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运输散装液体化学危险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江苏局)(共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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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江 苏 海 事 局船舶散装运输液体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散装运输液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命的安全,防止水域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辖区内从事散装运输和装卸液体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船舶、码头、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人员。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统一负责
2、辖区内船舶散装运输液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直属各海事局(处)具体负责实施本办法(以下简称主管机关)。第四条 散化船和船公司、散化作业码头应针对作业要求建立安全操作和安全工作的良好环境;针对已认定的所有风险制定防患措施;不断提高岸上和船上人员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重视环境保护,建立、完善安全管理体系。第二章 申 报第五条 船舶散装运输液体危险化学品必须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第六条 进口IBC规则或MARPOL73/78附则中所列的A类物质,收货人(货主)应在签定货物运输合同前向拟接卸港的主管机关进行预申报,经同意后方可办理租船合同。第七条 进
3、口IBC规则或. MARPOL73/78附则中所列的A类物质接卸、仓储、中转的单位,应在签定有关合同前向主管机关申报。申报内容包括:该货物起运港的情况;货物的理化性质;分流船舶的名称、数量及货物流向。经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第八条 从事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过驳作业的船舶,按照交通部安监发(1996)330号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办理。第九条 船舶装运未经评定的危险有毒液态化学品,应按有关部门的要求配备安全和防污染措施。托运人应向主管机关提供能足以说明其性质和危害程度的有关技术数据及资料。第三章 船舶适装第十条 散化船应具备规定的适装条件,持有有效的适装证书,备有程序与布置手册(P&
4、A)、货物记录簿(CRB)等有关文书,并按要求如实记录有毒货物装卸作业、转驳,液货舱的洗舱、压载、压载水及残余物的排放等作业情况。第十一条 船舶液货舱、货物管系及其它处所的温度、压力、探测、液位指示和溢流控制等装置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船舶消防、防污系统或设备和测试可燃和有毒气体仪器(或系统)应处于有效状态。船舶值班人员必须对所载货物经常进行检测并做好记录。第十二条 货物样品应装于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处所,并用相容材料垫隔、加固、防止移动;保留样品的时间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间。第十三条 船舶的货物探测仪器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校准,以保证其工作可靠性;有关检查和校准的情况要做好记录并保存在货物控制室或驾驶台。
5、第十四条 船舶应根据所装运货物备有下列资料,供有关人员查阅:(一) 所载运货物的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反应性)的详细说明;(二) 发生溢出或泄漏事故时,需要采取的措施; (三) 对各种货物的相应消防程序和灭火剂;(四) 货物输送、清除、压载、清洗液货舱和变更货物的程序;(五) 防止人员由于意外接触而造成伤害的防范措施;(六) 安全装卸特定货物所需特殊设备的有关资料;(七) 应急措施。第十五条 船舶载有或曾经载过液化气体、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未经清舱的,还应遵守其他相应的规定。 第四章 航行与停泊第十六条 散化船航行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主管机关颁布的有关规定;通过港区、桥区、交通管制区、复杂
6、航段,主管机关认为必要时可对其实施强制护航;对载有污染类别为A、B类物质的国际航行船舶,主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特种船舶护航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管理。第十七条 散化船应选择合适、安全的地点锚泊并及时通报船位。在航行、锚泊及装卸作业期间,船上必须留有足够船员在甲板及机舱安全值班。在气候恶劣、能见度不良或其他不能保证航行安全的情况下不得进出港口、通过船闸、大桥和交通管制区。第十八条 船舶在靠泊作业时,应安全、妥善系泊,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系泊缆绳;在外界环境对船舶靠泊或装卸安全作业有影响的情况下,不得进行靠泊或装卸作业。第五章 装卸作业第十九条 船舶装载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应充分考虑运输
7、中外界环境的影响,不得超过最大充装极限。散化船船员及登轮人员必须身着防静电服装,使用 防爆型照明灯具;禁止在甲板上放置和使用聚焦的玻璃制品及禁止机械磨擦和撞击产生火星;禁止携带易燃品和火种上船。第二十条 散化船系泊和装卸作业期间,必须按规定悬挂或显示信号,必要时,应显示要求过往船舶慢车的信号。装卸作业期间应在甲板船舷醒目处放置表示船舶正在进行装卸作业的告示牌,无关船舶及人员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域。第二十一条 散化船在装卸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期间禁止进行以下作业:(一) 检修和使用雷达、无线电发射机和卫星导航仪;(二) 从事可能产生火星的作业及明火作业;(三) 供受油(水)作业;(四) 进行吊运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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