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共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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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规范税前扣除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企业所得税由我省地税部门征收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前扣除凭证是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企业支出发生并据以进行税前扣除的凭证。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确属已经发生。真实性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首要
2、原则。 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来源、形式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有效性是指凭证能充分反映企业发生的支出符合税法规定。 第五条 企业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单独用以税前扣除,必须同时提供合同、支付单据等其他凭证,以证明其支出的真实、合法。 第六条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第七条 汇缴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取得而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应要求企业限期改正。 企业无法取得合法凭证,但有确凿证据证明业务支出真实且取得收入方相关收入已入账
3、的,可予以税前扣除。 第八条 税务机关要将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评估、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类凭证和附列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审核。 第九条 根据取得来源,税前扣除凭证分为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 根据应否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外部凭证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第十条 应税项目是指企业购买货物、接受服务时,销售方或提供服务方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 企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项目款项时,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发票管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发票应按规定进行填写,列明购买货物、接受服务的具体名称、数量及金额。 对因各种原因不能详细填写的,应附合同和货物
4、(或服务)清单。 第十二条 企业支付给中国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应当提供合同、外汇支付单据、境外单位或个人签收单据等。 税务机关有疑义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三条 非应税项目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支出,收入方不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非应税项目支出时,应取得相应的扣除凭证,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一)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企业缴纳的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以完税证明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以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
5、用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四)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五)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六)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以开具的专用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七)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为税前扣除凭证。 (八)企业根据法院判决、调解、仲裁等发生的支出,以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以上项目由税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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