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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目 录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对医院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由卫生行政部门、行业学(协)会、医疗保险机构、社会评估机构、群众代表和专家参与的医院质量监管和评审评价制度,促进医院加强内涵建设,保证医疗安全,持续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统筹利用全社会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发挥医疗体系整体功能,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医院评审是指医院按照本办法要求,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医院评审标准,开展自我评价, 持续改进医院工作,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其规划级别的功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以确定医院等级的过程。评审组织
2、是指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医院评审的技术性工作的专门机构。评审组织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组建或是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适宜第三方机构。第三条 各级各类医院均应当遵照本办法参加评审。第四条 医院评审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方针,围绕质量、安全、服务、管理、绩效,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第五条 各级各类医院评审标准由卫生部统一制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医疗卫生工作重点、医院管理实际,结合本地特点,遵循“内容只增不减,标准只升不降”的原则,适当调整标准并报卫生部备案。第六条 医院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周期性评审是指卫
3、生行政部门在评审期满时对医院进行的综合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在评审周期内适时对医院进行的检查和抽查。第七条 通过医院评审,促进构建目标明确、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医疗服务体系,对医院实行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分级管理。第二章 评审权限与组织机构第八条 卫生部和卫生部医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国医院评审的领导、组织、抽验、质量控制及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第九条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医院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医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第十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4、第十一条 评审组织负责以下事项:(一)在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评审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评审的技术性工作,提出评审结论建议; (二)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参与组建和管理评审专家库,参与组织评审专家的培训工作;(三)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二条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建由卫生行政部门、行业学(协)会、医疗保险机构、社会评估机构、医疗机构等方面的专家和群众代表组成的评审专家库。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由卫生部负责制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各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由卫生行政部门选聘。评审专家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卫生行政部门和评审组织举办的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参加评审工作。
5、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包括评审工作流程、专家工作制度和回避制度等,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管理,确保评审质量。第三章 评审申请与受理第十五条 医院评审周期为4年。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年度制订评审计划,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评审计划包括:(一)本年度参加评审的医院名册;(二)本年度评审工作的时间安排;(三)年度评审重点和组织实施方案;(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七条医院在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可以向有评审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评审申请,提交评审申请材料:(一)医院评审申请书;(二)医院自评报告;(三)评审周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
6、整改情况;(四)评审周期内各年度出院患者病案首页信息及其他反映医疗质量安全、医院效率及诊疗水平等的数据信息;(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医院在提交评审申请材料前,应当开展不少于6个月的自评工作。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提交的评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是否受理评审申请的处理意见:(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医院需要补正的材料及提交期限;医院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不予受理。(二)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或者医院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书面告知进行补正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
7、受理评审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医院发出受理评审通知,明确评审时间和日程安排。第二十条 医院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评审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要求其在15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手续的,视为放弃评审申请。第二十一条 新建医院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满3年后方可申请首次评审。医院设置级别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执业满3年方可按照变更后级别申请首次评审。第四章 评审的实施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发出评审受理通知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评审组织;评审组织接到通知后,应当从医院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建评审小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与被评审医院
8、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医院也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对评审专家的回避申请。评审专家的回避由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第二十四条 医院周期性评审包括对医院的书面评价、医疗信息统计评价、现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等方面的综合评审。第二十五条 书面评价的内容和项目包括:(一)评审申请材料;(二)不定期重点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报告;(三)接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科评价、技术评估等的评价结果;(四)接受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医疗质量评价控制组织检查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和项目。第二十六条 医疗信息统计评价的内容和项目包括:(一)各年度出院患者病
9、案首页等诊疗信息;(二)医院运行、患者安全、医疗质量及合理用药等监测指标;(三)利用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等方法评价医院绩效;(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和项目。第二十七条 现场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医院基本标准符合情况;(二)医院评审标准符合情况;(三)医院围绕以病人为中心开展各项工作的情况;(四)与公立医院改革相关工作开展情况;(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八条 社会评价的主要内容和项目包括:(一)地方政府开展的医疗机构行风评议结果;(二)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或者委托第三方社会调查机构开展的患者满意度调查结果;(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和项目。第二十九
10、条 评审小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报告,并经评审小组长签字后提交给评审组织。评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一)评审工作概况;(二)书面评价、医疗信息统计评价、现场评价及社会评价结果;(三)被评审医院的总分及评审结论建议;(四)被评审医院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意见及期限;(五)应当说明的其他问题;(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三十条评审工作报告经评审组织审核同意后,报卫生行政部门。评审组织认为必要时,可要求评审小组对某些内容进行重新审议或者评审。具体程序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第三十一条 评审工作有关的各种原始材料由评审组织存档保存至少4年。第三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评审工
11、作报告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应以适当方式对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天。公示结果不影响评审结论的,书面通知被评审医院、评审组织和有关部门,同时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评审周期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医院的管理、专科技术水平等进行不定期重点评价,分值应当不低于下次周期性评审总分的30%。不定期重点评价的具体内容与办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第五章评审结论第三十四条各级医院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不合格。第三十五条甲等、乙等医院,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卫生部统一格式的等级证书及标识。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与评审周期相同。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后,医院不得继续使用该等级
12、证书。医院的等级标识必须与等级证书相符。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医院下达整改通知书,给予3-6个月的整改期。第三十七条 医院应当于整改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评审,再次评审结论分为乙等或者不合格。第三十八条 医院整改期满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次评审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直接判定再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再次评审不合格的医院,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具体情况,适当调低或撤销医院级别;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相应处理。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不合格评审结论前,应当告知医院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医院在被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
13、15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听证情况,作出有关评审结论的决定。第四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作出不合格评审结论时,应当说明依据,并告知医院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四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院评审结论以适当方式在辖区内公布。第四十二条 医院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提前评审:(一)因医院地址、所有制形式、服务方式、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事项改变而变更登记的;(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院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做到公正、公平评审,确保评审结论的公信力。第四十
14、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组织、评审计划、评审人员组成、回避制度、评审程序、纪律执行等方面情况的审查和监督。第四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审工作的,应当及时纠正;后果严重的,应当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四十六条 评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审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评审组织应当及时纠正;后果严重的,应当取消其参与评审工作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四十七条 医院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评审:(一)有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医院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提供明确线索,
15、评审期间无法调查核实的;(二)违反评审纪律,采取不规范行为,影响评审专家的公正公平性,干扰评审专家工作的;(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八条 医院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评审,并直接判定评审结论为不合格:(一)提供虚假评审资料,有伪造、涂改病历及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二)有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医院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提供明确线索,已经查实的;(三)借评审盲目扩大规模,滥购设备,浪费资源的;(四)存在医院评审标准中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况的;(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九条 医院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撤销原评审
16、结论,取消评审等次,并收回证书和标识:(一)医院在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的;(二)经查实在接受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三)拒不配合评审工作的;(四)拒绝参加对口支援工作或者未按照要求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五)未按照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提前申请评审的;(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条 医院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给予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医院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第五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评审的医院名单、评价结论、评审工作总结及本年度评审工作计划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二条各省
17、、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评审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7月21日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卫医发1995第30号)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为全面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逐步建立我国医院评审评价体系,促进医疗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改善医疗服务,更好地履行社会职责和义务,提高医疗行业整体服务水平与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在总结我国第一周期医院评审和医院管理年活动等工作经验的基
18、础上,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在关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同时,紧紧围绕医改中心任务,结合公立医院改革总体设计,将评价的重点放在改进服务管理、加强护理管理、城乡对口支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推进规范诊疗和单病种费用控制等工作落实情况。同时,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重点考核反映医院管理理念、服务理念的制度、措施及落实情况,以及医院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情况、辐射带动作用等。促使医疗机构改进思维模式和管理习惯,坚持“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走以内涵建设为主、内涵与外延相结合的发展道路。本标准共7章72节,设置391条标准与监测指标。第一章至第六章共66节354条标准,用于对三级综合医院实地评审,
19、并作为医院自我评价与改进之用。第七章共6节37条监测指标,用于对三级综合医院的运行、医疗质量与安全指标的监测与追踪评价。本标准适用于三级综合性公立医院,其余各级各类医院可参照使用。 特别说明:在本标准中引用的疾病名称与ICD-10编码采用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本第二版(北京协和医院、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分类家族合作中心编译)。在本标准中引用的手术名称与ICD-9-CM-3编码采用人民军医出版社出版的国际疾病分类手术与操作第九版临床修订本2008版(刘爱民主编译)。 第一章 坚持医院公益性一、医院设置、功能和任务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定位和要求
20、(一)医院的功能、任务和定位明确, 规模适宜。(二)医院有承担服务区域内急危重症和疑难疾病诊疗的设施设备、技术梯队与处置能力,医学影像与介入诊疗部门可提供24小时急诊诊疗服务。(三)临床科室一、二级诊疗科目设置、人员梯队与诊疗技术能力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三级标准;重点科室专业技术水平与质量处于本省(区、市)前列。(四)医技科室服务能够满足临床科室需要,项目设置、人员梯队与技术能力达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三级标准;重点科室专业技术水平与质量处于全国或本省(区、市)前列。 二、医院内部管理机制科学规范(一)坚持医院公益性,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二)按照规范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
21、训工作,做到制度、师资与经费落实,做好培训基地建设。(三)将推进规范诊疗、临床路径管理和单病种质量控制作为推动医疗质量持续改进的重点项目。(四)提高工作绩效,优化医疗服务系统与流程,缩短平均住院日、缩短患者诊疗等候时间。(五)按照及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有关规定,规范医师处方行为,确保基本药物得到优先合理使用。(六)控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 三、承担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对口协作等政府指令性任务(一)将对口支援县医院和乡镇卫生院(以下简称受援医院)和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纳入院长目标责任制与医院年度工作计划,有实施方案,专人负责。(二)承担政府分配的为社区、农村培养人才的指令性任务,制定相关的制
22、度、培训方案,并有具体措施予以保障。(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传染病的发现、救治、报告、预防等任务。(四)建立院前急救与院内急诊“绿色通道”有效衔接的工作流程。(五)开展健康教育、健康咨询等多种形式的公益性社会活动。(六)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框架内,医院应当建立与实施双向转诊制度及相关服务流程。(七)根据统计法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完成医院基本运行状况、医疗技术、诊疗信息和临床用药监测信息等相关数据报送工作,数据真实可靠。四、应急管理(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级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服从指挥,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任务和配合突发
23、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二)加强领导,成立医院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责任,建立并不断完善医院应急管理机制。 (三)明确医院需要应对的主要突发事件策略,建立医院应急指挥系统,制定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四)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各级、各类人员的应急素质和医院的整体应急能力。(五)合理进行应急物资和设备的储备。(六)建立医院应急管理的评估与持续改进机制。 五、临床医学教育(一)教学师资、设备设施符合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的要求。(二)承担本科及以上医学生的临床教学和实习任务。(三)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任务。(四)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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