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炀资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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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鸿利工业区办公楼西侧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鸿利工业区办公楼西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 特别提示特别提示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松炀资源” 、“公司” 、“本公司” 、“股份公司” 或 “发行人” )
2、股票将于 2019 年 6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 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 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 第一节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3、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股份锁定及持股意向承诺一、股份锁定及持股意向承诺 (一)股份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一)股份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之一王壮鹏承诺王壮鹏承诺 自发行人(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锁
4、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 6 个月内, 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向公司及时申报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发行人(A 股)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对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前本人所持的发行人股票,
5、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自发行人(A 股)股票上市至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 本人减持期间, 发行人如有派息、 送股、 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票的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 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在减持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交付发行人,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履行完本承诺为止; 本人在违反本承诺期间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
6、转让。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壮加承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壮加承诺 自发行人(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A 股)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对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前本人所持的发行人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自发行人(A 股)股票上市至
7、本人减持期间, 发行人如有派息、 送股、 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票的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 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在减持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交付发行人,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履行完本承诺为止; 本人在违反本承诺期间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5 3、王壮鹏配偶之兄弟蔡建涛承诺、王壮鹏配偶之兄弟蔡建涛承诺 自发行人(A 股)
8、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 6 个月内, 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向公司及时申报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发行人(A 股)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
9、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对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前本人所持的发行人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自发行人(A 股)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 发行人如有派息、 送股、 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票的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 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在减持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交付发行人,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
10、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履行完本承诺为止; 本人在违反本承诺期间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金兴阳、新联新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金兴阳、新联新承诺 自发行人(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6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 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
11、得在减持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交付发行人,本企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企业履行完本承诺为止;本企业在违反本承诺期间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 5、王壮鹏配偶蔡丹虹承诺、王壮鹏配偶蔡丹虹承诺 自发行人(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 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在减持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12、交付发行人,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履行完本承诺为止; 本人在违反本承诺期间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 6、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自发行人(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或其他相关方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13、5%; 离职后 6 个月内, 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本人将向公司及时申报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7 发行人(A 股)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自发行人(A 股)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
14、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票的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 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在减持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交付发行人,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履行完本承诺为止; 本人在违反本承诺期间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 (二)持股意向及减持计划承诺(二)持股意向及减持计划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之一王壮鹏承诺王壮鹏承诺 本
15、人承诺在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原则上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如确因本人财务需要,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减持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本人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采取协议转让
16、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 与减持相关的其他事项,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8 当发行人或本人存在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禁止减持股份的情形时,本人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当本人计划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全部的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人违反本承诺减持的,每笔减持金额的 20%归发行人所有。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实际控制
17、人之一之一王壮王壮加加承诺承诺 本人承诺在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原则上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如确因本人财务需要,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减持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本人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
18、总数的 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 与减持相关的其他事项,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当发行人或本人存在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禁止减持股份的情形时,本人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当本人计划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全部的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人违反本承诺减持的,每笔减持金额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9 的 20%归发行人所有。 3、发行
19、人持股、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金兴阳承诺以上的股东金兴阳承诺 本公司承诺在作为发行人股东期间,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原则上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如确因本公司财务需要,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减持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本公司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
20、,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 与减持相关的其他事项,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当发行人或本公司存在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禁止减持股份的情形时,本公司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当本公司计划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全部的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减持的,每笔减持金额的 20%归发行人所有。 二、关于
21、股价稳定预案的承诺二、关于股价稳定预案的承诺 (一)(一)本预案有效期本预案有效期及启动条件及启动条件 1、本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在本预案有效期内,一旦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0 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 ,则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且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
22、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3、 公司董事会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制订或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 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 180 个自然日内,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方案履行相关义务。若股价稳定方案实施期内未能实现稳定目标, 则方案实施
23、期自动延长或者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本预案具体包括三个阶段的稳定股价措施,依次为:1、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2、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将按照顺序采取如下全部或部分措施: 1、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 (1) 发行人董事会应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所述情形出现 10 个交易日内,参照公司股价表现并结合公司经营状况确定回购价格和数量区间,拟定回购股份的方案,并对外公告;回购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 个月内,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在二级
24、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股份将予以注销。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就该等回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1 购事项议案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告日前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 20%。 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在公司
25、就回购事项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4)在实施上述回购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终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2、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 实际控制人应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所述情形出现 10 个交易日内,拟定增持计划,明确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方式和期限及完成时间,对外公告;并于公告日后 6 个月内以合法的方式完成增持计划。 (2)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应符合: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告日前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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