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共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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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 2009-6-2 2009年6月2日 深证上200944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的实施,保障本所有效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各市场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试行)以及本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所实施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本所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行为的性质、情节的轻重以及危害程度相
2、当。第四条 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可以单独或合并实施。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酌情从轻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一)未对市场造成严重影响的;(二)自查发现并主动报告的;(三)已经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四)初犯且认错态度较好的;(五)积极配合本所采取相关措施的;(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由本所或本所有关业务部门(以下简称“实施机构”)实施。本所或实施机构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应当依据本细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实施程序,确保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目标的实现。第二章 自律监管措施的种类和实施程序第一节 自律监管
3、措施的种类第七条 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下统称“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的自律监管措施包括:(一)要求作出解释和说明;(二)要求中介机构或要求聘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三)书面警示(发出各种通知和函件);(四)约见谈话;(五)要求参加培训或考试;(六)要求或建议更换有关人选;(七)撤销任职资格证书;(八)暂不受理有关当事人出具的文件;(九)限制交易;(十)上报中国证监会;(十一)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第八条 对会员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4、员、会员代表、会员业务联络人实施的自律监管措施包括:(一)口头警示;(二)书面警示;(三)约见谈话;(四)专项调查;(五)要求自查;(六)要求整改;(七)要求或建议更换有关人选;(八)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九)限制交易;(十)上报中国证监会;(十一)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第九条 对投资者实施的自律监管措施包括:(一)口头警示;(二)书面警示;(三)约见谈话;(四)要求提交书面承诺;(五)要求参加培训或考试;(六)限制交易;(七)上报中国证监会;(八)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第十条 口头警示,是指以口头形式将有关风险状况或违规事实告知当事人,要求其及时防范、补救或改
5、正的自律监管措施。第十一条 要求作出解释或说明,是指以口头形式或以发出问询函等书面形式就有关事项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作出解释或说明的自律监管措施。第十二条 书面警示,是指以书面形式将有关风险状况或违规事实告知当事人,要求其及时防范、补救或改正的自律监管措施。书面警示包括发出关注函、监管函和其他函件。第十三条 要求中介机构或要求聘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是指要求中介机构或要求当事人聘请中介机构核查有关问题、事项并发表意见的自律监管措施。第十四条 约见谈话,是指要求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有关事项接受问询或训诫,要求其作出说明,督促其澄清事实,采取防范、补救或改正措施的自律监管措施。第
6、十五条 专项调查,是指就有关事项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或非现场调查的自律监管措施。第十六条 要求自查,是指要求当事人对其存在的有关风险状况或违规事实进行自查,并在限期内提交书面报告的自律监管措施。第十七条 要求整改,是指要求当事人停止并限期改正违规行为,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的自律监管措施。第十八条 要求提交书面承诺,是指就有关事项要求当事人提交在规定时间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第十九条 要求参加培训或考试,是指要求当事人参加指定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或考试,督促其提高守法意识、提升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的自律监管措施。第二十条 要求或建议更换有关人选,是指要求或建议上市公司更换董事会秘书,
7、会员更换会员代表或会员业务联络人等有关人选的自律监管措施。第二十一条 撤销任职资格证书,是指依照有关规定撤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当事人任职资格证书的自律监管措施。第二十二条 暂不受理有关当事人出具的文件,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不受理保荐机构或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的自律监管措施。第二十三条 暂停受理或办理有关业务,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不受理或办理会员在本所的部分或全部业务的自律监管措施。第二十四条 限制交易,是指对当事人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其交易的自律监管措施。第二十五条 上报中国证监会,是指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将所发现的当事人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上报中国证监会处理的自
8、律监管措施。第二节 自律监管措施的实施程序第二十六条 口头警示的,由实施机构通过电话等口头形式向当事人或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等发出。第二十七条 以口头形式要求作出解释或说明的,由实施机构以电话等口头形式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就有关问题提交证明材料或作出解释和说明。发出问询函的,由实施机构以标题为“问询函”的书面形式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就有关问题提交证明材料或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二十八条 发出关注函的,由实施机构以标题为“关注函”的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发出,并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回复。关注函可以同时抄报中国证监会或其有关部门,抄送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发出监管函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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