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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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湖南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湖南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征求意见见稿)稿)第一条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切实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建立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威胁、恐吓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养父母子女,继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等。
2、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告诫,是指公安机关以劝告、警诫、教育等方式,对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加害人作出的行政指导。第四条第四条 告诫应当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第五条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下列家庭暴力行为,应依照本办法作出告诫:(一)情节特别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2(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三)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四)其他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第六条第六条 家庭暴力行为符合第五条规定告诫情形的,应当由行为发生地公安派出所依法受理
3、为行政案件,自受理家庭暴力报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告诫决定并组织实施。办案民警只需收集双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或者相关视听资料,能够证明加害人对受害人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即可制作呈请家庭暴力告诫报告书,报请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对加害人出具告诫书。公安机关在实施告诫过程中可邀请当地妇联组织参加。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案件受理及处置情况纳入公安工作考评范围。第七条第七条 家庭暴力告诫书一式四份,一份交加害人,一份交受害人,一份抄送加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社区)妇联组织,一份附卷。第八条第八条 家庭暴力告诫书向加害人当场宣告后,经加害人在家庭暴力告诫书上签名、捺印,即视为当场送达。加害人拒绝签收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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