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建筑工程节能检测管理规定(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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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营口市建筑工程节能检测管理规定(试行)阅读次数62 发布日期2008-4-16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民用建筑节能保温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等有关建筑节能的要求,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建筑节能检测及管理,促进建筑节能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营口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节能检测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辽宁省建设厅颁发的建筑节能专项资质,并通过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
2、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工程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建筑节能检测。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建筑和村镇建筑可按相关规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建筑工程节能检测及管理,保障建筑节能检测的科学性、准确性,建筑节能工程的检测原则上暂由市中心级检测单位进行。 管理规定 第五条为确保节能保温工程质量,对涉及保温功能的重要项目的现场检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具体实施。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委托的检测合同支付。 第六条凡用于建筑工程有建筑节能要求的原材料、构件等均应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现场有见证取样报送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节能材料、构件部品,以及保温系统等,一
3、律不准在工程中使用,工程不得竣工验收备案。 第七条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材料的检测应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生产工艺、同一规格产品、同一批次、同一工程为同一验收批的原则进行检测。其抽样数量和检测项目(按附件规定)进行抽样复检。 第八条墙体节能工程采用的外保温成套技术或产品,在采用前应由供应方(产品生产厂家)配套提供其型式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中应包括安全性和耐候性检验,有效期为2年。耐候性检测应在施工前进行。 第九条墙体节能工程检测 见证取样送试类: (1)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及进行进场见证复试检验。(按附件规定) (2)节能保温工程应对保温材料的导热
4、系数应在每个单位工程外墙保温施工的初、中、后期三个时间段的不同施工部位,进行检测。 现场实体检测类: (1)保温板材与基层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接强度或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粘接强度应做现场拉拔实验;当保温层采用预埋或后植锚固件固定时,后植锚固件应进行锚固力现场拉拔检验。 (2)当采用面砖饰面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时,必须对耐候性试验后的饰面面砖粘结强度进行现场检测。耐候性试验后的饰面面砖粘结强度应满足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110)中对饰面砖粘结强度的要求。 (3)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测(钻芯检验方法)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附录C的规定。 第十条建筑外窗(含采光屋面)
5、的气密性、保温性能、中空玻璃露点应符合设计要求,应对其进行现场实体检验; 第十一条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应进行导热系数、密度的检验。隔热型材应进行抗拉、抗剪强度检验。幕墙玻璃应进行传热系数、中空玻璃露点的检验。 第十二条屋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应进行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等性能的检测。 第十三条地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应进行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等性能的检测。 第十四条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检测等(或工程合同有约定时),应按照合同约定并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进行。对系统节能性能的检测和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的检测由建设节能的主管部门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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