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汇总(共17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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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各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汇总篇一: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2000 年 6 月 28 日市人民政府第 6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0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含建制镇)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 法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第三条 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 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区县(自治
2、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第四条 主城区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主城区外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工 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 巴南区、渝北区、北碚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五条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主城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4428 元计征;主城区外 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每平方米 20 元以上 4428 元以下的规定自行确定。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
3、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 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 城市建设配套费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凡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建设配套 费缴纳手续的,一律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第七条 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一)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二)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三)享受免收“三税”的聋、哑等残疾人员生产、生活用房;(四)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生产性建设用房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缴范围。第八条 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减缴城市建设配套费:(一)改、扩建工程,抵减拆除旧房面积,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二)学校的教师住宅、学生宿舍、
4、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房减按 50计缴;(三)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减按 50计缴;(四)经济适用房减按 50计缴;(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减缴范围。第九条 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减、免、缓,主城区内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主城区外 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审批减、免、缓。第十条 城市建设配套费应当一次性缴清。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且应缴额在 200 万元以上 的,经批准可分两次缴纳。其中,第一次缴纳不得少于总额的 50,第二次缴纳应在第一 次缴纳之日起 3 个月内缴清。未按前款规定缴清城市建设配
5、套费的,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 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须持有物价部门制作的收费许可证。违者,当事人有权拒 缴和举报。城市建设配套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在主城区征收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应按实收额的 50返回各区,专项用于城市基 础设施建设。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配套费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按应缴费额每日加收 3的滞纳金。对违 章建筑,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并完善相关手续外,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补缴城市建设配 套费。第十四条 建
6、设行政主管部门给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建设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建设单位核发建设 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审批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缓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五条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人员有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 分。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擅自审批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缓的,责令改正,并 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
7、办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00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原重庆市人民政府颁发的重庆市城市建设配 套费实施办法(重府发1986191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发布以前有关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篇二:关于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函关于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函 县物价局:根据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答复(湘价函201432号)文件,*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试行期一年(即自2014年3月3日试行至2015年3月3日),现已到
8、期。该标准是否继续执行,请明示。特此致函*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5年3月12日篇三:天津市城市基础市政配套分类、收费与管理天津市城市基础市政配套分类、收费与管理(住宅与公建)修订第四版2009-2-11一、市政配套工程所涵盖的主要内容1、给水(自来水、中水) 2、排水(雨水、污水) 3、燃气 4、供热 5、供电 6、通讯 7、有线电视 8、道路、绿化 9、路灯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分类与管理市政配套工程通常是根据不同项目的专业特点界定范围,来划分为大市政工程及专项配套工程和小市政工程。通常以项目的规划用地红线为界,红线外的市政配套工程为大市政工程,红线以内为小市政工程。1、大市政工程包括:A
9、、以缴纳城市基础建设费用所涵盖的配套工程及B、政府所定义的专项配套工程。A、缴纳城市基础建设费用建设的配套工程包括:为项目配套建设的用地红线外的给水、排水、中水、燃气、路灯、道路、绿化等市政基础配套设施。B、专项配套工程指不包含在城市基础建设费内,同时工作范围包括提供红线外市政配套源头直至红线内某接驳点或者用户终端设备的市政配套工程。专项配套工程包括:电力、供热、有线电视、通讯等市政配套工程。2、小市政配套工程指为项目配套建设的用地红线内的给水、排水、燃气、供热、电力等配套设施。附表一三、各类市政配套工程的范围界定及工程内容四、各类市政配套工程的收费标准汇总 1、各类市政配套工程的收费标准汇总
10、篇四: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西安市物价局 西安市财政局 2005年6月20日)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90号)的规定,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称“城市配套费”)收取标准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城市配套费的收取范围及用途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及试点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和个人均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城市配套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
11、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二、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一)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东到洪庆,西到纪阳,南至长安滈河,北至渭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50元计征。(二)临潼区、阎良区及泾渭新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00元计征。(三)周至县、户县、高陵县、蓝田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40元计征。(四)国家及省政府确定的试点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0元计征。市属建制镇、试点镇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五)对不便于核定建筑面积
12、的建设项目,按工程总造价的5%计征。(六)对未建设天然气或集中供热设施的县(区),在收取或确定城市配套费具体收费标准时,要按10%、12%比例相应扣除天然气或集中供热部分收费。三、城市配套费管理措施(一)城市配套费的减免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除此之外,城市配套费应足额收缴。(二)城市配套费属专项收费,征收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建专项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市配套费专款专用,收费资金的10%用于城市天然气公网建设,12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公网建设,3用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其余部分用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三)城市配套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各收费单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
13、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自觉接受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四、城市配套费征收新标准自2005年7月15日起执行。其中住宅建设配套费仍按原标准征收,新标准推迟至10月1日开始执行。附件: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价行发200590号关于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市配套费是指政府为建设和维护管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征
14、收的城市建设费用。第三条 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缴纳城市配套费。第四条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其下属的西安市城建费用征收管理处(以下简称收费处)具体负责城郊6区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其辖区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及西安浐灞河流域综合治理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接受市建委委托负责其辖区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规划、财政、物价、国土、房屋、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配套费的
15、征收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第 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城市配套费。缴纳城市配套费时应提交具有核准职权的部门核准的建审平面图、建筑面积、投资概算等相关 资料,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收费处应当认真核验缴费人提交的材料,按照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时限要求办理相关征收事项。第七条 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或工程概算计征。具体征收标准如下:(一)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东到洪庆、西到纪阳、南至长安滈
16、河,北至渭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50元计征。(二)临潼区、阎良区及泾渭新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00元计征。(三)周至县、户县、高陵县、蓝田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40元计征。(四)国家及省政府确定的试点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0元计征。市属建制镇、试点镇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五)对无法核定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与构筑物,按核准概算投资的5计征。第八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免缴城市配套费:(一)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指挥中心(所)、营房、训练场、试验场、军用仓库、军用通讯、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国防
17、设施;(二)财政全额投资建设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不含经营项目),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学用房,为残疾人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等;(三)符合省人民政府陕政发2002(来自:www.xLtKwj.coM 小 龙 文档网: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40号关于加强“高新工程”绿色通道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高新工程”项目;(四)符合市人民政府市政发200343号关于发布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用于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项目;(五)列入本市年度城市维护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且市财政城建资金全额投资或给予适当补助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六)符合国
18、家及省、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其它建设项目。第九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减半缴纳城市配套费:(一)符合市人民政府市政发200045号关于发布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二)符合市人民政府市政发200343号关于发布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用于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发展村经济的建设项目;(三)符合国家及省、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其它建设项目。第十条 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减缴城市配套费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定。第十一条 缴纳城市配套费后,建设项目的使用性质(功能)发生改变、建筑面积增加或概算投资发生变化的,缴费人应当主
19、动补缴应缴城市配套费与实缴城市配套费的差额部分。对违章建筑,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并完善相关手续外,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第十二条 未按上述规定缴清城市配套费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追缴,并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比例加收滞纳金。第十三条 城市配套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收费单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城市配套费征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建专项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五条 长安区、阎良区、临潼区及周至县、户县、高陵县、蓝田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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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 城市 市政 基础设施 配套 收费 标准 汇总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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