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审批(共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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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审批一、法定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二、申请条件(一)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继续采矿;(二)无矿权纠纷和重叠;(三)已缴纳有关费用,履行法定义务,无违法采矿行为;(四)原采矿权
2、合法、有效。三、申报材料以下申报材料准备一式四套,提交一式一套(其余三套待批准后,由申请人报送所在县(市、区)、市(州)国土资源局备案及申请人留存),并提交电子文档:(一)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可在采矿权电子报盘系统中自动生成打印或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下载);(二)矿山开采情况报告;(三)县(市、区)、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对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有无违反矿法行为等情况的审查意见;(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均加盖单位公章;(五)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六)保有储量核实报告及附图、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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