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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青海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提升监管效能和质量,促进旅游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旅游市场正常秩序,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国办发201558 号)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通知 (青政办2015189 号)要求,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是指旅游行政管理监管部门(以下简称旅游部门)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及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时,随机抽取被检查市场主体、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2、遵循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第四条 省级旅游部门负责全省旅游“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指导、督查、考核。各市州旅游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旅游 2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指导、督查、考核。县级旅游部门负责本辖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第五条 “双随机”抽查是旅游部门提升监管效能的重要途径,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以外,旅游部门对市场主体的所有监督检查都必须通过“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第六条 旅游部门实施“双随机”抽查时,应当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一次性完成。检查事项主要有:(一)对旅行
3、社及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经营、聘用导游、合同签订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二)对导游人员的服务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三)对 A 级景区、星级饭店的设立、经营管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第二章第二章 随机抽查的种类和方式随机抽查的种类和方式第七条 “双随机”抽查按抽查市场主体范围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是指旅游部门在市场主体数据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市场主体名单,对其进行检查。定向抽查是指旅游部门按照企业类型、规模、行业等特定 3 条件随机抽取检查市场主体名单,对其进行检查。第八条 “双随机”抽查按抽查执法主体分为跨部门联合抽查、系统内综合抽查、业务专项抽查。跨部门联合抽查
4、是指在各级政府的统一组织下,根据行政许可类别或行业特点,旅游部门联合相关政府部门,整合抽查任务,联合开展抽查。系统内综合抽查是指旅游部门基于市场主体设立、经营管理和服务等事项开展抽查。业务专项抽查是指旅游部门根据特定任务和要求就单一事项进行快捷、高效的抽查。第九条 随机抽查方式有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邮寄专用信函等。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第三章第三章 建立建立“一单两库一单两库”第十条 各级旅游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定本部门随机抽
5、查事项清单,清单内容包括抽查项目、抽查主体、抽查依据、抽查内容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工作实践及时调整,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后在本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示。 4 第十一条 各级旅游部门应当建立涵盖本部门全部监管主体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并依据市场主体存续状态实施动态管理。检查对象名录库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登记机关、管辖单位等。第十二条 各级旅游部门应当建立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分级管理,并确定一名管理员,负责对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进行动态管理。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内容包括执法人员姓名、性别、单位、部门、执法证编号、业务专长等。第十三条
6、 各级旅游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执法检查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素质,保证“双随机”抽查工作的高效开展。第四章第四章 制定年度抽查计划制定年度抽查计划第十四条 各级旅游部门应当统筹各业务部门的监管任务和需求,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抽查计划主要包括:抽查项目、抽查范围、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检查内容、实施时间等。年度抽查计划应当及时报上一级旅游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并在本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示。第十五条 各级旅游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开展抽查,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检查次数。因工作实际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在本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示。 5 第五章第五章 随机抽查的组织实施随机抽查
7、的组织实施第十六条 各级旅游部门应当根据年度抽查计划制定抽查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抽查项目名称、抽查对象、抽查范围、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检查内容、实施时间以及相关要求等。第十七条 抽查比例和频次应当公正、合理,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原则上,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不超过两次。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多次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应当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第十八条 “双随机”抽查工作应当公开透明,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媒体参加。第十九条 市、州旅游部门完成随机抽取工作后,应当及时将随机
8、抽取情况报省旅发委质监处备查。第二十条 随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 2 名以上。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市场主体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第二十一条 旅游部门对检查事项专业性强的,可以安排专业技术人员配合执法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做好业务指导。第二十二条 实施抽查的旅游部门应当通过各监管和投诉举报平台查询随机确定的被检查市场主体近期的投诉举报情况,并通知随机确定的执法检查人员。 6 第二十三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前,应当查询被检查市场主体自主公示信息、登记备案信息及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等,可以先行与企业取得联系,告知检查事项,预约检查时间,同时告知企业应当提供的备查材料,并要求企业相关人员
9、到场配合检查。第二十四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应当严格按照抽查实施方案开展检查工作。应当如实记录检查过程,填写检查情况并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第二十五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发现市场主体经营不规范时,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有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第二十六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综合实地核查、书面检查和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等,对被检查市场主体逐户出具检查意见。检查意见包括:“未发现异常”“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
10、息” “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经营行为涉嫌违反旅游法律法规,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等。第二十七条 执法检查人员发现市场主体检查结果符合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应当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 7 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涉嫌违反旅游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规定调查处理;发现问题线索属于其他行政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第二十八条 按照“谁抽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执法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通过协同监管平台“抽查结果录入”模块录入,旅游部门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将检
11、查结果公示。第二十九条 实施抽查的旅游部门,应当在检查结束后,及时归档。档案主要包括检查表、证据材料等。第三十条 市场主体在接受检查中有下列不予配合情形的,旅游部门应当将企业名称和不予配合检查次数、时间、情形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予以公示。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一)拒绝检查人员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二)拒绝向检查人员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三)不如实或者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者相关材料的;(四)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第六章第六章 随机抽查的纪律和考核随机抽查的纪律和考核 8 第三十一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查市场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第三十二条 对在随机抽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三条 旅游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旅游部门抽查工作的考核,可以在每次抽查工作开展中或结束后对已抽查市场主体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作为“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年度考核评价依据。第三十四条 旅游部门应当在每次抽查工作结束后,将抽查情况及分析在本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示。第七章第七章 附则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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