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法解读(共1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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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特种设备安全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由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一、特种设备安全法立法的必要性特种设备安全法所称的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八大类设备,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设备。特种设备具有在高温、高压、高空、高速条件下运行的特点,是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具有潜在危险的设备,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密不可分。 世界各国政府十分重视其安全,不断探索,寻找解决办法,对
2、这类设备、设施均实行特殊监管,以保障安全。我国早在1950年代,劳动部门就开始了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特殊监管。1982年国务院颁布锅炉压力容器暂行条例。2003年,国务院颁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9年又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总体上看,条例确立的法律制度是可行的,特种设备的监管是有效的。2005年,全国的特种设备数量大约有300多万台,到2012年,达到了820多万台,其中,电梯保有量达250多万台,居世界第一。在特种设备数量激增而监管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万台特种设备死亡人数从2006年0.94人下降到2012年的0.6人。 但是,当前,安全形势依然严峻。虽然万台特种设备死亡人数
3、大幅度下降,但仍高出发达国家46倍,与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平安生活的需求相比仍有很大差距。“十一五”期间,全国共发生较大以上事故1538起,死亡1601人,受伤1744人。2013年5月,国内在一周时间里连发7起电梯事故,甚至有人称之为“电梯事故周”。事故频发所产生的恐慌情绪不言而喻。在特种设备数量激增而监管资源并不能同步增长的情况下,非常有必要通过制定法律,建立更为有效的安全制度。特种设备安全法创新了监管工作模式,加大了对公共场所特种设备的监管力度,强化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企业主体责任,建立了特种设备报废、可追溯和缺陷召回制度,并加重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这对有效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
4、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和历史意义。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法,是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需要,是建设平安中国、保障民生的一个重大举措,也是质量法制建设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标志着我们国家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在法治化的轨道上迈出了新步伐。 二、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立法亮点 特种设备安全法几乎全盘吸纳了条例确定的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扩大了调整范围,创新了监管制度,加重了法律责任。在行政许可方面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更加原则,对定期检验、鉴定等技术性监管措施作了微调。 1、特种设备安全法强化了全社会安全立法的色彩 条例尽管也是为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但更侧重于政府的行政监察,
5、是一个典型的行政管理法。特种设备安全法进一步完善了特种设备安全制度,强调了“三位一体”的特种设备安全体制,即:企业是主体,政府是监管,社会是监督。二字之差,强化了社会安全法的色彩,淡化了行政管理法色彩。 2、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规定了分类的、全过程的、有重点的安全监督管理原则,扩大了调整范围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分类监管就是要针对特种设备不同的性能特点、危险程度对它实行不同的监管模式、手段和方法。与条例不同,特种设备安全法列举了八大类承压类和机械类设备,但又未将特种设备限定为这几类设备,也未明确规定设备的参数,这为质
6、检总局从实际出发,科学地确定管理对象、管理方式,完善制度建设预留了空间。下一步,质检总局将以制定新的特种设备目录为契机,将风险较小的设备调整出特种设备监管的范围,将有限的监管资源用在风险较大的设备监管上,同时,将在大力推广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类监管和使用标准化管理的基础上,继续推进设备、地区、单位分类监管。 全过程监管从宏观方面看是指企业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和社会发挥监督作用多元共治的全面监督管理。从微观方面看,是对涉及安全的各个重要环节,实施监督管理。条例调整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四个环节,特种设备安全法增加了经营环节,对
7、特种设备销售、出租、进口都予以规范,使特种设备的监管形成更加完整的链条,并与产品质量法律制度进一步衔接。如:法律明确规定销售者要建立进货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不得销售未经许可、检验或国家明令淘汰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特种设备;出租者也是如此,应当保证出租的特种设备的合法性、安全性。 有重点监督是要求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3、特种设备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各方的责任,特别突出了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主体责任
8、 关于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主体责任。特种设备具有高压、高温、高速、高空的特点,事关公众的安全。企业在设计、制造和日常的维修保养、安全检查的时候,稍有疏忽就会造成人们生命、财产的损失。如果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不真正负起责任来,监管部门凭借有限的行政资源,很难保障安全。因此,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特种设备生产、制造、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包括检验、人员培训、制定安全制度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如: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要求“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9、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对生产单位,要求“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对销售单位要求“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验明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对使用单位要求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对电梯制造、维修、保养单位的责任,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人员的责任,法律都作了尽可能细致
10、的规定。 关于监管部门的责任。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部门是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主,其他部门有相应职责。同时也突出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管理。如要求“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关于社会监督责任。法律新创设了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的责任。即:“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同时,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特
11、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4、确立了特种设备的召回制度 缺陷产品召回,是指已售出的产品,由于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生产者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产品召回制度是泊来的制度。早在2004年,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委,以规章的形式,设立了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后来又制定了儿童玩具、食品召回的规章。此后,2008年,食品安全法吸纳了食品召回制度;2012年国务院出台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2013年,特种设备安全法确立了特种设备产品召回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
12、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应当召回而未召回的情形时,应当责令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召回。” 这里,召回的前提是特种设备存在因为生产原因造成的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偶发性的、非安全问题不在召回之列);召回的主体是生产单位;召回的方式有主动召回、责令召回。召回的程序、采取的措施等,还有待于部门规章作进一步明确。 5、确立了特种设备的报废和安全评估制度 设备都有设计的安全使用年限,到期了就应该更换、大修甚至报废。条例规定了报废制度。即“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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