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18号令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修改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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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关总署加工贸易业务文件系列解读之一 - -海关总署第74 号令(2014 年修订) 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 74 号令,经海关总署 218 号令予以修订) 背景简介为了有效推动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海关总署署务会议于 2014 年 2 月 13 日,审议通过并发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海关总署令第 218 号) ,其中对海关总署第 74 号令共 4 个条款进行修改,本文对此予以详细解读。 修订内容详解1、修订第五条。为明确企业申报责任,简化企业办理异地加工业务的手续,将企业填制的单证名称由“申请表”修订为“申报表”
2、 , “提出异地加工申请”修订为“办理异地加工手续” 。2、修订第六条、第七条及附件名称。根据国务院取消“加工贸易备案(变更) 、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等行政审批业务的决定,取消海关核准条款,修订为办理手续;将原条文中的“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变更为“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将企业提交的单证名称由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修订为异地加工贸易申报表 。 常见问题提示1、企业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变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报表 。2、经营单位不得委托 D 类企业开展异地加工贸易。3、加工企业主管海关负责办理异地加工贸易手册的设立手续。4、经营企业和加工企
3、业的海关管理类别不同的,海关按照其中较低类别采取监管措施。5、企业需明确外发加工与异地加工贸易的区别。异地加工贸易: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双方应当签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加工合同” 。双方不在同一直属海关关区内,双方企业名称分别体现在手册表头信息栏内,双方企业对保税货物的管理负有共同责任。对其违法行为,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追究法律责任。外发加工:经营企业委托承揽者对加工出口产品过程中的全部或部分工序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应将加工后的产品最终复出口。手册表头信息栏只体现经营企业名称。对于全工序外发,企业应当提供全额风险担保。 附件:修订后的74 号令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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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 号令 号召 关于 异地 加工 贸易 管理办法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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