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上市公告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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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股票简称股票简称:苏州银行:苏州银行 股票代码:股票代码:002966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股) 上市公告上市公告书书 ) (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联合保荐机构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主承销商)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 号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二零二零一一九九年年八八月月 2 特别提示特别提示 苏州银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以下简称“苏州苏州银行银行” 、 “” 、 “本行本行” 、 “本公司” 、 “公” 、 “本公司” 、 “公司” )司
2、” )股票将于股票将于 2019 年年 8 月月 2 日在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 ,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风“炒新” ,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 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 第一节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
3、、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行、本行第一大股东、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一、关于关于股份锁定期及股份减持的承诺股份锁定期及股份减持的承诺 (一)(一)第一大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及股份减持的承诺第一大
4、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及股份减持的承诺 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发集团”)作为本行的第一大股东,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自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苏州银行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如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
5、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2020 年 2 月 2 日,非交易日顺延)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持有的苏州银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苏州银行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 4、本公司持有的苏州银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时的发行价。 5、如本公司违反
6、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苏州银行股份的,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苏州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苏州银行所有。 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苏州银行, 则苏州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缴苏州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用于抵偿本公司应向苏州银行上缴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在上述承诺期间,如苏州银行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上述发行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 (二)(二)合计持股超过合计持股超过 51%以上的股东(除国发集团外)关于股份锁定期的以上的股东(除国发集团外)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承诺 张家港市虹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达运输
7、”)、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区经发”)、波司登股份有限公司、盛虹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苏州海竞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江南化纤集团有限公司、苏州新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宏利来服饰有限公司、江苏吴中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华芳集团有限公司、苏州三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和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累计持有本行 51%以上股份的股东(除国发集团外),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8、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自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苏州银行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苏州银行股份的,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苏州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苏州银行所有。 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苏州银行, 则苏州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缴苏州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用
9、于抵偿本公司应向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5 苏州银行上缴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 (三)(三)持有持有本行本行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关于股份锁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关于股份锁定期及股份减持的承诺定期及股份减持的承诺 担任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持有本行股份的张水男、钱锋、后斌承诺如下: “1、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自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
10、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苏州银行回购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如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2020 年 2 月 2 日,非交易日顺延)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时的发行价。 5、 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 本人每年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 1
11、5%,5 年内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 50%。 6、在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苏州银行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则本人将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苏州银行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苏州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苏州银行所有。 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苏州银行, 则苏州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缴苏州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用于抵偿本人应向苏州银行上缴的违规
12、减持所得收益。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作出的上述承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6 诺。在上述承诺期间,如苏州银行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担任本行监事且持有本行股份的朱文彪承诺如下: “1、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自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
13、行的股份,也不由苏州银行回购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在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每年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15%,5 年内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 50%。 4、在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苏州银行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则本人将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苏州银行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苏州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苏州银行所有。 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
14、收益上缴苏州银行, 则苏州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缴苏州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用于抵偿本人应向苏州银行上缴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作出的上述承诺。” 持有本行股份且为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亲属的钱烨宸承诺如下: “1、自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苏州银行回购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
15、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2020 年 2 月 2 日,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7 非交易日顺延)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上述苏州银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 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 本人每年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 15%,5 年内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 50%。 4、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的近亲属担任苏州银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份总数的 25%; 在本人的近亲属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份。 5、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
16、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时的发行价。 6、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份出资来源真实合法,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其他任何代持方式持有苏州银行任何股份的情形; 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份不存在被冻结、 质押或受到其他权利限制等影响或可能影响本人行使股东权利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苏州银行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苏州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苏州银行所有。 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苏州银行, 则苏州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缴苏州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用于抵偿
17、本人应向苏州银行上缴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本人不因本人的近亲属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在上述承诺期间,如苏州银行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持有本行股份且为本行监事近亲属的朱文荣承诺如下: “1、自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苏州银行回购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 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 本人每年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
18、的 15%,5 年内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 50%。 3、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的近亲属担任苏州银行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份总数的 25%; 在本人的近亲属离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8 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份。 4、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份出资来源真实合法,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其他任何代持方式持有苏州银行任何股份的情形; 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份不存在被冻结、 质押或受到其他权利限制等影响或可能影响本人行使股东权利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苏州银行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
19、苏州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苏州银行所有。 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苏州银行, 则苏州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缴苏州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用于抵偿本人应向苏州银行上缴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本人不因本人的近亲属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在上述承诺期间,如苏州银行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四)(四)新增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新增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申报期间, 新增股东 (不含通过司法裁决方式受让内部职工股 (超过 5 万股)的股东、通过继承的方式受让的股东)承诺如下
20、: “自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苏州银行回购本人/本公司持有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本公司持有的苏州银行股份出资来源真实合法,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其他任何代持方式持有苏州银行任何股份的情形;本人/本公司持有的苏州银行股份不存在被冻结、 质押或受到其他权利限制等影响或可能影响本人/本公司行使股东权利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 申报期间,通过司法裁决方式受让内部职工股(超过 5 万股
21、)的股东尹云妹承诺如下: “自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本人所持苏州银行股份转让锁定期不低于 3 年,持股锁定期满后,本人每年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 15%,5 年内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 50%。 ” (五)(五)持有内部职工股超过持有内部职工股超过 5 万股的个人关于股份锁定期及股份减持的承万股的个人关于股份锁定期及股份减持的承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9 诺诺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 (财金201097 号) 的规定,持有本行内部职工股超过 5 万股的个人,承诺如下: “自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22、日起,本人所持苏州银行股份转让锁定期不低于 3 年,持股锁定期满后,本人每年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 15%,5 年内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 50%。” 另有 6 人因无法取得联系等原因尚未签署该等承诺函。该等股东持股766,254 股,占发行前总股本的 0.03%。 二、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二、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2016 年 4 月 22 日,本行年度股东大会(2015 年)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根据上述议案,本次发行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如下:除进行年度利润分配之外, 在本次发行上市日前本行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
23、由本行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的全体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三、上市后三、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的股利分配政策 2016年4月22日,本行年度股东大会(2015年)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本行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一)本规划的制订原则本规划的制订原则 根据公司法及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行股票全部为普通股。本行将根据各股东持有本行股份的比例进行分配。 本行将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本行的股利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本行的可持续发展。 在兼顾持续盈利、符合监管要求及本行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本行将优
24、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二)(二)制订本规划的考虑因素制订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本行股利分配政策的制订着眼于本行现阶段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综合考虑本行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0 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三)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方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方案案 1、利润分配的顺序、利润分配的顺序 本行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本行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本行
25、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本行应提取一般准备,一般准备金提取比例应符合有权监管部门的要求,否则不得进行后续分配。 本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本行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一般准备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可以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2、利润分配的形、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式和期间间隔 本行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本行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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