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分包合同风险性管理在二滩工程实施中的应用(共3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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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国际工程分包合同风险性管理在二滩工程实施中的应用摘要:国际工程分包是指国际工程承包商在其从业主承揽到项目后,在其合同实施过程中,将其中的子项目或部分工作内容分包给承包商选择的,或业主或工程师指定的分包商来承担的合同行为。国际工程承包商有多种形式,而以二滩工程I标(EJV联营体)方式较为典型。其产生背景也极具代表性。国际工程承包本身就具有风险性,而其分包合同则更是如此。在对国际工程的风险作一简明介绍后,有助于进一步了解分包商可能遇到的风险。国际工程分包合同具有:形式多样、合同管理复杂、涉及面广、争议多等特点。本文在第一章内首先就国际工程承、分包合同的产生、概念及分类作一
2、初步介绍,并且介绍在FIDIC条件下各种分包合同的分类及定义。而第二章中,从分包合同中四方关系(业主、工程师、承包商及分包商)分析中,可看出分包合同运作的复杂性。第三章则是通过对SC/56分包合同部分条款的浅析可对承包商与分包商的互相关系有一个较全面的了解,这是分包合同实施的关键。由此,本文专辟一章,相应探讨如何在国际工程分包中开展工作的一些想法,其中分包商如何在不利局势下,做到分解、淡化部分合同风险。而在有利的形势下,又如何冷静地判断形势,掌握时机,有效争取最大限度的利益,同时又避免合同中不利因素的影响,是很值得注意及研究的。在此后,简介一些风险处理的方法,同时本人就国际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与管
3、理提出一些个人具体的看法、感受及体会。第一章 国际工程合同承、分包的产生及概念第一节 国际工程承包的概念及 二滩EJV产生的背景 目前,随着我国工程市场的对外开放,从而使一些国际承包商进入中国工程市场。使某些工程在实施过程中涉及到国外承包商(International Contractor)的跨国商业经营及管理。此类工程则演变成为国际工程项目,并由此也产生了国际工程承包(International Project Contracting)。国际工程承包是指一国或多国的承包企业(通常称为承包商Contractor)接受外国工程项目筹资建设者(通常称之为业主Employer)所提出的筹建工程项目的
4、要求与条件,同意自己组织人力、物力、资金等技术承担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同时获取相应报酬的一种国际经济合作活动。然而,国际工程项目一般均为大型、复杂性工程,往往涉及多学科、多专业领域。即使一个工程分成几个项目,承包商在中标其中一个项目后,也不可能以大而全的国际商业化集团的形式,组织各方面的专业力量对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进行全面承包施工。同时,由于市场竞争日趋激烈(Keep Competition), 一些工程公司希望通过联合来发挥各自特长(Speciality),以提高竞争力。再加上因为工程实施所在国政府(Government of Host Country)以及国际金融机构为了鼓励本国承包商参与投
5、标和承建工程,发展本国经济对其贷款的项目,常给予本国承包商以及当地承包商与外国公司组成的联营体许多优惠(Preferences)。二滩工程I标联营体(Ertan Joint Venture)就是在上述背景下产生的。其中,以意大利IMPEGLO,SPA 为牵头公司,然后由五家公司联合组成,水电八局则作为其中一名合作成员,各成员均承担一定比例的股份额度(Share)。此联营体是为特定的项目组成的非永久性团体,它负责对二滩工程中的I标项目进行投标、承包和实施。其特点与其它联营方式有相似之处,也有所不同。EJV联营体的主要优点在于:1) 采用联营体的形式可增大融资能力,减轻每家公司的负担,实现以各公司
6、所具备的各种资金、人力及物资设备优势集中化。同时,各公司还可同时承担其它项目的承包或合营。2) 分散风险。国际工程风险因素很多,若由一家公司承担相当危险,所以有必要由联营体来分担风险。3) 弥补技术力量的不足,此点已在前文阐述。 4) 报价可互相检查。提高报价的可靠性,尽可能避免错项、漏项或较大失误。5) 确保工程项目按期完工。由于对联营体合同的共同承担可提高对项目各方面的实施的可靠程度。6) 提高当地施工企业的发展水平。EJV是一种联合施工型联营体。它由各公司共同制定参加项目的内容,分担的权利、义务、利润和损失。因而合伙人关心的是整个项目的利润或损失以及以此为基础的正确决算。联合施工型联营体
7、的施工是作为一个整体来安排的,用联营体的经费、人员和器材来统一项目实施、订立分包合同和采购合同也以联营体名义签订。合伙人之间按所定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或损失分担。这一点是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义务。由此看出,在联营体由于各公司均为临时合伙者,如果协作不好,则会影响工程实施。若内部分工及职责和权利不明确,或者指导思想不一致,将有可能造成相互间的不利影响。例如:EJV各成员中,外籍公司可以不考虑与业主及当地政府间的公共关系,而水电八局则必须顾虑此事等。当此类事件在处理过程中,水电八局则需作一定的工作及让步。第二节 国际工程合同分包的产生及分类国际工程承包是工程界中风险性较高的行业,其不仅在于某些招、
8、投标项目规模大或技术性复杂(Large scale or technical complexity),更主要在于国际工程要受到复杂的国际国内政治、经济、法律环境、地理气候条件、社会文化差异,乃至于自然灾害等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再加上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工程承包的平均利润越来越低,而对承包商的要求越来越苛刻,造成风险范围越来越广。因此,承包商为了尽可能地降低工程的承包风险,往往将一些施工风险大、合同风险较大或合同条件规定较为苛刻的工作委托给一些具有专长或专业经验的分包商。通过合理的、适当地项目分包,可以使整个项目运作更为平顺,从而使施工项目在各个环节上能有效地控制成本、进度及质量等关键因素。一
9、些发达国家的承包商在发展中国家承揽到项目后,往往利用自己先进的施工设备和先进的施工技术、一流的工程管理和当地廉价的劳动力来组织施工,在二滩工程I标的分包合同中,劳务分包合同占有相当的比例。当然,我所参与的EJV-SC/56号分包合同的性质来源与上述情况下产生的人包合同有所不同,待后章节详述。由于上述情况,国际工程合同分包就带着特有的性质应运产生,国际工程合同分包(Sub contracting)是指在国际工程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承包商将其合同中的工作或与合同相关的暂定工作的某些特定部分(如某一具体工程项目等)分包给合同中规定的、或承包商选择的、或业主或工程师指定的分包商(Sub contract
10、or)来承担的合同行为。此处所指的分包商可分为主分包商和分分包商。即承包商将其工作任务分解一部分给一级分包商,或一级分包商再将部分工作任务分包给他人,则又构成二级分包商。以此类推,还可分为三级分包商等。国际工程合同分包有分项目发包和分任务发包两种合作形式。分项目发包是指将一个较大的工程项目划分成若干相互独立的子项,分别发包给不同的分包商。分任务发包则是指将一个项目的任务进行分项发包。国际工程合同分包,按服务范围、工料、计价方式等,可分类为:(一) 按服务范围分:1、勘察、设计合同;2、工程施工、安装合同等。(二) 按工料分:1、工、料、设备全包;2、包工、包设备、不包材料等。(三) 按计价方式
11、分为:1) 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Fixed LumpSum)可调总价合同(Adjustable LumpSum)固定工程量总价合同(LumpSum on firm BOQ)2) 单价合同(Unit Price Contract) 工程量变化过大(15%)可调单价。3) 成本加酬金合同(Cost Plus Fee Contract) 成本加固定费用(Cost Plus Fixed Fee) 成本加百分比酬金(Cost Plus Percentage Fee) 目标成本加奖惩费(Target Estimate with Incentive Fee and Penalty) 保证最高成本加固定酬
12、金(Maximum Cost Plus Fixed Fee with Incentive Fee and Penalty)(四) 按取得业主、工程师同意与否分:承包商内部分包(Domestic Subcontract)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合同没有特别规定,根据FIDIC 条款规定,分包合同可分为:1) 承包商内部分包(Domestic Sub Contract)-(FIDIC 4.1) 未经主合同特别约定,也未经业主或工程师特别指定,由承包者自己寻找的劳务供应商或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商,不经业主或工程师的特别批准; 未经主合同特别约定,也未经业主或工程师特别指定,由承包商自己找来并经业主或工程师批
13、准实施任何非暂定金额项目施工的分包商。2) 合同或业主、工程师指定分包(No minted Sub Contract)- (FIDIC 59.1) 投标时承包商找的合作伙伴,在主合同中经业主认可作为承包商的分包合伙人; 在主合同中,由业主指定来实施某一非暂定金额项目的分包商; 在主合同中,由业主指定来实施某一暂定金额项目的分包商。 在主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业主指定来实施某一暂定金额项目的分包商; 主合同变更过程中,由承包商找来,经业主或工程师批准,实施某一暂定金额项目的分包商。 3)“合同变更”性分包(Variation order) 主合同实施过程中,业主或工程师更改主合同约定的任一暂定金额项
14、目的分包商; 主合同实施过程中,业主或工程师命令更换经其批准后,正在实施某一暂定金额项目的分包商。第二章 国际工程分包合同的复杂性及隐含的风险第一节 分包合同中四方关系(业主、工程师、承包商及分包商)谈及分包风险,应从两个方面加以分析;即作为承包商选择分包商有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作为分包商分包工程时被雇佣的风险。这涉及工程分包中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关系,我认为这是分包合同实施的关键。在叙述分包商与承包商的关系之前,必须先从国际工程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四方关系开始分析。因为业主、工程师、承包商及分包商是合同产生、实施过程中的当事主体。在FIDIC 条款条件下,业主、工程师、承包商及分包商的关系网络为直列
15、单线结构(如下图所示):业 主指定分包商分包商承 包 商工 程 师其中,虽然有“指定分包商”一项,但合同运行中,仍以承包商对“指定分包商”的实施行为负责管理,而只有产生争议时,才使业主有权介入并作一定的处理。但在二滩EJV(I标)56号分包合同运作过程中,四方的组织结构却并非完全是以FIDIC条款的定义所设置的。其中二滩监理工程师公司(简称EEC)带有较为明显的特点。一是在I标EEC受雇于业主,后来或多或少演变成为了业主的管理职能部门,缺乏独立性。二是EEC没有确定费率的权力。三是EEC作为整个施工过程的监理,对承、分包商之间的纠纷无权干涉。同时,作为56号分包商水电八局机电安装处(简称ECD
16、),这一单位原为业主的金属结构分包商。即:9520承包商。在二滩工程中,业主(即Ertan Hydroelectric Development Company)简称:EHDC,作为工程的开发和组织及管理者。FIDIC条款的定义中:“业主”指本合同条件第二部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除非承包商同意)不指定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业主EHDC承担整个工程的勘设、开发及筹建。并严格按FIDIC条款承担了“业主”定义范畴内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这点是十分明确的。然而,在二滩工程中的“工程师”一职是由“二滩监理工程公司”承担的(Ertan Engineer Corporation 简称
17、:EEC)。它并不完全符合FIDIC条款定义的“工程师”。目前据了解,“工程师”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的组织形式。虽然都受雇于业主,但职责范围有所不同。1) 在FIDIC 条款定义下,“工程师”作为工程实施全过程中由“业主”授权,负责、监理及协调整个工程项目的实施。它是“业主”在具体及日常事物处理中的代理及对承包商实施管理的专职组织,并且介于“业主”与“承包商”之间起协调作用。2) 而二滩工程师监理公司EEC,则有别于上一种组织形式。首先,EEC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担了大部分FIDIC条款中定义的义务、职责及可行使大部分工程师范畴内的权力,但却缺乏独立性。甚至在1994年时,当EHDC(业主)与E
18、JV(承包商)产生争议,在出席DRB(争议评审团)评审时,EEC的领导及高级管理者,竟与EHDC(业主)成员一起成为争议的一方当事人,这表明工程师实际上作为业主的一级管理组织机构。其次,当工程师根据FIDIC条款第51.1款和51.2款中,有权行使其变更指令时,却无权确定由此变更所引起的损失费率,而只能提供现场记录及见证,并演变为事件过程中的监督机构。由此可见,二滩工程I标项目中,业主(EHDC)与工程师(EEC)的关系为主体与附属机构关系。3) 国内的一些工程项目中,还有一种“工程师”组织形式为“业主”派出的现场质量检测及控制机构。第二节 二滩SC/56分包合同运作的复杂性 目前,国内大部分
19、监理工程师与业主的关系并不符合国际工程惯例定义的合同关系。业主与工程师双方都均未完全摆脱原计划经济下的政府及行政行为管理模式。其次是:国内工程的管理部门及实施企业均未经历市场经济的规范化的培训,长期未能形成以合同管理为中心规范化运行的指导思想。导致业主与工程师仍依附于经济分配权力的关系,形成了一种双方仍处于上、下级或行政式管理的关系。这样工程师的地位及独立性未能确定,则其行为也很难做到客观公正。 例如:在QM50011.5坝顶门机的接货、安装施工项目中。业主在生产厂家现场验收此设备后,为了掩盖一些生产过程中的遗留缺陷。在门安装过程中,一直委派其机电处一名代表联合EEC的工程师现场代表。在现场就
20、此安装项目中遇到的一切产品质量问题及对分包商施工过程的不利影响,均由此业主代表,EEC代表,分包商(安装施工)及生产厂家四方协商解决。从而完全避开承包商EJV的监控。此期间,各项技术检测指标、产品质量的检测,业主代表一方面疏通EEC工程师给出一个良好的书面或文字评价,一方面要求具体施工的分包商处理部分缺陷,另一方面联系厂家对一些产品质量进行弥补和修理。而工程师现场代表,有时面对一些产品质量总是对分包商产生不利的影响,仅就具体处理方法等提出一些建议和意见,而无法以指令及函件的形式作书面纪要。甚至于在现场检测出某些具体技术参数超标时,因业主在该产品的出厂检测报告中均记录合格,而使工程师最终以出厂记
21、录加以认可。当门机运行过程中发出一些不正常现象时,由于业主私下与EEC、分包商及厂家三方达成的协议,避开承包商对分包商的监控,又无函件及备忘录存档。所以,分包商很难向承包商做出全面、合理的解释。以上做法,明显地显示出业主合同运作行为的不规范性,以及工程师的监理行为缺乏独立性。由此可见:业主与工程师的关系并非规范的合同模式关系。在I标分包合同运作中,EJV作为富有国际工程合同管理经验的承包商,一直支持以合同条款及各分包合同为行为准则。在与业主(EHDC)的日常事务处理、争议的评审、各种协商及交涉中,坚持严格按合同文本及FIDIC条款定义的程序进行工作。这样就相对映衬出业主及分包商的国际工程合同管
22、理方面缺乏经验。国际工程合同分包可以说是国际工程项目实施过程最复杂的问题。首先,分包合同不能成为独立的合同,它必须以主合同为基础,以主合同条款为前提条件,分包商必须在遵守分包合同的同时还应遵守主合同的各项有关规定。因此,这就决定了分包合同项目的实施很大程度上必然受制于主合同的制约和影响。在FIDIC条件下的国际工程分包中,业主与分包商之间没有任何直接的合同关系。除了“指定分包商”外,业主不能对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产生的各类争议进行较大的干预和影响。业主在一般情况下,对于“指定分包商”的运作是较为谨慎的。因为“指定分包商”无论是提供劳务、设备及材料等,或实施某一项工程,业主均对其所指定的分包商行为
23、负有责任。如果业主所指定的分包商有任何违约行为,承包商可以利用此类违约行为,向业主提各种要求,甚至于反对此“指定分包商”。还可以对“指定分包商”进行违约处罚,甚至转嫁部分由承包商自身产生的不利后果到此类违约行为中。因此,在前述的事例中,就I标水工金结制作的9520承包商在完成底孔、中孔及表孔金结制作任务后,业主在验收金结产品时,发现一些产品质量问题。为了在安装过程中尽量减少此类问题可能引起的不利影响。在I标EJV选择金结安装SC/56分包商时,在招、投标过程中,业主明确地透出其意向,对此类金结产品的安装确定了“谁制造,谁安装”的意向,以便于在安装过程中,消除部分制造缺陷。但业主在努力促成952
24、0号金结制造商成为EJV的分包金结安装的SC/56号分包商的过程中,却一直拒绝采取以“指定分包商”的形式进行此项工程分包实施。这样就避免根据主合同“通用条款”的监督费用、管理费和利润等,按BOQ中规定的指定分包合同价的一定比例计费。同时,还可避免由于“指定分包商”违约。例如:提供产品质量,工期延误等,承包商据此向业主提出的要求、补偿由此引起对承包商相应损失,如:经济损失、工期延长等。当承包商要求索赔,并且业主在补偿承包商后,再考虑“指定分包商”的损失时,若分包商也得到一定补偿,承包商仍可变相地转化自身的失误到此类事件中。因此,业主的初衷本来是想:以推荐分包商的形式,使9520承包商后续成为E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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