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项目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共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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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增强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诚信意识,推动诚信体系的建设,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等,对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的评定。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的行为,监理企业在资质许可、定期检验、资质复查、资质变更以及投标活动等过程中的行为,监理工程师在岗位登记、业绩填报、履行劳动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属于从业
2、承诺履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甲、乙级及专项监理资质证书,以及省交通运输厅颁发的丙级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准的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省交通运输厅核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参照执行。第四条 本办法第一章第第十二条中的工程项目,是指省交通质监站监督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简称“省管项目”)、各市级质监机构监督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简称“市管项目”)。不属于本条前款规定的项目范围,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信用评价范围:(一)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受理的举报事件中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二)在重
3、大质量事故中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三)在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中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四)从业过程中有本办法附件1中第1至8项行为的监理企业;(五)从业过程中有贪污、职务侵占、索贿、行贿、受贿、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监理工程师。第五条 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六条 信用评价工作实行评价人签认负责制度和评价结果公示、公告制度。第七条 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范围内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省交通质监站负责对具体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并负责综合信用评价。各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在本地区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管理
4、工作,各市级交通质监机构负责本地区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 项目业主负责本项目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初评工作。第八条 下列资料可以作为信用评价采信的基础资料:(一)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文件(含督查、检查文件);(二)项目法人文件;(三)举报调查处理的相关文件;(四)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认定相关文件;(五)其他文件。第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监机构及项目业主应对收集的基础资料进行分析、确认,对有疑问或证据不充足的资料应查证后作为评价依据。第十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周期为1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工作周期为3年,从第一年1月1日起,至第
5、三年12月31日止为第一周期,余类推。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应建立监理企业履约信誉台帐,并实行动态管理,作为每年对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有失信行为的,每季度应及时汇总扣分情况和采信依据报相关交通质监机构。第十二条 省管项目业主改为“法人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初评结果、扣分依据等有关资料报省交通质监站。市管项目业主改为“法人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初评结果、扣分依据等有关资料报市级交通质监机构。市级交通质监机构根据初评结果并结合收集的其他资料进行综合评分,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上报省交通质监站。第十三条 省交通质监站在汇总各市交
6、通质监机构报送的相关资料和各省管项目评分的基础上,结合掌握的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情况,对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在我省的从业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第二章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第十四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行信用综合评分制。监理企业信用评分的基准分为100分,以每个单独签订合同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合同段为一评价单元进行扣分,具体扣分标准按照附件1执行。对有多个监理合同段的企业,按照监理合同额进行加权,计算其综合评分。联合体在工程监理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对联合体各方均按照扣分标准进行扣分或确定信用等级。合同额不进行拆分。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对监理企业的初评评分按附件3中的公式(四)计算,评价结果填入附件4中的表二市
7、级交通质监机构将市管项目评价结果汇总,填入附件4中的表一。监理企业在从业地区及全省范围内的信用综合评分按附件3中的公式(一)、(二)计算。第十六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分为AA、A、B、C、D五个等级。评分对应的信用等级分别为: AA级:95分评分100分,信用好;A级:85分评分95分,信用较好;B级:70分评分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评分70分,信用较差;D级:评分60分,信用很差。第十七条 监理企业有本办法附件1中第1至8项行为之一的,其在我省当年的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D级。第三章 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第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实行累计扣分制,具体扣分标准按照附件2执行。第十九条 评价周
8、期内,对监理工程师失信行为扣分进行累加。监理工程师在不同合同段、不同项目的扣分分值应进行累加。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对监理工程师的评价结果填入附件4中的表四。市级交通质监机构将市管项目对监理工程师的评价结果汇总填入附件4中的表三。第二十一条 对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12分、但小于24分的监理工程师,在省站数据库资料中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较差”。对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24分的监理工程师,在省站数据库资料中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第四章 信用评价管理第二十二条 省交通运输厅将评价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最终确定的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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