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共7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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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此规范性文件已经登记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现予以公布。渝文审201029号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4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渝中区建交委,市运管局、交通执法总队:重庆市道路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第9次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重庆市道路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主题词:交通营运车辆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通知抄送:交通运输部安监司,市政府办公厅,市安办,市公安局,市国资委。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办公室
2、2011年1月10日印发附件:重庆市道路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道路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安全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0210号)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监控系统是指使用卫星定位技术、无线传输技术和地理信息技术,能实时记录和传输营运车辆所在位置、行驶路线、行驶速度等,具有定位、监控、记录、警示、指挥调度等综合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监控管理系统,由监控平台、车载终端等组成。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道路
3、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企业、客运站场和安装有车载终端的营运车辆。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别设置营运车辆安全监控中心和分中心(以下统称监控中心/监控分中心),具体负责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控系统平台建设,制定车载终端的技术标准,监督车载终端安装等工作,并对各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控系统的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制定监控系统各项工作目标和指标并进行考核评价。各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监督道路运输企业安装并正常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组织对其运行情况实施考核。各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道路运输
4、管理机构监控分中心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建立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机构,并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控系统联网,同时按规定及时将营运车辆动态数据上传至监控系统。第六条 监控系统应满足以下主要功能:(一)实时反映车辆的定位坐标、车速、车向等运行状况,监控分中心可实现对车辆实时跟踪和查看;(二)实现不同公路等级的分段限速设置和禁入、禁出电子监控围栏设定;针对车辆超时驾驶、超速行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不按规定站点停靠和非技术原因长时间断线等现象,能够在监控系统平台即时实现自动弹出报警功能,在车载终端即时实现语音和短信报警功能;(三)具有车辆运行轨迹回放功能,本地保存至少半年以上的车辆运行轨
5、迹数据;(四)车载终端应当符合道路运输管理与服务系统数据交换接口(JT/T 785-2010)等相关技术标准,并预留传感器接口。达不到以上标准的监控系统,应在本规定实施后12个月内完成升级改造。营运车辆已安装不符合技术要求、接口规范的行车记录仪的,应逐步将行车记录仪更新改装为车载终端。升级或更新未完成前,道路运输企业应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确保所属营运车辆的动态监控到位。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在规定期限内安装车载终端,车载终端未在规定时间内安装到位的,暂停营运。第七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按规定的数据格式将业户名称(以运输证上车辆所属名称为准)、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营运车辆号牌及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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