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用摄像机镜头(共4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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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本市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用摄像机镜头技术规范(试行)1 范围本规范是本市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中各种类型摄像机使用的可装卸接口连接的摄像机镜头(以下简称镜头)的基本技术要求,是镜头产品设计、制作、检验的主要依据之一。2 产品分类2.1 按接口类型可分为C、CS接口镜头。2.2 按光圈的控制方式可分为手动(含固定)光圈、自动光圈和电动光圈镜头。2.3 按焦距的调整方式可分为固定焦距、手动变焦和电动变焦镜头。3 基本要求3.1 镜头在满足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基础上,制造企业产品还应符合本规范要求。3.2 镜头机身或机芯上应有清晰、永久的制造企业产品标志。标志应有制造企业名称、
2、产品牌号或型号、系列号码、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以及所需的额定工作电压、电流和频率。3.3 镜头机身或机芯上的标志还应有产品规格参数,包括接口类型、适用成像尺寸、光圈数(F值,等于镜头孔径的倒数)、焦距范围、分辨率等。3.4 镜头标志的耐擦性应符合安全防范报警设备 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GBl6796-2009)中5.3.2的要求。3.5 镜头的外形尺寸、结构、等级、材料(关键零部件等)的确定和变更应符合制造企业产品技术文件和相关管理要求的规定。3.6 直流驱动自动光圈镜头及电动镜头的工作电压应能适应镜头标称值10%的波动范围。3.7 镜头在环境温度-10C50C,相对湿度90%工作环境条件下,相
3、关要求应符合4和5的要求。3.8 镜头的所有材料中所含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应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并按照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SJ/T11364-2006的规定进行标示。4 技术要求4.1 产品分级镜头按其图像显示清晰度由低到高分为三级。图像反射率在40:1至80:1之间,且镜头为制造企业产品标称光圈数时,相应的视觉分辨率应符合以下要求:a) A级:分辨率0.4MP(40万像素),且1MP;b) B级:分辨率1MP(100万像素),且2MP;c) C级:分辨率2MP(200万像素)。4.2 镜头实测焦距与制造企业产品标称焦距的相对误差应10%。4.3 镜头应与产品的接口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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