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d.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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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执业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担保机构等企业或单位以及注册执业人员(含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从业人员)。其中,建设单位是指项目投资主体或者代建单位等在工程建设期间履行业主职责的单位。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系指对建
2、筑市场责任主体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不良行为的记录。第三条 凡在本省开展建筑及相关活动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依法建立诚信档案。不良行为记录是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2分,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行市场准入、动态管理和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第二章 不良行为记录的建立、公布第四条 凡在本省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都必须通过诚信档案系统数据库建立相关信息。第五条 省外入川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在本省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应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验证登记,并通过诚信档案系统数据库建立相关信息。第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
3、责任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不良行为记录平台的建立、管理和监督,省、市(州)、县(市、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行政管理权限负责有关不良行为的调查、确认、扣分录入,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实施。第七条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相关单位在本区域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书面告知责任主体单位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凡在本省开展建筑及相关活动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统一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布。3第八条 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布保留时间为 12 个月,自该不良记录公布之日起开始计算。第九条 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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