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铝国际: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8年半年度财务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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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股票简称:中铝国际 股票代码:601068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 99 号 C 座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暨 2018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楼 联席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2 特别提示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8 年 8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 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3 第一节第一节
2、 重要声明与提示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 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
3、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本次发行情况及股东对股份的锁定承诺、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2,663,160,000 股,本次向社会公众发行295,906,667 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0.00%。 (一)中铝集团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中铝集团直接持有本公司 2,176,758,534 股股份、间接持有本公司 86,925,466 股股份。作为本公司的发起人及控股股东,中铝集团现就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后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一、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中铝集团
4、不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中铝集团 4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中铝集团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中铝集团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三、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本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A 股发行价, 或者 A 股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中铝集团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本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
5、相应调整。 四、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年内,中铝集团减持本公司 A 股股票的数量不超过中铝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总量的 3%,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减持本公司 A 股股票的数量不超过中铝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总量的 2%。中铝集团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减持本公司 A股股票,并依法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提前将减持意向及拟减持数量等信息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的发行价。 五、如中铝集团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本公司所有。如中铝集团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本公司,
6、 则本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中铝集团应上交本公司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 六、中铝集团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洛阳院的承诺 洛阳院持有本公司 86,925,466 股股份。作为本公司的发起人及股东,洛阳院现就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后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一、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洛阳院不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7、月内,洛阳院不 5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洛阳院持有的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洛阳院持有的该等股份。 三、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本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A 股发行价, 或者 A 股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洛阳院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本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四、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年内,洛阳院减持本公司 A 股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洛阳院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总量的
8、3%,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减持本公司 A 股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洛阳院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总量的 2%。洛阳院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减持本公司 A 股股票,并依法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提前将减持意向及拟减持数量等信息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的发行价。 五、如洛阳院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本公司所有。如洛阳院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本公司, 则本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洛阳院现金分红中与洛阳院应上交本公司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 六、 洛阳院将遵守中国证监会
9、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前未分配利润的处理二、本次发行前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根据于 201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和 2015 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A 股前滚存未分派利润分配事项的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2016年 5 月 25 日, 2015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及批淮关于
10、延长上述发行 A 股前滚存未分派利润分配事项的决议。2017 年 5 月 23 日, 2016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及 6 批淮关于延长上述发行 A 股前滚存未分派利润分配事项的决议。2018 年 5 月 8日,2017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及批淮关于延长上述发行 A 股前滚存未分派利润分配事项的决议。 三、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三、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2015年8月25日,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和2015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A股发行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方案、关于发行A股修订的议案,制定了本
11、公司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将自本次发行完成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本次修订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保证公司业务正常经营和发展的前提下,坚持现金分红为主的原则。 2、制定股利分配方案主要考虑因素制定股利分配方案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12、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7 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10%的情形。 3、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在弥补累计亏损(如有)、计提法定与任意公积金后,优先采取现
13、金方式派付股息,现金分派比例不少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20%。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如发生下述特殊情况,公司可不进行现金股利分配: (1)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当年经营性现金流净额为负值。 (3) 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14、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保证公司业务正常经营和发展的前提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5、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8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
15、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着眼于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建立对投资者持续、 稳定、 科学的回报机制,公司董事会制定A股发行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1、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
16、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规划、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资金需求、融资计划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股东分红回报基本原则、股东分红回报基本原则 (1)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在保证公司业务正常经营和发展的前提下,坚持现金分红为主的原则。 3、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计划、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1)分红方式及间隔)分红方式及
17、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分红,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9 在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保证公司业务正常经营和发展的前提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分红条件及比例)分红条件及比例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18、到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10%的情形。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在弥补累计亏损(如有)、计提法定与任意公积金后,优先采取现金方式派付股息,现金分派比例不少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20%。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如发生下述特殊情况,公司可不进行现金股利分配
19、: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当年经营性现金流净额为负值。 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4、股东分红回报决策机制、股东分红回报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要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10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
20、东关心的问题。 如公司因经营需要,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事项发生 (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 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变更后的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时, 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及调整周期、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及调整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对公司股利分配具体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调整,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
21、计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制订具体的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 四、关于信息披露的的承诺 (一)中铝集团的承诺 中铝集团作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作出承诺如下: 1、中铝国际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中铝集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中铝集团将督促本公司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证券监管部门、 证券交易所或司法
22、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11 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中铝集团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中铝集团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上述承诺, 中铝集团将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提供赔偿保障。 (二)本公司的承诺 本公司作为发行人,作出承诺如下: 1、中铝国际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中铝国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A 股股票。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中铝国际招股说明书存在本款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的 20 个交易日
23、内,本公司应就回购计划进行公告,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还应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 6 个月内(简称“窗口期”)完成回购,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 A 股的发行价格与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2、中铝国际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公司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
24、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 本公司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 以为本公司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三)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人作为中铝国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 1、中铝国际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2、若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中铝国际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25、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本人违反以上承诺, 中铝国际将有权暂扣本人在中铝国际处应领取的薪酬或津贴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或无效。 (四)保荐机构招商证券的承诺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为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 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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