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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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兰州大学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办国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层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党委任命或行政聘任的机关部门、学院(研究院)、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等负有经济责任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以及资产公司委托审计的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其所在单位、部门(以下简称单位)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
2、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指导原则是“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根据审计的必要性和审计力量的可能性,对不同岗位的领导干部实行“必审”或“抽审”的分类审计制度,确保审计重点和审计质量。第六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校办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分别- 2 -由党委组织部、资产公司委托。审计处长的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部报请学校党政主要领导
3、批准后实施。审计主要领导干部时,应根据组织部、资产公司的委托,同时对分管财务的副职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第七条 审计处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的职业道德以及回避制度,对国家及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九条 学校应当保证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第二章 组织协调第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委(监察处)、组织部、审计处、人事处、财务处、国资处和资产公司等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
4、在审计处,负责日常工作。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和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研究制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制度,通报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汇报经济责任审计开展和审计结果运用情况,讨论重要问题的处理意见,研究解决审计工作的困难与问题。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草拟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和文件,根据组织部和资产公司提出的委托建议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3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是部门之间的联动协作机制,成员单位要相互配合,支持审计处履行职责,共享并用好校内外审计及检查结果,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部、资产公司及时提出
5、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审计处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纪委(监察处)对审计发现的领导干部违反财经法规制度等问题进行处理,人事处、财务处、国资处根据职责配合审计工作。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部、资产公司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征询纪委(监察处)等部门意见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确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由审计处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根据组织部和资产公司的书面委托组织实施。第三章 审计内容第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
6、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第十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预算执行以及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履行经济管理和监督的职责情况;(四)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五)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六)对下属单位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监督情况。第十七条 校办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4 -(一)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二)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三)履行经济管理和监督的职责情况;(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五)任期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第十八条 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
7、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情况;(二)遵守国家、学校有关经济法律法规制度情况;(三)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四)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五)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第十九条 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属于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第四章 审计实施第二十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3 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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