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洋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共1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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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国际海洋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海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海洋环境与生物资源的一个重要途径。但是目前我国海洋自然保护区在立法与管理等方面存在很多不足。本文通过对国际上的海洋自然保护区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完善我国海洋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的相应措施。 关键词海洋自然保护区 法律体制性 管理模式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037-02 一、国际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形成与发展 (一)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基本内涵 海洋自然保护区是维护海洋环境与资源的重要手段之一,国际自然保护联盟对海洋保护区做出了比较宽泛的定
2、义,即“任何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有效方式建立的,对其中部分或全部环境进行封闭保护的潮间带或潮下带陆架区域,包括其上覆水域及相关的动植物群落、历史及文化属性。”海洋自然保护区是针对海域进行管理与保护的,由于海洋与陆地在很多因素上具有差异,因此海洋自然保护区具有一定的独特之处。 我国海洋保护区管理办法其对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定义采取拆分方式,虽然规定了具体划定载体,但是缺少具体管理对象,其内涵并不是十分确定。因此笔者认为,从理论角度讲,海洋自然保护区是指为保护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经济生物物种及其栖息地以及有重大科学、文化和景观价值的海洋自然景观和自然生态系统而划出一定的海洋区域,诸如海岸、河口、湿地
3、或海域等,从而维护该区域的海洋环境与海洋生物资源。包括海洋和海岸自然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海洋生物物种自然保护区、海洋自然遗迹和非生物资源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 (二)国际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形成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社会召开了一系列的保护世界自然资源的会议,一再强调保护自然资源尤其是海洋资源的重要性。因此在1962年美国华盛顿举行了第一届国家公园大会,通过了设立海洋公园和保护区的决定,明确提出自然保护区的海洋类型,这极大的推动了国际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发展。而第三届国家公园大会不仅突出了“海洋和海岸保护区”的建设,而且要求各国政府从财力物力上支持保护区的建设,呼吁国际自然与自然资源保护
4、同盟制定海洋生物地理计划,对海洋保护区实行分类系统管理。 地中海沿岸国家在1987年通过决议扩大海洋保护区数量,对海洋生物进行分类管理与保护,为海洋自然保护区开创了新的前景。尽管各个国家的海洋自然保护区定义与划分具有很大的差别,但是经过国际组织及相关国家的不断努力,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取得很大成绩,迄今为止,世界上各种类型的海洋自然保护区已有上千个。 二、国际海洋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的内容 (一)国际组织规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制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拉姆萨湿地公约、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国际生物多样性公约相继为海洋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提供了国际法律框架。尤其是湿地公约确定海洋与海岸湿地为重
5、要的保护区域。其第二条规定,每个缔约国应当指定其领土内适当湿地,在湿地区域应该建立自然保护区,这些湿地区域就包括海岸地区以及部分海洋水体。而2003年第五届国家公园大会呼吁到2012年建立全球范围内的海洋保护区网络体系,并将各类海洋生境至少20%-30%的区域纳入严格保护的海洋保护区中。通过这个网络,满足海洋环境与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需要。 虽然国际法上规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无法像国内法产生完全的法律效力,但是通过规定可以针对相关国家尤其是缔约国,为其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提供框架模式与规范体例,为自然保护区的长远发展提供国际上的法律支持,加强各个国家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国际责任与义务,从而
6、提升全球海洋环境保护的力度,而不是整体环境中“点与线”的简单发展。 (二)相关国家的海洋自然保护区制度实践 1.美国海洋自然保护区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国家。虽然其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落后于陆地自然保护区,但是由于对海洋环境问题的重视,其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相对较为完善。美国针对海洋自然保护区的一些单项法规出台较早,尤其是海洋自然保护区法、渔业保全和管理法、国家公园服务组织法以及2000年的海洋保护区总统令等相关法律规定,形成了分散型的立法模式,通过不同的角度对海洋自然保护区进行管制。 对于海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美国实行部门分工负责模式。即由商务部负责总体的海洋保护区工作,但是
7、需要与联邦以及各州的相关部门协商,拟定选址于建设方案。经过批准的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由国家海洋和大气局下设的海洋和河口管理处负责实施,而各个保护区内部也都设有管理部门,定期向海洋和河口管理处报告其管理规划、管理措施等相关工作。美国总体规划仍然由统一的管理部门进行协调,这样可以避免各部分各自为政,责任不明确以及管理相冲突的弱点。 2.澳大利亚海洋自然保护区 对于海洋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澳大利亚不仅有专门针对大堡礁海洋公园的大堡礁海洋公园法,而且还有国家公园和野生生物保护法和历史沉船保护法。与此同时,澳大利亚不断健全其法律体系,制定了环境保护与生物多样性保全法与环境保护与生物多样性保全规制,这两部
8、法律也成为海洋保护区的主要建立依据,对其管理的程序以及管理机构的责任和权限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不同分类的海洋保护区进行了相应的限制措施,实行因地制宜管理。 澳大利亚由环境保护部门进行主管,由环境保护部门对于海洋保护区进行统一的规划和协调,联邦政府主要负责管理联邦保护区,其他类型的保护区大多是由各州自行管理的。具体到海洋公园和海洋保护区则是由澳大利亚公园局委托给同为环境部下属的海洋和和水务局进行管理。每个保护区可以设立相应的管理局进行管理。 三、国外海洋自然保护区制度与我国的海洋自然保护区制度的比较 (一)定义与类型分布差异 美国最初对于海洋自然保护区的认定十分宽泛与模糊,这种宽泛定义方式将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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