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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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文件之五(注:黑体字表示增加的内容,方框表示删除的内容,加框并加黑底表示需要移动的内容,斜体字加下划线表示移动过来的内容。 )北海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草案)(花脸稿 7.19)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三章 展示利用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北海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以下简称“海丝史迹”)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继承中华民族- 2 -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弘扬海上丝绸之路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2、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海丝史迹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北海市合浦汉墓群保护条例对合浦汉墓群的保护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本条例所称海丝史迹,是指历史上反映北海与海上丝绸之路相关联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迹、遗址。合浦汉墓群、大浪古城遗址、草鞋村遗址等遗迹。第三条【保护对象】本市的海丝史迹包括:(一) 合浦汉墓群等古墓葬;(二) 大浪古城遗址、草鞋村遗址等古城址;(三) 列入海丝史迹保护名录的其他遗迹、遗址。第三四条【基本原则】 海丝史迹的保护工作,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确保海丝史迹的
3、真实性、完整性。第四五条【政府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丝史迹的保护工作,建立海丝史迹保护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海丝史迹保护中的重大问题。海丝史迹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海丝史迹的保护、- 3 -管理、展示和利用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海丝史迹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海丝史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海丝史迹的相关保护工作。第五六条【部门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海丝史迹保护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建立重大事项专家
4、咨询论证、安全保护、日常监测巡查、应急响应、年度通报等制度,并定期检查评估海丝史迹保护情况。其他市、县(区)有关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教育、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海丝史迹的相关保护工作。第六七条【管理机构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指定的海丝史迹管理机构负责海丝史迹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七八条【自治组织参与保护】 鼓励和支持海丝史迹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将海丝史迹保护纳入村规民约,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加强对海丝史迹的保护。海丝史迹管理机构可以通过与村(居)民委员会签订保护协- 4 -议等形式明确村(居)民委员会文物保护的范围
5、、责任和报酬。第八九条【资金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海丝史迹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支持海丝史迹的保护工作。第八十条【社会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海丝史迹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破坏海丝史迹的行为。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支持海丝史迹的保护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公布信箱、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方式,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鼓励和支持志愿者组织和个人积极开展海丝史迹的宣传和保护活动。第九十一条【宣传教育】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文物应当组织文物、广播电视、教
6、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海丝史迹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对海丝史迹的全民保护意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海丝史迹保护利用常识纳入中小学教育内容,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5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海丝史迹的公益性宣传。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十二条【保护名录】 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海丝史迹评定标准,组织编制海丝史迹保护名录,对拟纳入保护名录的古墓葬、古文化遗址等海丝史迹进行论证,公开征求意见。海丝史迹保护名录由市人民政府核定并向社会公布。海丝史迹保护名录由市人民政府核定并向社会公布。海丝史迹保护名录需要调整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按照本条第一
7、款的规定论证评定,报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第十一十三条【规划编制】 海丝史迹保护规划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并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其他专项规划应当与海丝史迹保护规划相衔接。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海丝史迹保护规划,依法报批后向社会公布,并将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海丝史迹保护规划应当分类划定海丝史迹的保护区域:(一)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或者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核心区和缓冲区的保护要求;- 6 -(二)未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或者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但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8、(三)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划定临时保护区域并公布。第十二条【保护区划】 海丝史迹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海丝史迹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核心区和缓冲区的保护要求。第十三十四条【保护措施】 海丝史迹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海丝史迹管理机构和相关单位采取下列保护措施:(一)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置保护标志及其说明、界标、标志碑(牌)和其他保护设施,在建设控制地带边界设置界标和标志碑(牌) ;(二)完善文物记录档案,建立健全海丝史迹信息数据库,配置保护设施,加强对出土文物的保护;(三)建立海丝史迹监测系统,加强日常监测、定期
9、监测和反应性监测,负责对海丝史迹进行巡查,及时制止各种违法行为;(四)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火、防盗、防水、防虫、防坍塌等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险情;(五)完善海丝史迹本体保护措施,结合地形做好海丝史迹- 7 -保护范围排水,清理海丝史迹本体上的树木及其根系,整治海丝史迹周边环境;(六)落实法律、法规和海丝史迹保护规划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第十四十五条【建设工程限制】 海丝史迹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建设房屋、设置户外广告、修建人造景点等与海丝史迹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海丝史迹的保护范围内进行与海丝史迹保护无关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
10、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海丝史迹的安全,应当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在海丝史迹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应当与海丝史迹周围的环境风貌相协调,保障不得危及海丝史迹的安全,保持不得破坏海丝史迹的历史风貌,不得影响海丝史迹的环境。第十五十六条【现有建(构)筑物处理】 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已有的房屋、建设项目、设施等建筑物、构筑物危害海丝史迹安全、破坏海丝史迹历史风貌的,由海丝史迹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治理,必要时,依法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不符合海丝史迹保护规划,需要进行外立面改造、拆除、外迁或者整改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在保护范围内改建房屋不得扩大规模。在保护范围内改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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