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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合同法考前练习题一、辨析题1. 合同义务就是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义务。解答:错误合同义务是相对于合同权利而言的,是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义务。但现代合同法的发展表明,合同义务的来源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表现在法律的规定也可以成为合同的内容。所以除了合同的约定义务外还有法定义务,合同法中的法定义务包括两大类:法律、行政法规等为合同当事人所设立的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2. 被撤销的合同不能溯及既往,自撤销时无效。解答:错误根据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合同被撤销以后将溯及既往,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就是无效的。3. 合同权利
2、转让后,债务人不可以主张以其对让与人享有的债权与让与的合同权利抵销。解答:错误。根据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4、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解答:错误。题中合同法调整的主体错误,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其他组织。5.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修缮合同、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解答:错误。根据合同法第269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不包括修缮合同。6.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
3、到达受要约人。解答:错误根据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7、仓储合同自提供仓储物时生效。解答:错误根据合同法第382条的规定,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自成立时生效。8、依法成立的车辆买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解答:错误。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车辆、船舶、房屋等的买卖,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因此该合同在登记时生效,而不是成立时生效。9、居间人没有促成合同成立的,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任何报酬和费用。解答:错误。根据合同法第427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
4、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二、论述题(所附答案均为要点,应适当展开论述。)1. 试述缔约过失责任。(提示:请从概念、构成要件、类型以及赔偿范围进行论述,不得完全照抄教材)解答: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的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2)一方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3)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43条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如下几个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
5、)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非法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应当以信赖利益作为赔偿的基本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限于直接损失,这里的直接损失,是指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具体包括:第一,因信赖对方要约邀请和有效的要约而与对方联系、赴实地考察以及检查标的物等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第二,因信赖对方将要缔约,为缔约作各种准备工作并为此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2、试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合法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
6、守法律、行政法规。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法律上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3)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4)合同自愿原则当事人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在是否订立合同、和谁订立合同、如何表达自己的意愿、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争议解决的方式等方面都有充分的选择自由,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当然,上述权利的行使不能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7、(5)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诚实信用,当事人履行合同也应该诚实信用,在违约责任的承担方面也应当诚实信用。(6)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依据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违反公平原则可能导致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当事人一方的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执行法律的时候也应该考虑公平原则。3、试比较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提示:综合课件及教材的内容,从概念、特点、条件、后果等方面进行比较论述。)解答: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最典型的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又称为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是
8、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既有相同的地方,又有不同之处。下面分别论述:二者的特点不相同:无效合同具有如下几个特点:(1)无效合同的违法性;(2)对无效合同实行国家干预;(3)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4)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可撤销合同具有如下几个特点:(1)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2)可撤销合同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3)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4)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可以撤销或变更合同。二者的条件不相同: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下列合同无效:(1)采取欺诈、胁迫
9、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除此之外,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这里指的是合同中有约定,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不承担责任的免责条款,这种条款无效;(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下列合同是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4)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方式订立合同的;(注意这种方式订立的合同只是
10、损害了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才可按可撤销合同处理。)(4)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二者的后果相同:无效的合同与可撤销的合同的后果是一样的,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即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将溯及既往,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就是无效的。三、案例分析题(请自行查阅相关法规并论述,将案例回答完整。)1. 2003年4月5日,某服装公司委托东方航运公司顺达号船承运服装,顺达号按期抵达目的港,但在卸货时发现部分服装被船上混装的果汁污染,损失计40 000元。据查,承运人东方航运公司在装载服装的舱位混装了玻璃瓶装果汁,船在航行过程中遇到6级大风,船体倾斜,虽然采取了抢救措施,但终造成部分货
11、物移动,少数果汁瓶被撞裂漏汁,污染了服装。某服装公司要求航运公司赔偿40 000元的服装损失,并返还运输费。承运人东方航运公司认为是不可抗力,可以免责,不愿赔偿。请问:1服装被污染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2航运公司的免责理由是否成立?解答:1承运人东方航运公司对服装被污染承担责任。我国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也就是说安全运输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具体到本案,服装在运输过程中被污染,其价值大大贬损,承运人没有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目的地。对此承运人不具有免责的理由。2我国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2、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运输过程突遇大风不可预料,发生船体倾斜不可避免,但服装被污染是可以避免的。对于专业的运输人员,上述情况的出现不是百年不遇,而是经常发生,所以运输人员应当具有防范意识和措施。对本案不将果汁与服装混装,或者进行特殊的防护安置也能避免损害发生。但是承运人在本案中没有采取避免损失发生的措施,也没有要求托运人有特殊包装,发生货物毁损的责任自可以规责于承运人。2、2005年6月2日,徐某到国华车城购买了唯一的一辆X型号红色电动自行车。双方约定由徐某第二天到车城取车。第二天由于徐某临时
13、接到一紧急出差任务来不及去取车。6月4日,国华车城因某材料自燃引起火灾,红色电动自行车被烧毁。6月5日,徐某找到店主要求返还车款。店主称车已卖给徐某,车烧毁损失由徐某自负。徐某称自己并没有取得电动车的所有权,店主未向自己交付,车的所有权仍然归店主,在电动车交付之前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店主承担。现在电动车已被烧毁,店主不能再交付电动车,理应将车款返还给自己。双方争执不下,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店主返还其车款。请问:徐某有权要求店主返还车款吗?请说明理由。解答:无权。本案中,徐某和店主约定的电动自行车交付时间为6月3日,如果徐某按期取车,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他就取得了电动自行车的所有权,这以后的标的物风险应由徐某承担。但是由于徐某的原因致使电动自行车在2005年6月3日没有交付,根据合同法第143条的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2005年6月4日发生的电动自行车被烧毁的损失应由徐某承担。因此,徐某无权要求店主返还车款。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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