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异同(共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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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个人独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异同个人独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是我们在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两个不同的企业法人,这两者有何异同,下面由概念与特征、设立程序、解散和清算、这3个方面逐一分析。 一 概念与特征1 个人独资企业概念于1999年8月30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6章48条。该法第2条规定的的概念是: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境内设立,由一个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的经营实体。特征投资主体方面的特征:企业仅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这是独资企业在投资主体上与合伙企业和公司的区别所在。我
2、国规定的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尽管也是自然人,但人数为2人以上;公司的股东通常为2人以上,而且投资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和非法人组织。当然,在的场合,出资人也只有一人。企业财产方面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也称业主)是(包括企业成立时投入的初始出资财产与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的惟一所有者。基于此,投资人对企业的经营与管理事务享有绝对的控制权与支配权,不受任何其他人的干预。个人独资企业就财产方面的性质而言,属于私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责任承担方面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在责任形态方面独资企业与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区
3、别。所谓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包括三层意思:一是企业的债务全部由投资人承担;二是投资人承担企业债务的责任范围不限于出资,其责任财产包括独资企业中的全部财产和投资人的其他个人财产;三是投资人对企业的债权人直接负责。换言之,无论是期间还是企业因各种原因而解散时,对经营中所产生的债务如不能以企业财产清偿,则投资人须以其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清偿。此外,如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主体资格方面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不具有的经营实体。尽管独资有自己的名称或商号,并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行为和参加诉讼活动,但它不具有独立
4、的法人地位。其一,独资企业本身不是财产所有权的主体,不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利;其二,独资企业不承担独立责任,而是由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这一特点与合伙企业相同而区别于公司。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属于独立的主体,其性质属于非法人组织,享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2 外商独资企业概念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或者个人,依照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应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条件,即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说是。 但不包括外国的公
5、司、其他经济组织设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如、等。特征 外商独资企业的全部资本均由外商直接投入。外商独资企业,虽然是独资,但不局限投资者的数量,在实践中,有单一投资主体的,也有复合体的。复合体的独资企业是指独资企业的投资入可能来自一个以上的投资国家或地区的企业、经济组织或自然人。由于企业投入的资金均为外资,合作人的数量不会改变企业的性质。这种企业对国内企业来说有绝对的排他性,即只要有中国的企业经济组织的参与,就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外商独资企业。这样,即便是在外商独资企业里的中国雇员或员工也不能参与投资入股,不管明投还是暗投,均不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外商独资企业投入的资本均为境外汇入。独商独资经营企业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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