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有关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政策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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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杭州市有关工业企业浙江省、杭州市有关工业企业“零土零土地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政策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政策汇编汇编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52015 年年 1010 月月前前 言言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简政放权,激发企业活力,近年来,浙江省和杭州市先后出台了有关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审批方式改革工作系列政策文件,有力地推动了工业企业扩大技术改造有效投资、加快转型升级的工作步伐。为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执行与运用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审批方式改革的各项政策,现将已经出台的系列政策文件进行了梳理并集结成册,以供参考。目目 录录1、浙江省人民政
2、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 浙政发201438 号.12、关于做好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 浙经信投资2014564 号.83 关于解决制约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共性问题的意见 浙经信投资2014323 号.56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 杭政函2015112 号.645 关于做好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 杭经信联投资2015197 号.71- 0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零土地”技术改造项
3、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1438 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项目审批方式改革,激发企业投资活力,促进工业有效投资,现就我省工业企业在不新增建设用地前提下实施的技术改造类工业建设项目(以下称“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审批目录清单管理,清单以外项目实行承诺验收制度(一)由省经信、消防、环保、建设(规划)、安全生产、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就项目立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建筑消防设计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工程规划
4、许可、施工许可,安全生产许可,职业卫生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审批等提出 “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目录清单。(二)对不涉及审批目录清单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不再- 1 -审批,实行承诺验收制;对涉及审批目录清单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进行审批,其他部门不再进行审批,实行承诺验收制。(三)审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由省经信部门会同省消防、环保、建设(规划)、安全生产、气象等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二、规范“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承诺验收制的内容和程序承诺验收制是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5、预先设定工业项目准入标准,工业企业据此作出达到预设工业项目准入标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并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建设,项目竣工后由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通过方可投产的制度。(一)省经信、消防、环保、建设(规划)、安全生产、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公布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准入标准和承诺备案格式文本。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在企业办理项目申请手续时将准入标准和承诺备案格式文本提供给企业。(二)企业对照项目准入标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提出书面承诺,并向经信、消防、环保、建设(规划)、安全生产、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提交符合相关要求的申请材料。各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提交的
6、申请材料后,分别在 1 个工作日内进行预审- 2 -把关,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承诺备案受理书;项目需要公示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预审把关后将建设项目及企业承诺相关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 1 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承诺备案受理书。(三)对不涉及审批目录清单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凭各行政主管部门的承诺备案受理书开展项目建设。对涉及审批目录清单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凭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文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承诺备案受理书开展项目建设。(四)项目竣工后,企业向经信部门填报竣工验收申请表,并整理上报验收资料。由经信部门牵头,会同消防、环保、建设(规划)、安全生产、气象
7、等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集中验收。对通过验收的允许投产;对未通过验收的,不允许投产。 三、切实做好“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组织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推进“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领导,及时进行研究部署。加强宣传,组织力量深入企业开展指导,及时对改革进展情况开展评估检查,确保取得实效。各级经信部门要牵头会同消防、环保、建设(规划)、安全生产、气象等部门,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 3 -具体实施工作,对企业填报承诺书、对标实施项目以及申请竣工验收等提供必要的指导服务;落实监管主体的责任,加强对项目实施的事中
8、事后监督检查,防止监管失范或损害投资主体利益、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省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衔接的要求,尽快出台“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制订预审、验收等环节的制度规范,加强对本系统改革工作的指导。各级、各部门要上下联动,形成合力,确保“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措施在 2014 年底前全面落实到位。附件: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目录清单(2014 年) 浙江省人民政府2014 年 9 月 10 日附件- 4 -浙江省工浙江省工业业企企业业“零土地零土地”技技术术改造改造项项目目审审批目批目录录清清单单( (2014
9、年)年)一、经信部门管理的审批目录清单1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4 年本)(浙政发201424 号)规定的项目核准;2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核准;3.纺织业,造纸及纸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等8 个高耗能行业的项目的节能审查。二、消防部门管理的审批目录清单1.建筑总面积大于 2500 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扩建、改建项目的建筑消防设计审核;2.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扩建、改建项目的建筑消防设计审核;3.生产、储存、装卸
10、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 5 -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扩建、改建项目的建筑消防设计审核。三、环保部门管理的审批目录清单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2 号)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6 号)确定的重污染、高环境风险以及严重影响生态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2.选址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区划、排放污染物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造成的环境影响不符合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环境质量要求、公众参
11、与不符合相关要求、现有项目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以及国家、地方明令限制、禁止的其他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四、建设(规划)部门管理的审批目录清单建筑面积增加 10%以上或者涉及主体建筑结构改变的项目的规划许可、施工许可。五、安全生产部门管理的审批目录清单1.非煤矿山项目(含尾矿库)的相关安全生产许可;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相关安全生产许可;- 6 -3.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项目的相关安全生产许可;4.职业病危害较重及以上建设项目的相关职业卫生许可。六、气象部门管理的审批目录清单1.爆炸和危险化学品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2.在国家气象观测站和雷达站周边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
12、危害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审批。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7 -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浙江省气象局文件浙经信投资2014564 号关于做好工业企业关于做好工业企业“零土地零土地”技术改造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经信委(局)、公安消防支队、环保局、建设(规划)局、安监局、气象局: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1438 号),现就做好审批方式改革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审批方式改革适用范围为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
13、项目,- 8 -即工业企业在不涉及新征建设用地前提下开展的技术改造项目(其中包含扩建、改建、单纯购置等技术改造项目类型)。 “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审批目录清单管理,清单以外项目实行承诺验收制。二、项目办理步骤(一)立(一)立项备项备案案1、对符合以下要求的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在网上(网址http:/ 1)后提交经信部门备案。(1)项目不涉及新征建设用地;(2)项目不属于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4 年本)规定的项目;(3)项目不属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二)(二)备备案案审查审查企业结合当地实际,通过互联网或办事窗口等途径提交备案申请。对符合“零土地
14、”技改项目备案条件的,经信部门应自收到备案申请材料起 1 个工作日向企业出具“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以下简称“项目备案通知书”,附件 2)。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 1 个工作日内出具“浙江省工业- 9 -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附件 3),并告知企业项目不予立项备案的原因及其它可能的办理途径等事项。各地经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逐步做到即收即办。(三)承(三)承诺诺申申请请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审批备案要求的建设项目事项,企业凭“项目备案通知书”办理承诺验收制手续。各地相关职能部门应通过网站或办事窗口提供空白表格。企业结合实际,分别填写“浙江省工业企
15、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 XXX 事项承诺书”(附件 4-9),向事项对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无审批备案要求的建设项目事项,企业不需办理相关承诺手续。(四)承(四)承诺审查诺审查各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分别在 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 XXX 事项承诺备案受理书”(附件 10-15);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项目,应当场或自收到备案申请材料1 个工作日内出具“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 XXX承诺事项不予办理通知书”(附件 16),并告知企业不予办理的原因及其它办理途径等事项。(五)(五)项项目建目建
16、设设- 10 -对不涉及“审批目录清单”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凭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承诺备案受理书开展项目建设。对涉及“审批目录清单”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凭所涉“审批目录清单”事项行政主管部门的批文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承诺备案受理书开展项目建设。(六)(六)项项目目验验收收1、项目建成后,企业按照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承诺备案受理书”告知的要求整理好资料,及时开展验收或向相关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各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提出的验收申请,要结合实际,本着方便企业的原则,部门能一起验收的尽量集中验收。2、企业负责的单项验收,由企业自行完成。环保事项: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企业负
17、责组织对环保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登记卡及监测报告(如有污染物排放)等材料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规划)事项:对建筑面积增加且增加面积在 10%以下,涉及主体建筑结构不改变的项目,企业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企业自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 日内,将建设工程验收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报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11 -安全生产事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企业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3、需要在试生产前开展验收的事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先行进行单项验收。消防事项:消防验收采取抽
18、检制。对抽中的项目,消防部门在项目建设完成后,试生产前单独开展验收。4、需要验收前形成监测报告的事项,企业应在申请验收前完成监测。5、项目集中验收采取“谁审查、谁验收”的原则,应严格控制参加的部门和人员范围,原则上涉及承诺事项的部门参加验收。对不涉及或已完成单项验收的项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参加集中验收。集中验收原则上由经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经信部门应自收到“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集中验收申请表”(附件 17)之日起 30 日内,组织开展集中验收。6、节能、消防、环保、建设(规划)、安全生产、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允许投产使用的文书。对不符
19、合投产使用条件的项目,企业要及时进行整改,报该事项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行政主管部门对整改后符合- 12 -投产使用条件的项目,要及时出具允许投产使用的文书;对未按照承诺要求实施、整改后仍不达到投产使用条件的项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允许投产使用,并按规定进行处理。三、加强组织管理(一)(一)进进一步加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组织领导。 。各级经信、消防、环保、建设(规划)、安全生产、气象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审批方式改革工作,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各地要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1438 号)文件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20、,确保审批方式改革在 2014 年底前全面落实到位。(二)(二)进进一步加一步加强协调强协调配合。配合。各级经信、消防、环保、建设(规划)、安全生产、气象等部门要加强部门之间以及与地方行政服务中心等机构的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一是完善工作协作机制。各地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工作人员,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实施情况,落实完善措施。二是建立固定的信息沟通方式,加强各地部门间工作信息的交流与传递。三是建立共同责任机制,明确牵头召集与职能部门各自的职责,形成整体合力。(三)(三)进进一步加一步加强项强项目目监监管。管。各级经信、消防、环保、建设(规- 13 -划)、安全生产、气象等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
21、法规,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谁审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加强对项目实施的事中事后以及验收环节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监管失范或损害投资主体利益、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事件。附件:13.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申请表、备案通知书、不予备案通知书49.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节能、消防、环保、建设、规划、气象事项承诺书1015.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节能、消防、环保、建设、规划、气象承诺备 案受理书16.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 XXX承诺事项不予办理通知书17.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集中验收申请表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2、 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 14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气象局2014 年 12 月 18 日附件 1浙江省工浙江省工业业企企业业“零土地零土地”技技术术改造改造项项目目备备案申案申请请表表- 15 -项目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地址成立年份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注册资金企业总资产(万元)固定资产净值(万元)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经办人联系电话企业基本情况电子信箱建设项目名称拟建地址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生产能力)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所属行业建设起止年限到总投资( 万元)(其中项目用汇 万美元)固定资产投资( 万元)铺底流动资金土建设备安装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
23、期利息铺底流动资金资金来源(万元)项目投资情况自有资金银行贷款股票/债券其他项目用地(建1、项目总用地面积 平方米,其中:新征用地面积 0 平方米。项目利- 16 -筑)情况用企业已有土地的,土地证等证书文件编号: 。租赁使用其他企业厂房的,出租方土地证等证书文件编号: 。2、项目原建筑面积 平方米,实施技术改造后建筑面积 平方米,新增建筑面积 平方米。实施技术改造是否涉及主体建筑结构改变: (填“是”或“否”)。申报单位承诺1、项目不属于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5 年本)规定的项目。2、项目不属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3、项目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及相应的
24、行业准入(行业规范)条件。4、项目备案申请表填报内容真实。备注: 法定代表人(签字)项目单位(盖章)申请日期附件 2- 17 -浙江省工浙江省工业业企企业业“零土地零土地”技技术术改造改造项项目目备备案通知案通知书书 附件 3备案号:本地文号: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建设项目名称项目所属行业拟建地址建设起止年限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准予备案。请项目单位在项目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 号)要求的八项开工条件后,及时向当地经信部门和统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要求,请企业凭此备案通知书,向节能管理、消防、环境保护、城市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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