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制度(共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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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南厂宅社区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区服务的管理,推动我市社区服务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服务,是指街(镇)、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组织本辖区居民和单位兴办公益事业,为居民提供的各种社会服务。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区、建制镇的社区服务均按本办法管理。第四条 社区服务应坚持全面规划,因地制宜,民主自治,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辖区社区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按分工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社区服务工作。各级计划、经济、城建、财政、房产、工商、税务、物价、公安、劳动
2、、文化、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和老龄委、残联等群团组织积极配合做好社区服务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社区服务工作委员会。其职责是:(一)组织制定、实施本辖区社区服务事业发展规划;(二)组织兴办社区服务设施,指导各有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社区服务工作;(三)筹集、管理并按规定使用社区服务资金;(四)检查社区服务开展情况,协调处理有关问题;(五)总结交流社区服务工作经验。各级社区服务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第七条 居委会设立社区服务工作小组。其职责是:(一)动员组织社区居民和属地企事业单位开展社区服务;(二)兴办和管理社区服务设施;(
3、三)指导各类社区服务组织开展服务活动;(四)完成上级社区服务工作委员会部署的工作任务;(五)承担社区服务其他具体工作。第八条 社会各个方面有义务支持和参与社区服务。第九条 社区服务的基本内容包括:(一)为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等困难者提供生活福利服务;(二)为残疾人、社会困难户和待业人员等协助提供安置服务;(三)为功能障碍者、疾病患者和老年人提供医疗康复、健身康复服务;(四)为优抚对象提供优待、抚慰、解难等优抚服务;(五)为社区居民提供婚姻、生育、丧葬等民俗改革服务;(六)为社区居民提供衣、食、住、行、用等生活服务;(七)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种培训、补习、特殊教育、幼儿教育、中小学生校外教育等
4、教育服务;(八)为社区居民提供文化、娱乐、体育等文体服务;(九)为社区居民提供纠纷调解、灾害和治安防范、代办保险手续等安全服务;(十)为社区居民提供环境卫生、保洁、美化、绿化等环卫服务。第十条 社区服务设施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能够为社区居民提供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方面的福利和服务;(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设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管理制度健全;(三)有偿服务或生产经营活动应以便民利民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四)具有集体福利性质;(五)服务和经营项目为国家法律、法规所允许。第十一条 设立社区服务设施,须按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区以上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并须按规定向所在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许可
5、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凡符合社区服务设施条件的,由市民政局发给吉林市社区服务单位证书。第十二条 社区服务设施是独立的集体福利事业单位。区(市、县)、街(镇)社区服务中心,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服务设施。社区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和服务、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社区服务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依法享有其他法人所享有的各项权利。第十三条 社区服务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一)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种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二)依法缴纳税金;(三)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管理费等有关费用;(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 社区服务实行无偿服务、有偿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有偿服务的收费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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