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试行).doc
《邵阳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试行).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邵阳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试行).doc(3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邵阳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邵院政字200742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学士学位按教育部颁布的本科专业所属学科门类授予。第二章 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第三条第三条 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成绩优良,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4.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能较顺利地阅读本专业的外
2、文书刊;非外国语专业(音、体、美专业除外)学生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 355 分以上(含 355 分) ,外国语专业学生参加专业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 50 分以上(含 50 分) ,音、体、美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外语应用能力测试(即三级考试)成绩达到 50 分以上(含 50分) ;5.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基础知识和实践操作能力,取得湖南省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第四条第四条 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凡有违反本细则第三条第一项的具体行为者;2.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或 2 次以上(含 2 次)严重警告处分者;3.全学程所有课程平均成绩(含选修课和考查课
3、)在 70 分(不含 70 分)以下者;4.全学程(含降级试读)必修考试课程补考(或重修考试)门数超过 5 门以上(不含 5 门)者;5.因其他问题,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第五条第五条 学生因违反考试纪律等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1.毕业时已正式考取国内硕士研究生或国家公务员(以录取通知书为准)的;2.毕业前被评为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或参加校外科技文化活动竞赛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排前三位)的;3.作为第一作者,在校期间公开发表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 2 篇以上的。第六条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向学校申请授予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邵阳 学院 授予 授与 学士学位 工作 细则 试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