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共济金管理规定(共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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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共济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维护深圳市商品住宅物业的正常使用,有效防范涉及物业的突发安全事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区安定和社会稳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共济金(以下简称共济金)是对未建立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商品住宅物业,当物业项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安全事故,为确保物业能及时得到修缮,避免人身财产遭受侵害而专门设立的全市统筹的资金。前款所称商品住宅物业,是指依法建设、依法可以在市场上交易的住宅物业和非
2、住宅物业中的住宅部分。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住宅物业和非住宅物业中的住宅部分;但该物业属于独立产权单位的除外。第四条 对共济金的管理,遵循多方筹集、专户存储、政府决策、共济使用、专业化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监管全市共济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共济金的监管工作。第六条 市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全市共济金的管理进行监督。第七条 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区管理机构)负责共济金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二章 共济金的筹集和存储第八条 共济金的设立主要从下
3、列四个方面筹集:(一)市管理机构依法筹集的费用; (二)市、区两级财政补贴; (三)社会捐款;(四)其他合法来源。第九条 市管理机构可以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款,并将所收捐款全额划入共济金专户。第十条 市管理机构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1-2个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共济金专户。共济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十一条 共济金的增值应当遵循效益与效率兼顾的原则。对共济金进行增值运作可以采取组合存款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招标方式与商业银行签订增值利率协议,确保共济金既保值增值又方便使用。第三章 共济金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称的物业出现紧急情况,存在公共安全隐患,经建设、消防、应急安监、市场监管等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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