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重点分析(共1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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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2Z掌握中标的要求确定中标人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应当遵守如下程序:1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2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此类推。4招标人可以授
2、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重点解析:此处的内容都非常重要,必须要很好掌握。尤其需要掌握:1这里出现的所有数据都是需要掌握的。2正确理解“最迟应|建设工程教育网|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的含义。这句话的意思是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之前的第三十个工作日确定中标人,而不是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之前的三十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3招标人依据怎样的原则确定中标人。2Z熟悉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0条规定,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重点解析:这个分类必须掌握。招标投标法实施前,还存在议标这种形式,但是现在已经没有了。这一点一定要引起注意,以前曾经考察过这个考点。(一)公开招
3、标公开招标,也称无限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二)邀请招标邀请招标,也称有限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对于应当公开招标的施工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4拟公开招标的
4、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招标投标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重点解析:1注意掌握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类型,尤其是不要与可以不招标的项目类型混淆。可以不招标的项目类型与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类型只有一句比较类似,我们来对比一下:(1)可以不招标的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项目,不适宜招标的,当然就
5、可以不招标了。适宜招标而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就只能邀请招标了。而对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建设工程教育网|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项目,由于涉及到具体的赈灾地区,当然就不能招标了,否则就达不到赈灾的效果了。2招标投标法第17条第1款需要掌握两点:(1)数量:三个以上。(2)质量: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这两个条件是需要同时具备的。2Z安全生产法2Z掌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对一般从业人员的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6、不得上岗作业。重点解析:此处应理解为:所有的从业人员都要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Z掌握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一)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1知情权2批评|建设工程教育网|权和检举、控告权3拒绝权4紧急避险权5请求赔偿权6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重点解析:1、这部分我们很容易出现这样的题型,给出一个小的案例,请大家判断这侵犯了从业人员的哪项权利。因此,对于从业人员享有的这些权利应当很好地掌握。2、从业人员的紧急避险权十分重要,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重要思想,可以说是我国立法上的重要进步,必须重点掌握。(二)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
7、的义务1自律遵规的义务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3危险报告义务重点解析:1、权利和义务是相统一的。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2、上文中规定的三项义务均为强制性的,从业人员必须遵守。3、特别要注意第三项义务,即事故隐患报告义务。2Z掌握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理2Z熟悉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义务根据安全生产法第58条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履行如下法定义务:1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2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3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重点解析:对于上文两个法条
8、中的法定义务,应很好掌握。2Z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Z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群防群|建设工程教育网|治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重点解析:1、注意掌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在整个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突出重要性,即是“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2、掌握安全责任制度按主体划分的三类责任制:一是负责人的责任制;二是职能机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三是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3、掌握与“群防群治制度”相关的两个关键词,即“群众路线”、“民主管理”。4、在“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中,掌握什么是“三不放过”,即
9、“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于2004年2月1日开始实行的行政法规,在考试用书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必须认真全面掌握。2Z掌握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六)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
10、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重点解析:1注意谁去备案,以及备案程序的时间要求。2备案时需要提供的|建设工程教育网|四类资料要准确掌握。3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主要指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2Z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同时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
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重点解析:这条规定非常重要,在什么情况下监理单位应要求整改,在什么情况下应要求暂停施工应准确掌握。此外,在什么情况下应报告建设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也要准确掌握。特别是在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是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定义务。不仅监理工程师要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也要承担监理责任。2Z掌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一)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为了防止违法分包和转包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真正落实施工总承包单
12、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强调:“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这也是建筑法的要求,避免由于分包单位的能力的不足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重点解析:此处需要掌握:1、“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这句话与下文的“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是相对应的。2、“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这句话与建筑法是相对应的。(二)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划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
13、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也不是固定的,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责任。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重点解析:1、这是将建筑法中的“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的工程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落实在安全的方面。后面我们学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时候,就强调了连带责任将要落实在质量的方面。2、应注意当分包商不服从总包商在安全方面的管理时,应承担“主要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从另一个角度,在这种情况下,总包单位能不能免除全部责任呢?答案是不能。3、分包商与
14、总包商是双方平等的合同的关系,按理说他们之间不应该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此处却强调了在安全方面分包商要服从总包商的管理,这是很特殊的,需要特殊掌握。(三)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根据这个条|建设工程教育网|款,分包单位的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是由总承包单位支付的。而这个结论是与2003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15、)(GF20030214)是矛盾的。该文本第154款规定:“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但是,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不具有强制约束力,所以,在工程实践中还是要由总承包单位来支付分包单位职工的意外伤害保险。重点解析:1、建筑工程一切险既可由建设单位支付也可由施工单位支付,但本条规定的意外伤害险只能由施工单位(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包支付)投保并支付保费。2、注意意外伤害保险的期限的起止时间,特别是终止时间是“竣工验收合格止”,而非“竣工之日”。因为竣工验收本身也
16、需要时间,这段时间里如果发生意外伤害,也属于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2Z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2Z熟悉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2Z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Z掌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6条规定,企业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一系列安全生产条件。在此规定基础上,结合建筑施工企业的自身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在第4条,将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具体规定为: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
17、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5特种作|建设工程教育网|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
18、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4条还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重点解析:对此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理解即可,不必逐条记忆。2Z熟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9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
19、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重点解析:记住数据。2Z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Z掌握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第1款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在工程实践中,部分建设单位忽视竣工验收的重要性|建设工程教育网|,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将工程提前交付使用。这种不规范的行为很容易产生质量问题,并会在发承包双方之间就质量责任归属问
20、题产生争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第3款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如果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将承担法律责任: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因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最低保修期限是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重点解析:1对第16条第3款中建设单位需要承担法律
21、责任的行为需要掌握。2而对于其后的司法解释须掌握。2Z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选择材料设备的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重点解析:第22条需要很好掌握。这句话我们可以理解为:设计单位原则上不可以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只有当符合“有特殊要求”这个条件时,才可以指定。2Z掌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按图施工的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施
22、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需要变更的情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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