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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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河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车交通安全的管理,切实保障搭乘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校车是指幼儿园(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自购或租借的专门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对校车的监管,严查校车超员、超载、超速及其他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并不定期到学校开展交
2、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 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有关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将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使用校车的学校安全管理年度考核,协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学校使用校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五条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与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签订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与校车驾驶人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使用租借车辆的学校应当与出租、出借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交通安全责任。 第六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和车辆台帐,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保养;建立和落实校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督促驾驶人规范操作、文明行
3、车;建立学生照管人员责任制度,确保每辆校车配备学生照管人员,负责维持乘车秩序,监督和纠正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防止校车出现超速、超载、乱停靠上下学生等情形。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自觉接受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学校需长期租用车辆作为校车,或者组织学生活动需临时租用车辆的,应当租用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客运单位的机动车,并与承运单位签订运送协议书,明确安全责任。严禁租借个人所有的或者拼装、故障、报废车辆作为校车。 第八条 校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办理了机动车登记,车辆牌证齐全; (二)粘贴有效的年检合格标志和强制保险标志;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校车技术标
4、准;(四)专用校车涂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车身前后及两侧应当粘贴、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标志、标牌;临时租用的校车在车身前后及两侧应当粘贴校车标志。 第九条 校车驾驶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最近3年任一记分周期内没有累计记满12分的记录; (三)未发生过致人死亡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 (四)身心健康,言行文明,无嗜酒等不良习好,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五)无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第十条 因集中运送学生而需要一个月(含)以上较长期配备、租用校车的学校,在校车投入使用前,应向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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