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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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票简称:成都银行 股票代码:601838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股票上市公告书股票上市公告书 二一二一八八年年一一月月 保荐保荐机构机构(主承销商)(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8年1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 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
2、都银行” 、 “本公司” 、 “本行”或“发行人” )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行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行的任何保证。 本行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书全文。 经本行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1)2017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 (法定披露数据) 相比, 将增加 13.32 亿元, 同比增加 51.69%。(
3、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法定披露数据)相比,将增加 13.25 亿元,同比增加 52.43%。 二、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行股东成都金控集团、丰隆银行、渤海基金管理公司和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自本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行股份,也不由本行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同时,该等股东承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行 11 名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本行上市之成都银行股份有
4、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 日起 3 年内不转让持有的本行股份;上述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的本行股份不超过其持股总数的 15%,5 年内不超过持股总数的 50%;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行股份。同时,该等股东承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 除上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外,本行持股超过 5 万股的职工中,除 2名尚未联系到的已离职员工股东外,其余 146 职工股东承诺, 在本行上市之日起3 年内不转让持有的本行股份;上述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的本行股
5、份不超过其持股总数的 15%,5 年内不超过持股总数的 50%。 本行 8 名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承诺,在本行上市之日起 3 年内不转让持有的本行股份;上述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的本行股份不超过其持股总数的 15%,5 年内不超过持股总数的 50%。 本行本次发行申请被中国证监会受理后,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包括继承、法院判决/裁定、确权等)受让本行股份的股东中,除 3 名股东因未能取得联系等原因外,其余 185 名新增股东承诺, 自本行股份过户至其名下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行股份。 三、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本行
6、上市后三年内本行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 在不触及关于上市公司退市条件的基础上,且本行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即可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以稳定本行股票合理价值区间。具体实施措包括:(1)本行回购股份; (2)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行股份; (3)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具体实施措施方案由本行董事会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稳定股价预案在本行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自动生效,在此后三年内有效。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5 (一)成都银行承诺(一)成都银行承诺 若本行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 因本
7、行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行将在由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 并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本行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回购价格不低于本行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如本行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本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8、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行将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成(二)成都银行董事承诺都银行董事承诺 成都银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成都银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成都银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 成都银行在召开相关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
9、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三)成都银行监事承诺(三)成都银行监事承诺 成都银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6 成都银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成都银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 成都银行在召开相关监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
10、赞成票。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成都银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四)成都银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成都银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五)中信建投承诺(五)中信建投承诺 1、本公司承诺已按照公司法 、 证券法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的规定,秉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尽职调查,确认其
11、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定条件。 2、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本公司所出具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诺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如因本公司未勤勉尽责而导致上述文件对本次发行的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实际损失的(包括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如本次发行因此被停止的,应当向投资者返还和赔偿其所缴股款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利息) ,本公司承诺将与发行人及其他相关过错方积极、 主动地就该等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承
12、担个别的或连带的赔偿责任,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金杜承诺(六)金杜承诺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7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
13、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七)安永华明承诺(七)安永华明承诺 本所承诺,因本所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出具的以下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从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 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出具的标准审计报告 (报告编号: 安永华明 (2017)审字第 60466995_A03 号) 。 (2)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出具的标准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17)专字第 60466995_A06 号) 。 (3)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出具的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说明(专项说明编号:安永华明(2
14、017)专字第 60466995_A07 号) 。 (4)于 2017 年 11 月 27 日出具的审阅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17)专字第 60466995_A10 号) 。 五、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一)成都金控集团成都金控集团 在本公司所持成都银行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本公司将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实现投资收益、成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8 都银行股票价格波动等情况减持本公司所持有的成都银行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成都银行股票(
15、以下简称“公司老股”),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1、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本公司在成都银行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价格:不低于成都银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成都银行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对发行价调整的计算公式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 3、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方式进行减持。 4、减持数量:在本公司所持成都银行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可减持全部所持公司老股。 5、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公司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
16、计划。 本公司所做该等减持计划不对抗现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持股 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所做的相关规定。若未来监管部门对持股 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所出台的相关规定比本减持计划更为严格,本公司将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修改减持计划。 本公司违反作出的公开承诺减持成都银行股票的,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成都银行。 (二)(二)丰隆银行丰隆银行 1、本公司作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银行股份 650,000,000 股(以下简称“公司老股”),占成都银行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总额的 19.99%,本公司对公司老股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做出如下承诺: 2、在本公司所持公司老股锁定期满后两
17、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本公司将可以根据各种情况,如自身资金需求、实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9 现投资收益、成都银行股票价格波动等减持本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老股,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成都银行予以公告: (1)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本公司在成都银行首次公开发行时作为持有银行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作出的自上市日起计 36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公司老股的承诺的情况。 (2)减持价格:不低于成都银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与发行价之间较低者(以下简称“最低出售价”)。如成都银行上市后或
18、最近一期审计后成都银行的股权架构有变动,或有资本或利润分配以及除权、除息行为,应对最低出售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作出调整。 (3)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公开市场转让及/或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方式进行减持。 3、减持期限:本公司可自公告每次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部分或全部公司老股。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公司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透过成都银行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4、减持数量:在本公司所持公司老股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可减持全部所持公司老股。 5、为明确起见,上述第 2 至第 3 所载的事项,只在锁定期后首 24 个月适用。其后,本公司有权自行确定以任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19、方法和价格出售所有或部分公司老股。 6、本公司所做该等减持计划不对抗现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持股 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所做的相关规定。若未来监管部门对持股 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所出台的相关规定比本减持计划更为严格,并追溯应用于本次成都银行首发上市和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老股,本公司将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修改减持计划。 7、若本公司违反上述第 2 至第 3 所载的事项,本公司将自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成都银行或投资者损失。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0 (三)(三)渤海基金管理公司承诺渤海基金管理公司承诺 在本
20、公司所持成都银行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本公司将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实现投资收益、银行股票价格波动等情况减持本公司所持有的银行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成都银行股票(以下简称“公司老股”),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1、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本公司在成都银行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价格:不低于成都银行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所披露的每股净资产。如成都银行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对每股净资产调整的计算方法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21、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方式进行减持。 4、减持数量:在本公司所持成都银行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可减持全部所持公司老股。 5、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公司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本公司所做该等减持计划不对抗现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持股 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所做的相关规定。若未来监管部门对持股 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所出台的相关规定比本减持计划更为严格,本公司将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修改减持计划。 本公司违反作出的公开承诺减持成都银行股票的,将减持所得收
22、益上缴成都银行。 六、发行人财务报告基准日后的经营情况及财务数据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1 本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安永华明对本行 2017 年 9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 年 1-9 月、2017 年 7-9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 2017 年 1-9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审阅,并出具了“安永华明(2017)专字第 60466995_A10 号” 审阅报告 ,审阅意见如下: “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上述中期财务报表没有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2 号一中期财
23、务报告的要求编制” 。 本行 2017 年 1-9 月营业收入为 65.26 亿元,上一年度同期数为 63.80 亿元,同比增加 2.29%;净利润为 28.11 亿元,上一年度同期数为 22.09 亿元,同比增加 27.29%;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8.10 亿元,上一年度同期数为 22.06亿元, 同比增加27.4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7.91亿元,上一年度同期数为 21.97 亿元,同比增加 27.03%。本行经营业绩较去年同期稳步提升。 2017 年 9 月末,本行存款余额为 2,958.83 亿元,较 2016 年末增加 248.75亿元,增长
24、 9.18%,2017 年 9 月末,本行贷款余额为 1,458.26 亿元,较 2016 年末增加 93.30 亿元,增长 6.84%。本行存、贷款规模稳健增长。 2017 年 1-9 月本行存贷款利率基本维持上年水平, 亦未出现金额重大的贷款或债券投资类资产损失事件。本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本行经营模式、业务范围、 业务种类、 客户群体、 税收政策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相对同行不存在异常。 保荐机构认为,财务报告审计截至日后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间,本行经营模式、业务范围、业务种类、客户群体、税收政策等未发生重大变化,也未发生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
25、重大事项。 如无特别说明, 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2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339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三、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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