矩子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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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 7001 号 2 幢 408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之 上市公告上市公告书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二一九年十一月特别提示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 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9 年 11 月 1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 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
2、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重要声明与提示 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矩子科技”、“本公司”、“公司”) 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 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
3、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 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自愿锁定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自愿锁定和减持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的承诺 (一)
4、(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勇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勇承诺 “1、 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期间,每年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
5、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内提前离职的,在本人离职前最近一次就任公司董事时确定的任期内和该次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 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 25%。 3、若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
6、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0 年 5 月 14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
7、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6、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上述承诺将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变动。” (二)(二)持有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矩子投资承诺以上股份的股东矩子投资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
8、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三)(三)作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勇关联方的股东李俊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勇关联方的股东李俊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
9、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 (四)(四) 持有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且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王建勋以上股份且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王建勋及徐晨明承诺及徐晨明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
10、行人的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内提前离职的,在本人离职前最近一次就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该次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 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 25%。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
11、定期限)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2020 年 5 月 14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分红、 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12、,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4、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 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 (五)(五)持有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且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雷保家承诺以上股份且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雷保家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
13、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发行人担任监事期间,每年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内提前离职的,在本人离职前最近一次就任公司监事时确定的任期内和该次任期届满后 6
14、 个月内, 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 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 (六)(六)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聂庆元承诺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聂庆元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
15、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发行人担任监事期间,每年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内提前离职的,在本人离职前最近一次就任公司监事时确定的任期内和该次任期届满后
16、 6 个月内, 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七)(七)持有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何丽、元亚投资承诺以上股份的股东何丽、元亚投资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
17、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八)(八)股东徐建宏、蔡卡敦及凯风万盛承诺股东徐建宏、蔡卡敦及凯风万盛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
18、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 为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及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稳定股价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前提条件(一)启动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前提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
19、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 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在 30 日内开始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
20、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的, 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回购的价格不得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不高于其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0%,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高于其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5)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
21、回购股份事宜。如果后续再次出现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则再重新启动实施稳定股价的预案。 2、控股股东增持、控股股东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及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按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对公司股份进行同比例增持, 且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
22、现金分红的 20%, 但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现金分红的 50%, 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高于其上一会计年度现金分红的 100%。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23、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单次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在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 20%, 但不超过该等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在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50%,年度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在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 100%。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
24、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4)本公司如有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公司回购 (1) 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90 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
25、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及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及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90 日内实施完毕。 (四)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四)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 实施期间, 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停止执行: 1、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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