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迪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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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Sidike New Materials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江苏泗洪经济开发区双洋西路(江苏泗洪经济开发区双洋西路 6 号)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座第 22-25 层层)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
2、将于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9 年年 11 月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 第一节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重要声明与提示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以下简称“本公司本公司”、“公司公司”、“斯迪斯迪克克”或或“发行人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
4、做出投资决定。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中证网() 、中国证券网 () 、 证券时报网 () 、 证券日报网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 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及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金闯、施蓉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十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持有及通过苏州市德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苏州市锦广缘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6、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持有及通过苏州市德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市锦广缘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 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 ,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0 年 5 月25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在
7、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5、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6、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
8、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公司股东苏州德润、苏州锦广缘承诺(二)公司股东苏州德润、苏州锦广缘承诺 公司股东苏州德润、苏州锦广缘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三)公司股东施培良承诺(三)公司股东施培良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持有的公司 40.28 万股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持有之公司于本次发行
9、前已发行的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持有的公司 94.50 万股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持有之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该部分股份。 (四)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四)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除金闯、施蓉外)郑志平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 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10、价均低于发行价 (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 ,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0 年 5 月25 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年转让的公司股份
11、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5、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6、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五)其他公司股东承诺(五)其他公司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上海地平线、上海元藩、峻银投资、合信投资、瑞通龙
12、熙、苏州德丽嘉、 世纪天富、苏州德润、苏州锦广缘、天津福熙、纪建明、盛雷鸣、蒋根生、龚伟忠、陈雪平、林秋璇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六)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六)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通过苏州德润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陈锋、 张庆杰、陈静、杨比、李国英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苏州德润权益份额; 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苏州德润权益份额不超过本人所持有
13、苏州德润权益份额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苏州德润权益份额。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发行前持股二、发行前持股 5%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公司股东为金闯、 施蓉、 上海地平线、 上海元藩、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峻银投资、合信投资。峻银投资、合信投资为同一基
14、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二者合计持有斯迪克股份 8.65%的股份。金闯、施蓉夫妇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金闯、施蓉夫妇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金闯、施蓉夫妇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金闯、施蓉夫妇承诺: 1、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本人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在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公司上市后 6
15、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0 年 5 月 25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3、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 25%。 4、本人在实施减持时(且仍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至少提前 5 个交易日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在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5、本人减持股份将遵守公司法 、 证券法 、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16、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减持意向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承诺人违反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本人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7、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且若因本人未履行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造成投资者和公司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17、。 (二)其他持股(二)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除金闯、施蓉夫妇外,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上海地平线、上海元藩、峻银投资、合信投资承诺: 1、将在锁定期期满后逐步减持公司股票。 2、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若在减持公司股票前, 公司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0 年 5 月
18、25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3、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在实施减持时(且仍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至少提前 5 个交易日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在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减持意向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承诺人违反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本公司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5、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减持股份将遵守公司法 、 证券法 、
19、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三、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强化股东、管理层诚信义务,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8 日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
20、案及约束措施的议案 ,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收盘价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 下同) , 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
21、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 (试行)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报告书公告前 30 个交
22、易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公司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拟用于回购资金应为自筹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应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同一会计年度内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5)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 3 个月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
23、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五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信息披露规范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价格应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公司现金分红的 30%,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增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 2%。 (4)为避免疑问,在金闯、施蓉为公司控股股东,同时担任
24、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下, 金闯、 施蓉应基于其控股股东身份, 按照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的要求履行稳定股价义务,但无需基于其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项下的义务。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应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 (3)公司董事(独
25、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货币资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薪酬总和的 30%,且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领取的现金薪酬。 (4)不领取薪酬的董事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货币资金不超过领取薪酬的各个董事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薪酬总和之平均值的 30%。 (5)公司上市后 3 年内拟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三)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三)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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