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共1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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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湖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结合省公司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省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以责论处、重奖重罚的奖惩制度。对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按照职责管理范围,对规划设计、招标采购、施工验收、生产运行和教育培训等各个环节的安全责任进行追究,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第三条 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奖惩原则。 第四条 省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奖励
2、基金和安全生产保证金。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车间、所、县局、班组,下同)和个人,具体细则另行制定。安全生产保证金用于安全目标与技术监督的考核。安全保证金来源:各生产企业按省公司资产经营考核办法工资基数的10%预留在省公司作为保证金;基建、修造企业按上年度工资总额5%向省公司缴纳保证金。第五条 奖惩的审批与权限1、安全奖励按湖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实施细则执行。2、对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由安监处呈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劳资部门实施;3、技术监督考核由省公司技术监督办公室负责,安监处归口呈报;4、因生产事故对职工(包括处级干部)的处罚,由事故调查组提出意
3、见报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公司各生产、基建、修造企业。省公司系统其他企业(包括多经企业)参照执行。第二章 表彰与奖励第七条 省公司每年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1、省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2、全面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第八条 奖励原则:1、全面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其安全保证金全额返还。 2、省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单位、集体及个人的奖励按湖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实施细则执行。第三章 对事故单位的处罚第九条 生产、基建企业:1、发生特大事故、重大人身事故,全额扣除事故单位的安全保证金,实行安全预警管理。2、发生一次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
4、和火灾事故,扣减安全保证金总额的50%,实行安全预警管理。3、发生生产人身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扣减安全保证金总额的40%,实行安全预警管理。4、发生下列事故,扣减安全保证金总额的15%,并实行安全预警管理。(1)人身重伤事故;(2)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3)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一般责任性事故;(4)影响极为恶劣的其它生产事故。5、一年内重复发生第九条第4款所列事故时,从第2次开始,按5%原则递增,扣减安全保证金。第十条 修造企业:1、发生职工人身事故,每死亡1人,扣减安全保证金 10万元,实行安全预警管理;每重伤1人,扣减安全保证金5万元, 实行安全预警管理。2、发生
5、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损坏事故,或发生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及以上的火灾事故,每次扣减安全保证金10万元,实行安全预警管理。3、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一般责任性事故,按损失的2%扣减安全保证金并按损失大小实行安全预警管理。4、因产品质量低劣,造成公司系统内生产企业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事故,每次扣减安全保证金1万元;损失超过50万元的,按损失的2%扣减安全保证金。第十一条 发生非生产同等责任及以上的交通事故,每死亡1名职工,扣减安全保证金8万元;每死亡1名外人,扣减安全保证金5万元。第十二条 企业聘用的临时工、劳务用工和返聘退休职工在生产(基建
6、)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每死亡1人,扣安全保证金10万元;每重伤1名,扣安全保证金5万元。第十三条 公司系统多经企业在本系统内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事故,按事故分类和等级严重程度比照本规定有关条款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 隐瞒事故不报,按事故归类加倍扣减该单位安全保证金;对已评为先进,但事后查明有重大隐瞒事故行为的,取消该单位相应的荣誉称号,扣回安全生产奖金,并通报全系统。第十五条 实行“说清楚”制度。发生下列事故,事故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带队在指定时间内到省公司专题汇报。 1、重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故。2、电力生产重伤及以上的人身事故。3、恶性误操作事故。4、隐瞒的事故。5、省公司指定
7、的事件。第四章 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第十六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应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按本规定给予处罚。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政府部门意见给予处罚;对事故中责任者业已死亡或失踪的,免予处罚;对事故中受重伤者适当降低处分等级。第十七条 发生特大人身伤亡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处罚: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行政正职给予留用察看一年处分;对主管副职给予留用察看二年处分;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的其他
8、领导给予撤职处分;对车间级负有管理责任的专责根据责任大小给予降级至留用察看二年处分。4、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主管副职给予撤职处分;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副总师、有关部门(含生产、基建、安监、农电、设计、教育等部门,下同)负责人及专责根据责任大小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5、对省公司负有责任的副总师、有关部门负责人(包括技术监督机构负责人,下同)及专责根据管理责任大小给予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第十八条 发生特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或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处罚: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
9、年或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3、对负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行政正职、主管副职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对行政正职与主管副职同等处分);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的其他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车间级负有管理责任的专责根据责任大小给予行政记大过至降级处分。4、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对主管副职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副总师、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责根据责任大小给予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 5、对省公司负有责任的副总师、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责根据管理责任大小给予行政警告至行政记大过处分。第十九条 发生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和火灾事故,对有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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