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共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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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2011年1月14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旅游价格行为,维护旅游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旅游价格是指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产业体系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购物、娱乐等要素的价格。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价格活动实行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旅游价格管理工作。 第四条旅游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
2、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文化资源兴建的旅游景区景点门票,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并由商业性投资兴建经营的旅游景区景点门票,实行市场调节价。 旅游景区景点内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客运服务价格和导游解说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大型演艺、游艇、潜水、漂流、探险、水上和空中娱乐观光等特种旅游项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旅游饭店客房价格主要实行市场调节价。主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他与旅游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具体价格形式和定价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价格
3、,依据旅游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品牌价值、游览观赏价值、资源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等要素合理制定,并可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消费者、经营者、行业协会等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提出调整建议。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政府指导价,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定价要素开展调查或者进行成本监审,听取消费者、经营者、行业协会、专家及有关方面的意见。重要的旅游价格制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 政府指导价制定或者调整后,应当至少于实施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价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定价,优质优价
4、,保持合理比价。 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文化资源兴建的主题公园、生态文化旅游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历史文化古迹等门票价格,应当按照有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合理保护及体现公益性的原则核定。 纪念馆、博物馆、展览馆和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等门票价格,应当按照充分体现公益性的原则核定;属政府投资建设的,应当逐步实行免费开放。政府投资的城市休闲公园,实行免费开放。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根据季节性客流量变化,需要分设淡、旺季门票价格的,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景点经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设联票,供游客自由选择。联票价格应当低于单票
5、价格之和。 旅游景区景点实行无差别团体票,团体票价优惠幅度不得高于散客票价的20%。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旅游景区景点逐步推广使用电子门禁系统。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旅游、税务等相关部门,加强对门票印制、管票、售票、验票等环节的监管,规范旅游景区景点经营价格行为。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消费者协会、经营者、行业协会等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价格存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核定。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决定不予调整的,书面说明理由;认为可以调整的,应当根据法定程序予以调整并公布。 第十条主要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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