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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肇庆市鼎湖区关于肇庆市招商引资鼓励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第一条 为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本区招商引资工作,促进符合产业导向政策的重大项目落户,推进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招商引资鼓励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71 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鼓励对象(一)通过各种渠道向本区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协助我区与投资方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并将具投资意向的投资方引荐到我区实现项目落户的单位或个人。引荐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引荐人为 2 人以上的称引荐团队。(二)1 个项目只认定 1 个引荐人(团队),由区
2、招商局与投资方共同确认。(三)引荐的项目应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广 2 东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禁止发展、限制发展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还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四)下列机构或人员不适用于本办法:1. 项目投资方的单位或个人;2. 本市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国家公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3. 与本区已签订招商引资中介服务合同并需支付服务费的机构;4. 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机构和个人;5. 经审批机关审查,认为不符合鼓励情况的其他机构或个人。第三条第三条 申报项目范围、鼓励标准及条件(一)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经评审小组遴选、认可的符合我区产业
3、规划的企业或项目。不含区内原有企业的增资扩产、搬迁、停旧开新项目。不含房地产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在本区进行了企业登记注册、税务登记。(三)鼓励标准及条件: 3 1. 对引荐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高新技术企业 3000 万元及以上、农产品加工项目 5000 万元及以上),且主体工程已正式动工的引荐人(团队),按该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 3给予引荐鼓励资金。固定资产投入进度达到投资项目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 30%以上的,经申请确认给予支付鼓励资金总额的 50%,待固定资产投资完成并经审核确认后再一次付清余下引荐鼓励资金。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由鼎湖区政府审定;2.
4、 对引荐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及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包括金融类项目和电子商务项目)的引荐人(团队),按照该项目正式运营之日起 12 个月内实际缴纳入地方库的所有税收总额(包括跨年度缴纳入地方库的税收额)的 6%给予鼓励资金。企业税收数据以市、区两级税务机关认定的结果为准;3. 对引荐注册资本 5000 万元及以上的法人金融机构及类金融机构的引荐人(团队),按每家 3 万元给予鼓励资金;对引荐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正式开业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股权或债权形式累计实际投放 3 亿元及以上支持鼎湖区经济社会发展,或开业之日起 12 个月内纳税额达到200 万元及以上的引荐人(团队),按每家机构投
5、放额的万分之二给予鼓励资金。法人金融机构及类金融机构由市、 4 区两级金融主管部门负责核定。4. 对引荐正式运营之日起 12 个月内纳税 100 万元及以上的电子商务项目的引荐人(团队),按照该项目正式运营之日起 12 个月内实际缴纳入地方库的所有税收总额(包括跨年度缴纳入地方库的税收额)的 6%给予鼓励资金。企业税收数据以市、区两级税务机关认定的结果为准;5. 对引荐国家级孵化器、研发机构等创新创业平台的引荐人(团队),按每家 30 万元给予鼓励资金;引荐省级孵化器、研发机构等创新创业平台的,按每家 20 万元给予鼓励资金。国家级(省级)孵化器、研发机构等创新创业平台由市、区两级科技主管部门
6、负责核定;6. 对引荐世界 500 强或国内 500 强企业的总部或区域总部项目落户注册并运营的引荐人(团队),按每个项目100 万元鼓励资金;7. 引荐的项目同时符合多项鼓励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只对其中一项进行鼓励。每个项目的鼓励资金不超过 200 万元 ;8. 对引荐特别重大项目的引荐人(团队),每个项目可单独申请特别鼓励资金。第四条第四条 鼓励资金来源 5 招商引资鼓励资金(以下简称引荐鼓励资金)每一年度集中认定一次,在次年的三月份对上年度引荐项目集中认定。落户鼎湖区的项目引荐鼓励资金由鼎湖区级财政以人民币统筹支付,并在本区依法纳税;落户肇庆新区的项目引荐鼓励资金由鼎湖区、肇庆新区
7、按税收分成比例(35:65)共同承担。第五条第五条 登记及申报(一)引荐人(团队)在招商项目开始联络时,应先到区招商局登记备案,并填写肇庆市鼎湖区招商引资引荐人(团队)登记备案表。若引荐人(团队)在登记备案后 6 个月内项目没有实质性进展的,取消其引荐资格。对于项目没有引荐人的,不另外追认引荐人(团队)进行奖励。(二)引荐人(团队)须在引荐项目建成投产或正式运营之日起两年内办理申领手续,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三)符合条件的引荐人(团队)可以向区招商局领取和填写肇庆市鼎湖区招商引资鼓励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1. 引荐人为个人的,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 引荐人为法人单位的,提交法
8、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委托他人申领引荐鼓励资金的,提供引荐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属引荐团队的,提交引荐团队全部引荐人共同签名的委托书,以及团队全部引荐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 所引荐项目的登记注册、项目批文、验资报告复印件;3. 会计师事务所等合法验资机构审核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4. 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5. 经项目投资方和区招商局确认的引荐人资格的确认函;6. 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7. 引荐人(团队)引资鼓励的申请书、引资情况、过程的文字说明;8. 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资料。第六条第六条 鼓励资金审批(一)成立鼓励资金评审小组。区招商局会同发
9、改、税务、财政、环保、科工商务局、工商、国土、住建、人 7 社、审计及项目相关主管部门组成引荐鼓励资金评审小组,负责受理、审核申请资料,核查投资项目情况,核算资金发放数额等相关工作。(二)入围的申请人信息、项目情况以及认定结果在鼎湖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 7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引荐鼓励资金评审小组将认定结果及认定情况说明上报区政府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区财政局以人民币形式支付给引荐人(团队),并依法纳税。经认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三)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荐人。引荐人为引荐团队的,所获得的鼓励资金比例由团队内部自行分配。第七条第七条 法律责任(一)项目引荐人(团
10、队)如有采取不正当手段瞒骗投资者或做出损害我区形象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领资格。(二)项目投资方、引荐人(团队)相互串通,骗取资金或领取资金后抽逃注册资金、撤回投资的,由有关部门追缴已发放的引荐鼓励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办理引荐鼓励资金事项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 8 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第八条 本细则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第九条第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适用于 2017 年 1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引荐的项目。项目的引进日期以合同的签订日期为准。相关政策依据修改或者有效期
11、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附件:1. 鼎湖区招商引资引荐人(团队)登记备案表2. 肇庆市鼎湖区招商引资鼓励申请表 9 附件 1鼎湖区招商引资引荐人登记备案表日期: 年 月 日项目名称投资方项目所属行业投资方联系人项目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金项目信息拟落户镇(街)/园拟落户地址 10 区拟用地方式(租/买)拟用地场所面积引荐机构名称机构代码引荐人姓名引荐人证件号码地址电话引荐人信息传真电邮引荐人/引荐机构代表确认拟落户镇(街)/园区鼎湖区招商局确认附件 2肇庆市鼎湖区招商引资鼓励申请表日期: 年 月 日引姓名(或单位身份证号码/法人机构代码 11 名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申请人亲笔签名荐人情况 奖金拨付银行账户引荐项目名称引荐项目地址经营范围项目合同签订日期工商注册号码税务登记条码号(含国税、地税)总投资项目进展(在建或投产)引荐项目概况已到位资金(万元)已形成固定资产(万元)申申报奖励金额元, ( )亿( )万( )仟 12 ( )佰( )拾( )元整。报奖励情况申报奖励类别以上由申请方填写受理情况受理人受理时间鼎湖区招商引荐资金评审小组意见(盖章)年 月 日鼎湖区财政局审核意见(盖章)年 月 日鼎湖区人民政府意见(盖章)年 月 日 13 1. 此表一式三份;2. 另附需提交的审核资料,可为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备查。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