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农专业合作社章程(共1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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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鲁甸县鲜农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二一四年四月鲁甸县鲜农种植专业合作社 制鲁甸县鲜农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行为,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为鲁甸县鲜农种植专业合作社,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茨院向乡茨院村。第三条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本100万元,成员为6人。第四条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
2、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有限责任。第五条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宗旨(原则)。(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盈余主要按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额(量)按比例返还。适应市场的需求和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使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发展,繁荣社会经济,构建和谐社会,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步入小康生活水平。第六条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谋求为长久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第七条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
3、发起人为:何磊、潘婷、陆兴府、聂云花、潘文相和何宇会6人。第二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方针第八条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为。(一)山药、芦笋等农特产品种植、加工和销售等。(二)绿化树苗的种植与销售。(三)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和咨询等服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立足于住所地、逐渐向市、县内外延伸发展,不断提高农民合作社信誉,树立农业专业合作社形象,增加农民合作社经济实力,积极参与农产品贸易,维护国家利益,提高农民经济收入,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第三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出资额与交易额(量)第十条 农民专业技术合作社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设立发起人(成员)自愿出资入股。第十一条 设立发起
4、人,由何磊出资52万元人民币,其余5名股东(潘婷、陆兴府、聂云花、潘文相和何宇会)每人出资9.6万元,以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的不得超过本社总出资额的30%。第十二条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注册资本分为相等份额,并以出资证明形式表示,出资证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理事长共同盖章后生效。第十三条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收出资为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第十四条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弥补亏损,后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具体分配办法如下:(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按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为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二)按前款规定返还后的剩余40%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
5、,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以人民币为计算货币单位分配给本社成员。第十五条 设立发起人以外要求入社的成员,除以货币出资外必须用自产的农产品和本社交易。第十六条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均以记名的出资额证明作为成员出资凭据。第十七条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记名出资额、各项权益平等、利益共享、亏损共担。第十八条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加成员、出资额、每次增加20%应经全体成员大会决定。第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额证明记名人为本社成员,成员按出资额证明享有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 成员按其持有出资额证明享有如下权利。(一)出席或委托其他成员出席成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6、选举权、享有被选举权。(二)依法退社的权利。个人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上一年前提出。本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成员资格终止前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成员资格终止的,依法享有在年度财务中了结算时,退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并可享受当年盈余分配,但经成员大会决议作出的长远投资,按决议以年比例返还,不计利息。(三)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记录、监事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薄。(四)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
7、生产经营设施,分享财务年度盈余。第二十一条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依其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额;(三)按照约定与本社进行交易;(四)按照约定承担亏损;(五)积极支持本农民专业合作社改善经营管理,促进本社业务发展,维护本社权益,反对抵制有损本社利益的行为,谋求共同发展。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本社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亏损处理方案;(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
8、余分配方案;(五)对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本社技术人员的数量、任职资格和任期,和支付方法;(七)听取理事长和理事会有关成员变动的报告。第二十三条 成员大会分为成员年例会和成员临时大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每个财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召开,由理事会或理事长负责召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会或理事长应当在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百分之十以上成员提议;(二)执行理事或监事会提议;(三)理事长或理事会提议;(四)百分之三十员工提议;(五)其他召开临时成员大会的情形出现。第二十四条 成员大会应有理事会召集,并于开会的20日以前但不超
9、过30日通知成员,通知应当载明召集事由,禀告成员大会所预备决议的事项。第二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初人数应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第二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做出章程修改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对上述决议没有表决权),才能成为生效决议。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达不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会议延期20日举行,并向未出席会议成员再次通知,延期20日召开的成员大会大成员仍达不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应视为以达到法定数额,成员百分之九十支持可以通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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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专 合作社 章程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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