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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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 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我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普通高中)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规范普通高中办学行为,加强普通高中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普通高中阶段教育的实际,特制订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第三条 学籍管理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和网络管理方式。第
2、四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要求,负责制订本省学籍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省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市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区域内普通高中学生学籍认定、变更核准、毕(结)业证书验印等工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所辖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常规管理工作,制订相关工作规程;指导、监督、检查所辖学校和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协助、配合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县(市、区)普通高中学生学籍认定、变更核准、毕(结)业证书验印等工作。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
3、主体,负责受理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毕(结)业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递交报批,做好学籍信息和档案日常维护等工作。学校应实事求是地全面反映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诸方面的表现情况,为高校招生、军队征兵、社会招工等提供参考。第五条 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第六条 全面实施学籍电子化管理。建立省、市、县三级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网络。学生学籍信息数据按“学校收录、属地监控、分级汇总、全省联网”和“小学入学建档,各学段随转”的原则进行管理,保证学生学籍信息的
4、准确性、唯一性、连续性。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学籍数据中心并确保正常运行。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入网资格进行核准并建立健全电子化管理办法。学校负责学生电子学籍信息日常维护工作。第七条 普通高中采用学年学期制。每年秋季开学的为第一学期,每学期的开学和放假时间由各设区市统一规定。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第八条 凡是参加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中考)或符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初中升高中条件的学生,进入全省普通高中阶段学校学习,均实施电子化学籍管理。第九条 凡被录取的新生,须凭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报普通高中学籍
5、,由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确认。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报到者,学生及其监护人可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学校可保留其入学资格。对开学后两周内仍不到校报到、也不办理延期报到手续者,由招生学校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保留或取消其入学资格的申请,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确认。第十条 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但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方能使其获得普通高中学籍。 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省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对接进行,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学生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
6、,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教育部制订,学籍辅号编排规则由省教育厅另行制定。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第十二条 学校应按规定有序招生,在学生入学之日起 1个月内为其建立电子学籍基本信息,逐步完善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学籍基本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二、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三、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四、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五、
7、享受资助信息;六、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第三章 学籍变更(一)升级、留级第十三条 学生每学年经综合素质测评和学业考核,符合升级条件者,准予升级。第十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合格,并在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及其他方面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突出成绩的,经学校审查批准,即使学科成绩尚不能完全符合升级要求,本人要求升级的,也可准予升级。第十五条 普通高中实行留级制度。在同一学年内经补考,必修科目中仍有三科及以上不及格者,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审核,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可准予留级。留级应在学年度结束时办理。毕业班学生一律不得留级。(二)休学、复学第十六条 学生连续病假三个月以上或因其
8、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可准予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书。学生休学期原则上为一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应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符合条件的,可准予继续休学。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休学。第十七条 学生患有传染病或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认为不能使其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疾病的,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令其休学。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及时申请复学,符合复学条件的,学校安排在相应年级就读,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三)转学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在符合相关政策的前提下,由学生及其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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