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法》讲座(共1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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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特种设备安全法解读课件资料各位: 大家好,在座的都是来自各企业的负责人或者是管理人员、是XX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力量,同时也是我们质监部门服务和监管对象,所以我们有义务为大家宣贯一下今年一月一日新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趁此机会,与大家一起共同学习,为今后大家的安全生产工作增加一套法律的保险(如果大家愿意也可以相互学习,我就讲特种设备管理知识,你们呢就传授点致富之道)。在具体特种设备的管理上,可能大家比我更专业一点,那今天我呢就站在管理者、法律执行的监督者这个角度来解读下安全法的条文,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而特种设备安全法它是一部新实施的特别法
2、,所以特种设备的管理,优先于生产安全法受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调整。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事故处理等都是这部法的调整范围。今天我主要就讲讲安全法对特种设备使用的一些要求。安全法出台的背景:会议通过的特种设备安全法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部重要法律。目前,我国正处在重要发展阶段,各类特种设备使用广泛,加强安全监管刻不容缓。特别是近期连续发生的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更是警示我们人命关天,安全无小事。-张德江委员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特种设备的使用非常广泛,据统计,我国国民生产总值中百分之七十六的产值跟特种设备有关,在一个高度工业化、制造业发达国家,特种
3、设备占有重要的地位,而去年电梯事故的频发,造成的重大的社会影响,是这部法律加速出台的催化剂。安全法就是在这样一个背景下通过。当然还有其他一些原因,比如说条例的一些规定跟不上形势发展需要、权威性不够等安全法出台的意义: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对各类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做统一、全面规范的法律。他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迈进一大步。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中又一次得到了深刻的阐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kan)珂。这本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的主编之一就是阚(kan)珂,所以这本书对条文的解释是具有权威性的,书中的例子是可以作为处理相同
4、问题的例证来引用的。这本书也是我今天讲的内容的参考资料之一,所以呢,我今天讲的也多少有点权威性的了立法宗旨: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适用范围: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
5、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现在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安全法适用于那些设备和那些环节。就我们辖区来说,主要还是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占绝大多数,而设备主要是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站多数,所以我今天就重点讲讲安全法对上面四种设备使用的管理要求。监管模式:第四条 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首先是分类的监管,就是设备分类别、分级别,比如说,同样是锅炉,但是它分ABCD四个级别,具体的就按照相应的技术规程和标准来管理。例如D级锅炉中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因为技术要求不高,发生事故造成后果不大,就不属于我们的管辖范围了,这也节约了我们的行政成本。其次是全
6、过程的监管,从“生”到“死”,生要许可证,就好像我们国家生育要准生证一样,只是准生证是我国特有,特种设备设计、制造许可是国际惯例,这里要说一下特种设备的死,特种设备使用是实行许可制度,必须办理使用登记证,但是当设备报废、淘汰还有销售的时候,很多企业就没有到发证部门对设备进行注销,这给我们管理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技术规范的法律地位:第八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本条是安全法确立安全技术规范法律地位的条文。安全法与安全技术规范的关系,就好像宪法与民法、刑法一样,是总法与具体法的
7、关系,刑事案件用刑法,锅炉管理用锅规。目前总局出台的TSG就有100多部,加上各类强制性标准呢,有两千多部。比如说锅炉,有多少文件管它?锅规、锅炉设计文件监督、锅炉制造许可、锅炉安改修许可、锅炉监检、锅炉定检、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锅炉水处理、锅炉水质检验、锅炉化学清洗等,它是政府部门履行职责的依据之一,是直接指导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具有强制性约束力的规范,使用单位的使用管理必须遵守。一般规定安全责任主体及配备人员要求: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
8、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这里安全法明确了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的主体,他包括两个,一个是单位、一个是负责人。如果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出了事故,是属于特种设备事故的话,那么单位和负责人要负主体责任,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之前我们有过同企业签订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责任承诺书,去年也搞了电梯备案,这其实都是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的手段,但是不是有必要?这个见仁见智。是不是没有签承诺书或者没有备案就没有这个主体责任?我觉得不是这样,签与没签我觉得没有本质区别,只要出了特种设备事故,那么事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就不能推卸这个主体责任。特别是这个电梯备案,不备案就不给检验,这是什么依据?因为
9、没有及时检验发生事故,哪里的责任?大家备案后,以后更换了维保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能不能保证从新备案?没有备案有什么后果?这些都容易引起困惑的问题,所以说有时候一些政策的出台,很临时性,调研不够。政策可行性可以讨论,但是跟法律法规一样,应该执行的还是要严格执行。第二款是对配备人员的要求,使用单位的人员配备对设备的安全使用有重大影响,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13年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通报,2013年全国共发生特种设备事故227起(死亡289人受伤274人)。发生在使用环节184起,占81.06%;见课件可见,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对设备安全运行起着重要的作用。作业人员的义务: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
10、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这里有两个内容,一个是人员取证必须要相应资格,电梯管理人员拿着电梯司机的证,那就不行,电梯管理人员,拿着起重机管理人员的证,那也不行,B级锅炉司炉工拿着G1的司炉工证那也不符合规定;这里强调要取得相应资格。第二个呢,是人员要严格执行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之前说了,技术规范是直接指导管理具体设备的,不同设备对管理有其具体的要求,比如说,对管理人员的要求,医用氧舱管理人员有要求要中专以上机电专业的人员,而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人员呢,又要
11、求有移动式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的人员。比如说检验,安全法规定要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申请检验,但是对于氧舱来说,管理人员就要执行技术规范提前两个月的申请检验了。设备维护保养: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维护保养对设备的安全使用重要保证,也是提高使用年限的有效办法,具体的设备对维护保养的要求不一样,电梯需要每半个月维护保养一次,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检。起重机要每个月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设备的自行检查、维保要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设备使用维护保养说明来进行
12、。安全责任保险: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电梯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都知道,从去年以来,我们省都在推行这个电梯责任保险,这个保险最大的好处就是发生事故以后,减轻投保责任单位的赔付压力,对于其他设备,作业人员我们也鼓励使用单位积极投保,这里我要强调一点的就是,投保并不是转移责任,不管有没有投保,事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都是安全责任的主体。投保转移的是风险,而不是责任。设备使用使用单位的一般义务: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这是保证使用合法设备的条文,特种设备的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是实行
13、许可制度,压力容器就需要设计许可,锅炉的制造它设计文件还需要经过鉴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也要许可等等,所以,购买和使用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是减少风险的手段。这里的检验主要是指监督检验,现在机电类的设备制造基本都取消监检,但是安装、改造、维修都需要监督检验,承压类的设备呢,制造的时候是需要监督检验,安装的时候大部分也还是需要监督检验。关于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这点,我想说的是,只要是使用时列入了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范围,现在都不得继续使用。目前,我区还存在着使用淘汰设备的情况,如果你们使用的锅炉的型号是LSG开头而且是单层燃煤的,那么这台锅炉就是属于淘汰设备。另外如果你使用的起重机械
14、是A571型号的那么这类设备也属于淘汰设备。使用登记: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使用登记是属于行政许可,不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要停止使用。办理使用登记主要是方便行政上的管理,他不涉及设备的安全,随着行政许可的取消和改革,以后还要不要办理这个不一定。这里有个三十日的时间,主要还是考虑到实际,比如资料整理啊,交接啊等等。管理制度: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制
15、度是设备安全使用的重要屏障,每年因为制度不健全,违反操作规程而发生事故的不在少数。岗位责任制度、隐患治理制度、日常巡查制度、交接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应急救援制度等等,这里要指出的是,我们曲江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制度建设上不够完善,不健全。这方面大家要重视,还有一点制度是用来遵守,不是上墙摆设,有些被尘灰朦到看不到了。不要搞形式。安全技术档案: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
16、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在我们的日常检查中,都比较重视所谓的两证一检验,对档案资料的完整性的检查比较少,而且也很少对违反这方面行为进行处罚,所以呢,很多企业都疏忽这方面的工作。所以大家对照一下,把他完善好。完善档案资料,不要为了完善而完善,重要的是认真做好档案资料里面要求做好的工作。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第三十六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
17、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这里再一次明确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设立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是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这几类设备的专门要求,之所以这样,是因为这几类设备都是为公众提供服务,使用的人都是没有经过培训的,可以说,对这几类设备一无所知的人都可以使用,比如电梯,不管是小孩子还是七八十岁的老人他们都能使用,一旦出现事故,社会影响大,容易引起使用者的恐惧心理。而其他设备呢,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技术规程的要求设置。例如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定就对设置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有具体的要求。我们在下乡执法检查的时候,碰到过这样的情况,有一家搞旅游服务的公司,那里呢既有锅炉又有电
18、梯,我们找他他们公司负责设备管理的人,我问他,你这锅炉司炉工有没有持证?他说有,他就是司炉工,是考了证的。然后我们又去看他的电梯,又问他,你这电梯有没有持证的管理人员?他说有哇,也是我,我也考了电梯管理人员证的啊。有时候,一些单位,为了节约用人成本,会一人多用,其实在特种设备管理方面,这会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你看,表面上似乎是没有什么问题,法律没有规定司炉工不能做电梯管理人员嘛。但实际上,这是不行的,电梯的管理人员必须是专职的。大家想想,如果他在烧锅炉的时候,发生了电梯事故,你说他怎么分身呢?是继续烧锅炉,不去管电梯事故呢,还是冒着让锅炉发生爆炸的危险去处理电梯事故?关于特种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
19、人员,我等下讲自行检查和事故处理的时候再一起讲。共有设备的管理:第三十八条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我这里重点讲讲电梯管理的责任义务,现在电梯的管理主要有四种情况,一是委托物业公司管理,二是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局),三是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自己管理(旧房加装电梯),还有一种是一些住宅电梯,没有合同委托,但实际上是有物业公司、居委会啊或者是某个人在管理,这是一种最不规范的方式,一旦出现事故,容易产生纠纷,相互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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