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缉私部门网上追逃工作管理办法(共1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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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海关缉私部门网上追逃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走私犯罪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的网上追逃工作,根据公安部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和关于正式启用新版“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的通知,结合海关缉私部门开展追逃工作的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走私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后,对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缉捕时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由立案单位确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负责:(一)组织实施缉捕;(二)在逃人员网上登记、撤销信息的录入和更新(以下简称信息录入);(三)撤销密码申领、移交、接收、奖励金兑现;(四)删除网上在逃人员信息审批意见的拟定。第三条 海关总署缉私局负责全
2、国海关缉私部门网上追逃工作的组织管理、业务培训、考评表彰、过错责任追究,以及网上登记、更新、撤销、删除信息的最终审核。第四条 直属海关缉私局负责本关区缉私部门网上追逃工作的组织管理、业务培训、考评表彰、过错责任追究,以及所属立案单位因网络问题无法进行的在逃人员信息录入和删除网上在逃人员信息的审核。第二章 在逃人员信息的录入、修改、撤销和删除第五条 立案单位在确定犯罪嫌疑人在逃之日起,按要求逐项填写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附件1),加盖立案单位印章,7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在逃人员网上登记信息录入。第六条 网上登记的在逃人员现住址地或户籍地不在立案单位关区内的,在信息录入后48小时以内将协查函(注明在逃人
3、员姓名、在逃编号、已采取的侦查措施)和法律手续传真至在逃人员现住址地或户籍地所在的直属海关缉私局。相关缉私部门收到协查函后,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协助缉捕,并及时反馈有关情况。第七条 对在逃人员拟办理公安部通缉令的,应当先行办理网上追逃手续,并标注最低为1万元的奖励金额。第八条 立案单位接到非立案单位抓获在逃人员通知并确认后,应在网上申领移交密码并开具移交、接收证明(附件2),在24小时以内按照押解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规定起程前往押解。非缉私部门抓获在逃人员的,立案单位视情请求所在地直属海关缉私局对犯罪嫌疑人羁押、押解等工作予以协调配合。立案单位将移交、接收证明(一人一表)的正本联交移交单位后,应当
4、复印制作副本归档。第九条 在逃人员被押解回立案地后,应当拍摄相貌照片和捺印十指指纹,按要求逐项填写在逃人员信息撤销表并加盖印章,羁押后24小时以内完成在逃人员网上撤销信息的录入。已办理公安部通缉令等措施的,应当同时报海关总署缉私局办理解除相关措施的手续。第十条 录入在逃人员信息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单位应解除在逃人员刑事强制措施,并在批准之日内填写删除网上在逃人员信息审核表(附件3),由直属海关缉私局审核并传真至海关总署缉私局。(一)依法做出撤销刑事案件决定的;(二)变更案件管辖的;(三)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四)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五)在逃人员已证实死亡的。 第十一条 海关总署缉
5、私局对删除网上在逃人员信息审核表审批后传回来文单位,并对批准删除的在逃人员信息在24小时以内进行删除。第十二条 立案单位应当定期在公安部“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部库)”中核对本单位上网追逃人员信息,对需要补充修改的信息,应当立即更新。第十三条 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及在逃人员照片、指纹等资料由立案单位建档保存。第三章 追逃奖励金额标注、审批及兑现第十四条 奖励金额在网上标注后不得下调并不得低于500元。第十五条 涉税走私犯罪案件中,在逃犯罪嫌疑人偷逃应缴税额5000万元以上的,最高奖励金2万元。偷逃应缴税额不足5000万元的,最高奖励金1万元;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中,在逃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无期
6、徒刑以上刑罚的,最高奖励金2万元。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最高奖励金1万元。第十六条 直属海关缉私局(或经其授权的隶属海关缉私分局)负责限额内的追逃奖励金额度审批。拟超过追逃奖励金限额或公开悬赏缉捕的,由直属海关缉私局报海关总署缉私局审批。第十七条 追逃奖励金在直属海关缉私局缉私办案费项下列支。第十八条 立案单位在接收非立案单位抓获的在逃人员时,应当将网上标注的奖励金全额兑现。第十九条 立案单位自行抓获在逃人员,兑现奖励金不得超过标注全额的25%。在逃人员抓获后脱逃,又由责任单位抓获的,不得予以奖励。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情事之一的,直属海关缉私局必须依照海关缉私部门违法违纪重、特
7、大事件报告规定(缉私2005146号)上报海关总署缉私局。(一)犯罪嫌疑人抓获后又脱逃的;(二)因错误上网或未在规定时限内撤销、申请删除网上在逃人员信息,造成当事人被错误缉捕或因同一案由再次被缉捕的;(三)接到非立案单位抓获网上在逃人员通知后,因立案单位原因,造成在逃人员超期羁押的;(四)故意弄虚作假、虚报成绩,骗取奖励金或荣誉的。第二十一条 海关总署缉私局或直属海关缉私局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令 1999年第41号)对发生第二十条所列情事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视情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各级海关缉私部门应当保证开展网上追逃工作所需计算机、打印机、
8、扫描仪、照相机及网络等设备的专用。第二十三条 各直属海关缉私局结合本关区追逃工作实际,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海关总署缉私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立案单位”含海关缉私部门,“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缉私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走私犯罪侦查局关于下发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追逃”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侦查200243号)同时废止。附件:1.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及填写规范2.移交、接收证明3.删除网上在逃人员信息审批表 附件1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主办单位(盖章)在逃人员编号T 照片如有其它照片贴在背面姓名曾用名
9、/别名/绰号 性别 男 女出生日期年 月 日起年 月 日止身份证号码 民族证件种类1证件号码1证件种类2证件号码2身高厘米职 业户籍地址省 市 县现住地址省 市 县籍贯省 市 县口音体貌特征特殊标记案件编号A 立案日期年 月 日案件类别附加案件类别1附加案件类别2简要案情及附加信息在逃类型逃跑日期年 月 日逃跑方向法律文书拘留证 逮捕证签发日期年 月 日奖金元立案单位省 市 县主办单位省 市 县主办单位分类主办人联系方式登记填表人登记日期年 月 日登记审批人附件:在逃人员法律文书抓获日期年 月 日奖金兑现是 否抓获方式抓获地点省 市 县抓获单位省 市 县抓获单位分类指纹编号R 撤销填表人撤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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