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师范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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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师范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 考核实施办法杭杭师师大教大教 2014 7 号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客观公正地考核教师教学工作,强化教师工作职责和教学质量意识,促进教学质量不断提升,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高校自主开展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的通知(浙教电传2013426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学校从事全日制普通本科教学的在编在岗专任教师,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其教学工作业绩进行考核。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以学年为单位,每学年一次,在每年 6 月组织考核。第三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坚持以评促改、重在激励的原则,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坚持突出课堂
2、教学效果、推进教学建设与改革的原则,促进提高教学质量;坚持学校主导、学院(部)考核的原则,切实下移教师考核权,激发学院(部)办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坚持程序规范、结果公示的原则,保障考核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四条 学校成立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考核领导小组),成员由教务处、人事处、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学校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组长。学校考核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办法;审定学院(部)制定的考核实施细则;研究处理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校教
3、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的组织工作;审核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受理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中的申诉。第六条 学院(部)成立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院(部)考核工作小组,成员由学院(部)班子成员、教学督导、系主任、专业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院长(主任)任组长、教学副院长(副主任)任副组长。学院(部)考核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依据本办法制定学院(部)考核实施细则;具体负责本学院(部)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的考核工作;对本学院(部)教师提出异议的考核结果进行核实和复议。第三章 考核内容第七条 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包含教师教育教学过程中所取得的成绩,主体是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教学工
4、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教学效果、教学建设与研究、教学工作量等三部分。(一)教学效果主要指教师在承担课程、实践性教学等方面所获得的评价情况,主要是学生评价。(二)教学建设与研究主要指教师承担或参与的教学建设与教学改革项目情况、教学研究论文与教材(论著)、教学奖励等,其中教学建设与教学改革项目包括专业建设项目、课程建设项目、教学改革项目、教材建设项目、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实习基地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三)教学工作量主要指教师承担的在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内讲授的课程和实践性教学含实验、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等的工作量,以及指导学科竞赛等经学校主管部门认可的第二课堂活动的
5、工作量。 第四章 考核等级与比例第八条 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各学院(部)应根据以下等级标准,制定符合本院(部)实际、与相应等级标准相适应的具体评价指标。(一)优秀:教师在教学效果、教学建设与研究两方面中至少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且学年教学工作量饱满(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教授和副教授须分别至少达到 64 学时和 96学时),每学年至少主讲一门本科课程。 有下列情况者,考核不得为优秀:教师考核学年内出现教学事故;考核学年未达到学院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考核学年教授课堂教学工作量未达到 64 学时、副教授未达到96 学时;学生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成绩位居所在学院(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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