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意义(共14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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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个人所得税的意义:收入分配制度的优化客观上要求个人所得税发挥重要的调节作用。中国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表现为“黄金发展期”和“矛盾凸显期”的交织,目前主要的矛盾之一就是威胁社会和谐与长远发展的收入分配问题。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合理调整收入分配格局,将成为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中国制度建设和宏观调控方面的一项主要任务。收入分配格局的合理化,既需要调整初次分配中政府、居民和企业三者关系,也需要调整二次分配中居民间分配关系。而设计与实施科学、合理的个人所得税,恰能发挥其在这方面的应有作用,因此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减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在中国是事关全局、“顺天应人”的重大问
2、题,是深化改革、促进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调整税费对国民收入影响不大,降低民众对财富两极分化的不满情绪可以适当对民众减负 通过减税增加广大劳动人民的实际工薪收入,也有助于提升消费,扩大我国内需,从而带动经济增长。改革个税的意义:个税改革在减税方面的效果,对中等收入者的益处更大个人所得税问题研究引言: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居民收入迅速增加,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和提高。税收是政府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有力手段,而在税收杠杆中,个人所得税起到了最主要的作用。按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宗旨,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高收入者多纳税,中低收入
3、者少纳或者不纳税。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开征较晚,长期以来又缺少对个人所得税的研究,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与现实经济的矛盾逐渐趋于明朗化,个人所得税在实行过程中渐渐暴露出许多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和问题违背了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初衷,因此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不同问题,应该改革现行税制,拓宽税源,合理确定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实现公平税负,采取不同的措施加以完善,建立一套更富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实用性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现状如图所示,根据我查阅的资料,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呈现上升趋势。1994年,我国仅征收个人所得税73亿元,2010年增加到4837.17亿元。2011年我国个人所得
4、税法草案对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次级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等方面作出了调整。经测算,此次调整与2010年相比,提高个税起征点,约减少个人所得税收入990亿元;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级次级距,减收约00亿元;调整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级距,减收约110亿元,合计全年约减少财政收入1200亿元,税收是财富在纳税人与政府之间的分配与流动,财政收入少了,留归纳税人的部分就多了。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针对我国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所出现的问题,众多学者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吉林大学的杨超文先生的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路径选择,梁敏的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税
5、收制度的思考,王平论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及对策等都对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研究。我结合了他们了观点和自己的看法对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所出现的问题归纳了如下几点:(一)费用扣除不合理,缺乏弹性,内外不统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分别按不同的征税项目采用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方法。这一方面造成计算上的繁琐,给征纳双方都带来计算上的困难;另一方面也存在不合理、不公平的因素。在现实生活中,纳税人所面临的纳税环境也不相同(如:住房、教育、医疗、抚养人口等),这将导致纳税人的负担差异较大。另外,各地自行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造成全国税法的不统一。这种方法没有考虑到不同的纳税人的赡养费用、子女抚养费用、教育
6、费用、医疗费用等因素。在现实生活中,上述情况不同,各纳税人的生活必要支出就不同,实行固定免征额的方法不科学。假如有一个4口之家(父母没工作,妹妹还在上学),只有一人就业,月工资是4000元,他要养活4口人,人均1000元,按3000元费用扣除标准计算,他需要交纳个税50元。另一个4口之家4人都有工作,每人月工资3000元,也就是人均3000元,但他们都不需要纳税,这显然有失公平。(二)个人所得税的舞弊,偷税漏税的现象普遍存在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收入的不断提高,私有企业的大力发展,公民收入的多元化,使我国税务机关在对个人所得税的监控上遇到了诸多难题。在普遍百姓的意识里,对于纳税的自觉性相对淡
7、薄,逃税、偷税等不法行为比比皆是,公民税收法治观念的认识不足是当前国家税务机关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我国经济正处于一个特殊的转型期,收入分配渠道不规范,金融系统发展滞后,导致现实生活中个人收入货币化程度比较低,现金交易频繁,并产生大量的隐形收入、灰色收入。目前,在中国要想搞清楚谁是真正的“富人”很不容易。个人所得税的弊端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纳税人以减少申报收入的方式直接逃税。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工薪阶层,而不是高收入阶层。高收入阶层逃税比较严重,个人所得税的实际负担并没有落在高收入阶层,反而由工薪阶层负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初衷被扭曲,个人所得税对收入的调节作用不明显。同样的收入
8、水平,诚实的纳税人缴纳税款更多,而少申报的逃税者则少缴纳税款,不符合公平原则。目前,对高收入者和高收入行业个人所得税的监管是非常薄弱的,并且税务机关的查处率和处罚程度也相对较低,因此导致偷逃个人所得税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社会普遍选择。二是多缴住房公积金逃税。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相关规定,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是不用纳税的。而公积金管理办法表明,职工是可以缴纳补充公积金的。也就是说,职工可以通过增加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来降低工资总额,从而达到减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目的。三是各种保险投资逃税。居民在购买保险时可以享受三大税收优惠:第一,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
9、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付的医疗保险金,不计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第二,由于保险赔款是赔偿个人遭受意外不幸的损失,不属于个人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第三,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的比例缴付的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积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免征个人所得税。第四,教育储蓄逃税。教育储蓄可以享受两大优惠政策:一是国家规定对个人所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除个人所得税;二是教育储蓄作为零存整取的储蓄,享受整存整取的优惠利率。国家规定免征利息税,单此一项,教育储蓄的实得利息收益就比其他同档次蓄种高5%以上。(三)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过低单从
10、个人所得税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只占税收收入的6.6%,而在西方发达国家,人所得税一般占税收收入的30-50左右,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比例相对较低。在过去的30年里我国经济总量和国民财富迅速增长,经济发展的各项指标均走在世界前列,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这三十多年中也增加了近百万倍,1980年只征收了18万元,现在接近4000亿元,但是其占税收总额比重却很低。1998年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为3.4%,2009年这一比重提高为6.6%.而美国这一比重超过50%。我国周边的国家,如韩国、泰国、印度、印尼的比重(一般在10%20%之间)均超过我国水平。据国家税务总局最近测算的一项数据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每
11、年的税金流失至少在五千亿元以上。其理由是:世界上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占总收入水平的30%,发展中国家是15%。我国2009年税收总收入为59514.7亿元,个人所得税收入3949.27亿元,我国2010年税收总收入为73202亿元,个人所得税收入4837.17亿元,两年个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总额之比均为6.6%。如果按照发展中国家15%的比例计算,我国2009年应该入库的个人所得税应为8927.26亿元,2010年应为10980.3亿元。(四)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合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采用分类税制模式,根据收入来源不同,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这种税制模式已经落后于国际惯例,不能全面、完整地体现
12、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容易造成收入来源多且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而收入来源单一且收入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如工资、薪金和劳务所得同是纳税人的劳动报酬所得,却分别套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和20%的比例税率,两者的实际税收负担存在较大的差别。按草案中工薪所得的起征点3000元,劳动所得和稿酬所得的免征额为800元来计算,月收入同为4000元,若都是工薪所得,则应纳税额为50元,若4000元所得分别为工薪所得2400元,劳务所得800元,稿费所得800元,则不必缴纳税金。因此对于工薪阶层而言,由于收入来源单一又实行代扣代缴制,其完税率最高,目前65%的个人所得税来自工薪阶层,而
13、高收入者其收入来源渠道多且隐蔽,税务部门对其监管的难度大、征收成本高,逃税、漏税现象比较多,难怪有人称现在的个税就是工资税,工薪阶层成为纳税的主体,而高收入者的收入则难以严格征缴。分类税制模式在总体上难以充分体现税负公平的原则。(五)税收征收环境欠佳依法纳税意识薄弱。受历史习惯、道德观念和文化传统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大多数人纳税意识淡漠。社会上一部分人甚至把能偷逃税视作一种有本事的体现。在目前各种征管措施不到位、风险成本较低、社会评价体系缺失的前提下,人们受经济利益驱动,强化了为维护自身私利而偷逃税的动机和行为,客观上加大了税收征管与自觉纳税之间的距离。现阶段纳税多少与纳税人的养老、医疗、
14、住房、教育、失业、赡养等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没有联系,这也是公民主动纳税意识不强、纳税积极性不高、偷逃税现象严重的一个原因。另外,社会评价体系存在偏差。比如美国建有一套完整的纳税人诚信评价制度和诚信纳税制度,只要你有偷逃税行为,就在电脑里纪录在案,不但你在经营上会因此受阻,而且你的行为会受到公的鄙视,个人信用受到极大的质疑。而目前我国缺乏一套纳税人诚信评价制度和诚信纳税制。三、造成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原因(一)现行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合理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之所以存在一系列问题,是因为在当前个人所得税的税制设上缺乏着相应的科学、合理的体系完备,而这些设置的缺乏恰恰导致了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
15、度与当前市场经济条件调节个人收入要求的不相适应。从目前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来看,大致有三种: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混合所得税制(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由于我国公民目前的纳税意识还相对滞后,税收征管的手段也比较落后,因此,而我国现阶段使用的是分类税制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二)资源体制改革的滞后对于煤炭行业来说,煤炭资源体制改制滞后是造成其个税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纵观煤炭行业发展的历史,影响中国煤炭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是煤炭资源的非市场化。煤炭资源的非市场化导致了煤炭行业进入壁垒的畸形化,煤炭资源难以实现有效配置,行业效率不高,行业处于低水平竞争的格局。这些因素影响煤炭资源税收法律制
16、度设计的科学性,也制约着煤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主要是原来的个税存在很多问题: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 年施行以来,在组织财政收人和调节收人分配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1)现行分类税制模式难以充分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2)税率结构较为复杂,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距过多。(3)减免税优惠存在内、外籍个人减免税项目范围及标准不统一问题。(4)税收征管手段及社会配套条件不适应税制发展的需要,存在一些制约税收征管的因素。此外,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必要性: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居民收人的增加,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
17、众的消费支出水平也有所提高,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如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较为复杂,低档税率级距较短造成中低工资、薪金收人者税负累进过快;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偏低给居民基本生活带来一定影响;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的各档级距均较短,与工资、薪金所得相比税负偏重等。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对收人分配调节作用的要求,此次改革立足现实情况,着重解决现行分类税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减轻中低收人者税收负担,适当加大时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个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
18、,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新个税法,除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月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3500元和税率变化外,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纳税时限延长至次月15日内原个税法关于纳税申报日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新个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新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月纳税申报日的延迟,主要是考虑与其他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企业主要税种申报期趋于一致。实施日期以实际取得所得时间为准新个税
19、法从9月1日起施行,但纳税人申报期与取得所得期不在同一个时间。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第一条就“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明确规定,(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某单位员工2011年8月31日取得当月工资、薪金所得3600元。单位扣缴员工
20、个人所得税时,按原费用扣除标准2000元扣除,员工8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600元,应纳税:160010%-25=135(元)。如该单位规定上月工资在次月初发放,则9月1日取得8月份工资、薪金所得3600元,适用3500元费用扣除标准,应纳税所得额为100元,应纳税:1003%=3(元)。该单位在9月(或10月)15日前申报8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分别按上述计算结果申报缴纳扣缴税款。非居民个人所得费用减除额还是4800元原个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
21、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为2800元。即在扣除2000元的基础上再减除费用2800元,扣除总额为4800元。新个税法实施后,该项所得的减除费用是在3500元的基础上,附加减除费用为1300元,基础费用提高附加费用减少,增额仍为4800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作如下修改: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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