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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信访问责制”存在五大缺陷建议予以修改完善党中央、国务院对信访工作高度重视,2008年7月,中纪委等部门颁发了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次就信访工作责任追究作出规定,对处理信访工作不力的各级行政机关官员将被问责,各地在考核中也作了相应规定。结合多年的工作实践,我们觉得当前的信访问责制中有几条规定与基层工作实际情况存在脱节现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信访属地责任追究原则不尽合理。因为如果信访源头不在信访人户籍所在地,当地地方政府部门很难对信访案件进行正确的处理,信访责任追究按照“户籍属地原则”
2、进行,会打击信访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也无法处理信访人的合理诉求,不能更好的维护社会稳定。如仙居县横溪镇金昌村村民徐凤木不服法院判决多次上访,是属地政府无法也无力解决的信访事项。今年初,在法院的牵头下,在横溪镇政府的紧密配合下,圆满地调处了这一信访事项。实践证明,此类信访事项应以属事单位为主,当地政府配合为辅,这样才能事半功倍.二、责任追究到人问题,不应只注重结果。在社会转型期,信访问题的复杂性和内容的趋同性比较突出,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触及的层面不断加深,既有社会矛盾、经济利益矛盾,也有体制矛盾、思想观念矛盾,还有相互交织的复合性矛盾。像企业改制、劳动及社会保障问题,民师、复退军人安置问题,村级
3、财务管理混乱、违规征占买卖土地问题,乡村基层干部作风不正,干群之间矛盾突出问题等。这些信访问题往往都是年久性较长、复杂性较强、政策性较强,处理起来的难度极大。对此类信访事项,只注重处理结果的话,显然不够科学。三、对于“申诉”信访缺乏强有力的约束。“申诉”问题主要针对法院判决不服,对强制措施以及诉讼程序、国家赔偿和执行的不满。一些案件,法院经过调查取证,已进行终审判决,但信访人还在无理上访。由于这类案件而对相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会严重打击基层地方政府的工作积极性。四、对于签了息访协议而继续上访问题缺乏有效的法律手段。“逮住的饶,放了的逃”是信访户的“绝招”,当前有少数信访户借构建和谐社会的名义,
4、以达到个人私利为目的,采取越级上访、进京上访、集体访、串访等各种方式进行上访,甚至以上访为职业,迫使各级政府、部门满足其无理的要求,其手段、方法十分恶劣,严重影响和阻碍各级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致使有的基层政府和组织无法开展正常的工作和生活,而上级特别是政策、法律又没有打击的具体措施,导致上访户胆大妄为。五、对于信访信息未掌握而追究责任问题不应一刀切。如果是涉法信访的重点户、重点人的信息未即时掌握而导致上访的,应该追究相关责任。但如果是信访新户,出于老信访户的临时煽动而引起的信访意念,对此类信息的掌握,基层干部往往处于被动地位,难以及时掌握。 为完善“信访问责制”,调动地方政府和基层信访工作人员
5、的积极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特建议如下:一、对于信访属地责任追究问题,不应完全按照“户籍属地原则”进行,而应按照信访“源头案发地”为处理原则,或者属事为主、属地为辅的原则进行。公安、司法都是以案发地为原则进行案件处理,信访责任追究也可参考这一做法,同时,户籍属地地方政府部门应为双方架设沟通的渠道。二、责任追究到人问题,不应只注重结果,而应注重信访事件处理的全过程。如果案件在能力掌控范围之内,因信访工作者处理不合理、不公平而导致无法息访的,应追究其责任;如果对事件发生时间间隔久,对执法部门处理结果不满而一直纠缠的复杂性案件,则不应完全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三、对于“申诉”信访而无理纠缠问题,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进行约束。对此类信访,应予以约束和打击,维护法律和政府的威信,否则不但是对国家司法的亵渎,而且会对地方政府部门的工作造成极大的困难。四、对于签了息访协议而继续上访问题,应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予以严厉打击。要采取有力措施,维护正常信访秩序,对违反信访条例规定扰乱信访秩序的信访人,要依法追究责任,该拘留的拘留,该判刑的判刑,特别是对那些组织者、策划者以及造谣、煽动上访人员的,要坚决予以打击,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处理,以儆效尤。五、对于信访信息未掌握而责任追究问题,应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合理追究。 严塘镇政协工委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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