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储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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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票简称:股票简称:邮储银行邮储银行 股票代码:股票代码:601658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POSTAL SAVINGS BANK OF CHINA CO., LTD.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股) 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 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 5 号 (陕西邮政信息大厦 9-11 层) 独家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独家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
2、商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 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零一九年二零一九年十二十二月月九九日日 上市公告书 1 特别提示特别提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储银行” 、 “本行”或“发行人” )股票将于 2019 年 12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行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行披露的风险因素,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上市公告书 2 第一节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
3、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行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行的任何保证。 本行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的本行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行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 )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的说明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的说明 本行、本次发行前内资股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和其他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一)股份的流通限制和
4、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邮政集团承诺: “1. 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 本行内资股股东蚂蚁金服、
5、深圳腾讯、中国人寿、中国电信承诺: “自本次 上市公告书 3 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内资股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持有本行 5%以上内资股股份的股东仅有邮政集团。邮政集团作为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本行本次 A 股发行前总股本的 68.92%股份,承诺如下: “3. 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时,本公司应提前将减持意向、拟减持数量、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
6、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上述锁定期满(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后 24 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 )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 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其现金分红中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4. 本公司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安排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若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安排的新规定,如果本公司的股份锁定及减持安排与前述规定不符,本公司承诺将按照
7、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修改股份锁定及减持安排、 出具补充承诺,并相应执行,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三)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相关承诺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要求,为强化本行、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本行于 2017 年 8 月 29 日召开董事会 2017 年第五次会议,于 2017 年 10 月 27 日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
8、东大会、2017 年第二次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17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 上市公告书 4 议通过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 A 股股价预案 (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 ” ) ,根据该预案及相关主体出具的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 稳定股价措施稳定股价措施 (1) 在本行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在本行 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本行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 每股净资产
9、相应进行调整, 下同) 的条件 (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条件”)满足时,且本行情况同时满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本行及相关主体等将采取以下稳定股价措施。 本行控股股东在稳定股价条件满足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应就其是否有增持本行 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本行并由本行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如有增持计划,控股股东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且该次计划增持总金额不低于 5,000 万元。同时,控股股东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如控
10、股股东未如期公告前述具体增持计划,或明确表示未有增持计划的,本行董事会将在稳定股价条件满足后的 20 个交易日内公告本行稳定股价方案,稳定股价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本行股票的方案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本行股票上市地规则)规定的其他方案。若本行采取回购本行股票方案的,股份回购预案将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完成时间等信息,且该次回购总金额不低于 5,000 万元。本行应在稳定股价方案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等规定完成本行的内部审批程序,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其他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后,实施稳定股价方
11、案。 如本行董事会未如期公告前述稳定股价方案, 或因各种原因导致前述稳定股价方案未能获得股东大会或监管部门的批准的, 则触发除独立董事和不在本行 上市公告书 5 领取薪酬的董事以外的董事(以下简称“相关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行股份的义务。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本行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前提下,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本行股份义务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 N 个交易日限制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本行股份义务后的 10+N 个交易日内) ,无条件增持本行 A 股股票,并且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自本行领取
12、的薪酬总额(税后)的 10%。 (2)在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稳定股价措施后的 120 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本行、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稳定股价措施后的第 121 个交易日开始,如果本行 A 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视为稳定股价条件再次满足。 (3)控股股东、本行、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采取前述稳定股价措施时, 应按照本行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需符合国有资产和行业监管等相关规定。 2. 终止实施稳定本行股价措施的情形终止实施稳定本行股价措施的情形 自稳定股价条
13、件满足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本次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本行 A 股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执行稳定股价方案将导致本行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将违反当时有效的相关禁止性规定的, 或者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行股份将触发全面要约收购义务。 3. 相关约束措施相关约束措施 (1)如本行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行发布其相应的增持股份公告后因主观原因未能实际履行,则本行将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款予以暂时扣留 (即自其未能履行增持义务当月起扣减相关当事人每 上市公告
14、书 6 月薪酬(税后)的 10%,但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上一会计年度从本行已取得薪酬总额(税后)的 10%时应停止扣减) ,直至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增持股份义务。 (2)如因本行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本行、 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增持或回购股份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适用前述约束措施,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4. 相关主体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相关主体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控股股东承诺控股股东承诺 邮政集团作为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 本公司认可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
15、会审议通过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A 股股价预案 (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 。 2. 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稳定股价条件,本公司将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同时,本公司还将按照发行人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国有资产和行业监管等相关规定。 3. 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发行人回购义务,本公司将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 本公司将无条件遵守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
16、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本行承诺如下: “1. 本行认可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 上市公告书 7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 A 股股价预案 (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 。 2. 如本行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本行的回购义务,本行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积极履行回购 A 股股票的义务。在履行回购义务的同时,本行还将按照本行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
17、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国有资产和行业监管等相关规定。 3. 如在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内,本行新聘任除独立董事和不在本行领取薪酬的董事以外的董事(以下简称相关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本行将要求新聘任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并要求其按同等标准履行本次发行上市时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其他承诺义务。本行将要求新聘任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承诺和义务。 4. 本行将无条件遵守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上述承诺为本行的真实意思表示,本行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行将依
18、法承担相应责任。” (3)发行人董事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发行人董事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在本行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承诺如下: “1. 本人认可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 A股股价预案 (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 。 2. 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除独立董事和不在发行人领取薪酬的董事以外的董事的增持义务,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积极履行增持发行人 A 股股票的义务。在履行增持义务的同时, 本人还将按照发行人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
19、露义务,并遵守国有资产和行业监管等相关规定。 3. 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发行人 上市公告书 8 回购义务,本人将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4. 本人将无条件遵守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 本人认可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
20、后三年内稳定公司 A股股价预案 (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 。 2. 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义务,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积极履行增持发行人 A 股股票的义务。在履行增持义务的同时,本人还将按照发行人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并遵守国有资产和行业监管等相关规定。 3. 本人将无条件遵守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1. 发行人发
21、行人承诺承诺 本行承诺如下: “1. 本行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行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若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本行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况对判断本行是否符合法 上市公告书 9 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行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行本次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内,则本行将把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于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
22、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行本次发行上市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本行将在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 15 个交易日内启动与股份回购有关的程序,回购本行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本行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 回购价格不低于本行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可的其他价格。 如本行本次发行上市后有利润分配、
23、送配股份、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 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 本行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行将根据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为本行的真实意思表示,本行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行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2.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邮政集团作为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 本公司承诺发行
24、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若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 10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况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 本公司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自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前述情形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公告回购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方式、回购期限、完成时间等信息,回购价格为发行人 A 股股票的市场价格或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
25、有权部门认可的其他价格。 3.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3.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 本人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且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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