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市律师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doc.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区市律师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doc.doc(4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1大连市律师协会区(市)县律师大连市律师协会区(市)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2011 年 7 月 30 日六届五次理事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在区(市)、县律师工作中的有效落实,规范区(市)、县律师工作委员会的行为,促进大连市律师业科学稳定发展,根据大连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区(市)县律师工作委员会的名称为“大连市律师协会某区(市)县律师工作委员会”。第三条 区(市)县律师工作委员会是大连市律师协会(下称律师协会)在区(市)县设立的工作机构,由律师协会区(市)县律师工作指导委员会(下称指导委员会)领导,接受所在区
2、(市)县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区(市)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坚持管理与服务、宣传与发展的工作原则。第五条 区(市)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应在律师协会的总体工作部署下,结合区(市)县律师工作实际,制定区(市)县律师工作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并报律师协会指导委员会审核备案。第二章 人员组成2第六条 区(市)县律师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组成,均由执业律师担任。其中主任 1 名,副主任 1-3 名,委员若干名。主任负责区(市)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第七条 区(市)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应设秘书,负责区(市)县律师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各委员会根据工作实际和需要,设立工作小组
3、。第八条 区(市)县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通过本人自荐和各区(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推荐产生,经本协会区(市)律师工作指导委员会审议后,报会长会议批准。三三三 区(市)县律师工作委员会任期与本届指导委员会任期相同。区(市)县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委员履职期间离开所在辖区执业、不再从事律师职业,或具有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由区(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免职建议并另行推荐他人,经本协会区(市)律师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核后,报会长会议批准。三三三 工作职责三三三 区(市)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与区(市)县司法行政机关的联系与沟通,及时传送律师协会关于律师管理工作的意见,并
4、及时反馈区(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意见和建议;2、编制并组织实施区(市)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3、协助区(市)县司法行政机关对辖区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建设与发展进行指导;34、协助区(市)县司法行政机关对辖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进行考核,提出考核结果的建议;5、负责向区(市)县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出对辖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奖惩建议;6、负责对辖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并将调解结果上报律师协会;7、负责组织开展辖区行业自律、业务培训、文体福利等活动;依法维护辖区律师执业的权利;8、贯彻与落实律师协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部署;9、完成律师协会安排的其他工作。第四章 议事规
5、则第十一条 区(市)县律师工作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第十二条 区(市)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抄报律师协会指导委员会和司法行政机关。第十三条 区(市)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如遇重大事项,应由主任向律师协会指导委员会报告,由指导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第十四条 区(市)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应当建立统一的文书档案。组织实施的各种会议、活动、培训等应当保留会议签到和其他书面记录材料,并于年底前将上述文档提交律师协会秘书处存档,以备考核。4第五章 会牌和印章管理第十五条 区(市)律师工作委员会会牌由律师协会统一制作,具体存放位置由区(市)律师工作委员会自行决定。第十六条 区(市)律师工作委员会印章由律师协会统一刻制,使用规定另行制定。第六章 经费第十七条 区(市)县律师工作委员会经费来源为律师协会拨付的工作经费、社会资助等。第十八条 工作经费应当用于履行工作职责。第十九条 经费使用统一遵照大连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大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经大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