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共4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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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是指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至2020年。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长三角等重点区域。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突出重点。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大气污染防治任务重的重点区域。(二)精准施策
2、。专项资金集中支持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有突出影响的重点领域和重点任务。(三)结果导向。专项资金安排与相关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及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情况挂钩。第五条 专项资金对下列事项予以支持:(一) 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支持北方地区重点区域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的原则,推进散煤治理和清洁替代,并同步开展建筑节能改造。专项资金以城市为单位进行定额奖补。(二)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打赢蓝天保卫战其他重点任务。根据相关要求,用于支持燃煤锅炉及工业炉窑综合整治、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柴油货车污染治理等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有突出影响的事项。专项资金根据重点任务的情况可
3、采取定额奖补和因素法分配的方式下达。(三)氢氟碳化物销毁处置。支持生态环境部组织相关企业按要求销毁、处置氢氟碳化物。专项资金根据生态环境部核定并经社会公示无异议的氢氟碳化物削减量及相关定额补贴标准予以安排。(四)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其他重要事项。第六条 生态环境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专项资金的年度安排建议。财政部根据年度预算规模和年度安排建议,统筹确定专项资金安排方案。第七条 财政部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内将专项资金下达至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生态环境部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省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筹集、分配、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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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气污染 防治 资金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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