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都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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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股票简称:股票简称:润都股份润都股份 股票代码:股票代码:002923 珠海润都制药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ZHUHAI RUNDU PHARMACEUTICAL CO., LTD. (发行人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机场北路 6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第一创业证券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6 号卓著中心 10 层) 2 特别提示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8 年 1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
2、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 ,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3 第一节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重要声明与提示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 “公司” 、 “润都股份”或“发行人” ) 及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
3、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李希、陈新民以及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周爱新、卢其慧、向阳、石深华、莫泽艺及邱应海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3)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4、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4)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下同)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8 年 7 月 5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5、干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若 4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执行。 2、公司自然人股东许发国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79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6、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执行。公司自然人股东许少辉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
7、有新规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执行。公司自然人股东黄敏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下同) ;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8 年 7 月 5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
8、承诺; (3)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执行。 3、公司法人股东广州天高、国龙实业、珠海凯达、广州西域、浙创投资、 5 祥乐医药、中科白云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
9、满后,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执行。 二、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公司仅有共同实际控制人李希、陈新民持股在 5%以上,两人分别承诺如下: 1、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总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0%。 2、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进行。 3、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10、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4、每次减持均严格履行提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服务机构就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公司承诺 (1)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部门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 30 天内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11、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6 (2)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承诺 (1)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将在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部门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 30 天内依法购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本人已转让的发行人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2)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
12、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若因本所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能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为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13、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审计机构承诺 因本所为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7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4)发行人评估机构承诺 因本所为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四、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制定了以下稳定股价的预案,相关预案已经2014年3月26日召开的公司
14、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及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已出具相关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及稳定股价的方式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若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将启动公司稳定股价预案。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10 个交易日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措施可以暂停实施。具体稳定措施及实施顺序为:1、公司回购股份,2、共同实际控制
15、人增持公司股份。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共同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二)具体的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将在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 3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承诺对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8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
16、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使用的资金金额单一年度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2、共同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将在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通知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增持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共同实际控制人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股份的计划。 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单
17、一年度用于股份增持的资金不超过前一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五、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关于未能履行股份锁定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李希、陈新民以及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周爱新、卢其慧、向阳、石深华、莫泽艺及邱应海承诺:如本人违反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则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18、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 9 (二) 关于持有 5%以上股份股东未能履行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股东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李希、陈新民,两人承诺:如本人违反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原则减持股份,则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按上述原则减持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按上述原则减持而获得收益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 (三)关于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赔偿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未履行上述承
19、诺的,公司应在相关事实得到确认的三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 2、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停止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关于未能履行稳定股价预案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公司应在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事实得到确认的三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 2
20、、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公司应在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事实得到确认的三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在当年公司向股东分红时,共同实际控制人自愿将其分红所得交由公司代管, 作为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保证。如果当年分红已经完成,共同实际控制人自愿将下一年分红所得交由公司代管,作为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保证。 10 六、其他重要承诺及履行情况 项目项目 承诺事项承诺事项 承诺主体承诺主体 1 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共同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共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上述
21、承诺正在履行,不存在未履行的情况。 11 第二节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而编制, 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337 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 2,500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社
22、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 )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2,500 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50 万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2,250 万股,发行价格为 17.01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 (深证上20186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润都股份” ,股票代码“002923” ;其中:本次公开发行的 2,5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8 年 1 月 5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
23、网(http:/)查询,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8 年 1 月 5 日 (三)股票简称:润都股份 (四)股票代码:002923 12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0,000 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500 万股 (七) 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期限: 根据 公司法 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 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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