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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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北京城市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条例第一条 为增强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强化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建立良好校风,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北京城市学院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北京城市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教学事故,是指教学管理及教学活动中由于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违背教育教学基本规则和北京城市学院规章制度,给学校的教学造成不良后果的事件或行为。第三条 凡承担北京城市学院教学任务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相关人员等均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按照教学事故性质及情节、后果的轻重程度,将教学事故分
2、为三个级别,即一级、二级、三级。各部门对于影响面较小、后果不严重的一般性教学事故,可以按北京城市学院教学事故级别认定基准(见附件)规定的事故级别进行认定,对于影响面较大、后果严重的较大或重大教学事故,报经学校批准,可以提高该事故所对应(适用)的等级,加重处罚。第五条 在教学管理及教学活动中,若出现了教学事故,事故责任人、知情人应及时将教学事故情况报告学部教务科或校区教学主管单位,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表”(见附表一、附表二)。由责任人所在部门(教务科或公共课教研室)依据本条例之规定,对责任人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属一级事故的报送教务长办公室审核,属二级、三级事故的报学部、校区核心组审核。第
3、六条 二级、三级教学事故由学部或校区核心组做出最终认定;一级教学事故由校级教学管理部门初步认定后提出处理意见,最终由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认定并做出处理。第七条 对三级教学事故责任人,视情节与后果,分别给予口头批评、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扣除部分课酬或奖金等处罚。第八条 对二级教学事故责任人,给予扣除当月工资(或课酬)的15%50%、扣除本学期部分或全部奖金的处罚;情节或后果较为严重的,可以给予调离岗位、行政记过、提前解聘等处罚。二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当年不得晋级,不得评优。第九条 对一级教学事故责任人,视情节与后果,给予扣除当月工资(或课酬)的 30100%、扣除全年全部奖金、调离岗位、解聘或辞退的
4、处罚。一级教学事故责任人一年内不得晋级,不得评优,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第十条 在“北京城市学院教学事故级别认定基准”(见附件)中未涉及的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的行为,由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认定等级并参照相关等级进行处理。对影响巨大、后果严重的重特大教学事故,直接由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进行认定和处理。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处理决定一经批准生效后,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学事故责任人,同时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事故责任人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或校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诉。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 2010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原试行条例即日起废止。本条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附件:北京城市学院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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