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税收实务--详解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共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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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合伙企业税收实务 详解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计算详解段文涛/文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事务所只能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由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为规范律师行业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末发布了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件”)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2、。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明确自2015年10月起,取消“对律师事务所征收方式的核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对“取消对律师事务所征收方式的核准”的后续管理予以了明确。可见,取消“对律师事务所征收方式的核准”,只是表示对律师事务所(实为律师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法用语)”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是采取核定征收还是查账征收的征收方式不再须经税务机关核准,并不代表就一律不实行查账征收或一律不实行核定征收。鉴于对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涉及多个单行文件规定,笔者现对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
3、所(以下称“律所”)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作如下综合性解析。出资律师个税的系列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均以个人为设立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印发,以下简称“91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印发,以下简称“计税办法”)等规定,出资设立律所的律师均为纳税义务人,其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以律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4、(包括分配给出资律师的所得和律所当年留存的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律所以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出资律师应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律所则以年度全部经营所得为该出资律师的应纳税所得额。现行两种征收方式: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对出资律师“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以查账征收为基本方式。对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其出资律师的个人所得税均应实行查账征收:应纳所得税(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以核定征收为辅助方式。对确实无法实行查账征收的律所,经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批准,可采
5、取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应纳所得税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查账征收相关扣除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须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规定扣除费用。在计算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雇员律师已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的办案费用不得再在律所重复列支扣除;资本性支出,各种赞助支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款等与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计提的执业风险准备金等均不允许扣除。律所按规定的比例支付给雇员律师的分成可扣除;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雇员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据实扣除;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律所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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