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监管办法(共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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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北京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管理,规范运输经营行为,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证道路货物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运输管理部门对本市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货运企业”)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各区县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辖区货运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制订本辖区监管检查方案。第四条 按照日常监管与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对货运企业的日常监管情况要记入质量信誉考
2、核档案及有关信息管理系统,为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提供信息依据。货运企业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第五条 市运输局城近郊区管理处与交通执法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案件移送制度和联合执法制度,形成行政监管与行政执法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第二章 监管检查第六条 货运企业监管内容包括:经营条件、运输安全服务质量、社会责任、企业管理等。具体项目及内容参见北京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监管项目表(见附件一)。第七条 货运企业应建立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定期开展自查,按照有关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要求,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质量信誉档案。第八条 各级运输管理部门采取随机抽查、重点检查、专项检查、社会投诉核
3、查等形式,对货运企业开展日常监管工作。(一)随机抽查:区县运输管理部门应于月初制订当月检查计划,按计划对辖区内货运企业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北京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监管项目表中的全部内容。(二)重点检查:区县运输管理部门对被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的货运企业进行检查。检查重点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专业运输企业、发生社会投诉和责任事故、违法经营情况的企业。(三)专项检查:区县运输管理部门按照阶段性专项工作要求,针对货运企业特定内容、特定事项进行的检查。(四)社会投诉核查:市运输局和区县运输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收集和受理社会对货运企业的投诉、举报信息,并进行入户核查。第九条 每个年度内,区县运输管理
4、部门检查企业总数应达到以下比例: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达到100%,并且每个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每年至少检查6次;专业运输企业达到5%;其他货运企业达到2%。区县运输管理部门对本年度经随机抽查合格和上年度质量信誉等级为AAA级的货运企业,一般不再作为本年度随机抽查对象;对本年度经随机抽查不合格和上年度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的货运企业,应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第十条 日常监管结果信息要及时记入有关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和管理系统。本年度中货运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不管是否已处置,都应作为本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减分的依据。第十一条 开展行业日常监管工作须严格按照有关监管程序执行,做到程序合法、文书规范、纪律严明。第十二条 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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